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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市場監管領域發布四張清單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日,為推動內蒙古市場監管領域“放管服”改革取得更好成效,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探索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模式,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2022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項清單(2022版)》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2022版)》。四張清單將于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始終堅持轉作風、強服務、辦實事。今年以來,積極回應企業關切,主動聯合自治區司法廳,將出臺四張清單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扎實推進。《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細化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等不予處罰情形的判斷標準,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供了參考依據。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明確了情節顯著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案件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監管目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為的范圍,創新完善柔監管方式,減少了行政執法的隨意。《容缺受理事項清單》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對于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具有重要意義。

《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涉及商事主體注冊登記管理、電子商務監管、廣告監管、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質量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認證認可、計量管理、標準化管理等10個領域,違法行為共計92項。其中以責令改正作為前置條件的58項,其他違法行為34項。同時清單還對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認定標準進行了具體細化,要求區分違法情形實施分類監管,對于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情形的行為可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設置了不得和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32種情形,涉及廣告、食品等領域。其中,不得實施行政措施的情形7項。同時,清單還明確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司法廳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情況和執法實際,對四張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并做好宣傳解讀和貫徹落實工作,讓企業和群眾充分知曉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體現出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溫度”和便民利企情懷,為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關鍵詞: 內蒙古市場監管領域 優化營商環境 不予立案清單 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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