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南寧分行逾2.5億元存款“不翼而飛”,板子該打在誰身上?
中華網財經3月18日訊,近日,有媒體報道,工商銀行南寧分行逾2.5億元存款“不翼而飛”。對此,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回應稱,“目前司法認定該案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于職務侵占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我行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將依法合規處理此事,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據《華夏時報》報道,2019年5月21日,一位名叫時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承認她是工商銀行南寧分行高管梁建紅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紅的授意下多次偽造大額存單,用以調換儲戶真實存單,然后將儲戶的錢悄悄轉走。次日,梁建紅被警方抓獲,并被工商銀行解聘。至此,這個由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原高管梁建紅一手操縱的金融大案終于浮出水面。
梁建紅是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她出生于1977年,主要負責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在南寧市的個人類業務,包括儲蓄存款、理財和個人貸款等。
據梁建紅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變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資渠道賺取更多額外收入,從2011年11月就開始找親戚朋友借錢。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約450萬元利息,她所投資項目又都處于虧損狀態,無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產生了偽造大額存單替換銀行客戶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竊取客戶存款的想法。
2021年11月19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梁建紅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南寧中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梁某某等3名中間人找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到工商銀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額外支付給中間人每個月4.5%左右的收益。為順利竊取儲戶存單款,梁建紅還指使下屬時某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儲戶不備替換真實存單。
據統計,梁建紅共計竊取28名被害人存單款約2.53億元,除去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案發后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
2022年3月18日凌晨,@廣西工行宣傳微博回應工商銀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消息。工商銀行南寧分行稱,針對有媒體報道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原部門經理梁某騙取被害人資金,工商銀行南寧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認定梁某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于職務侵占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我行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將依法合規處理此事,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梳理近年存款丟失的案例,有代表性的類型有以下幾個:
一是貼息存款被騙走,這是“丟錢”的主要情形之一。部分丟失的存款不是普通存款,而是被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貼息存款。存款是商業銀行生存的命根子,為了攬儲,銀行不惜暗地里許諾給儲戶高額的貼息,再加上簽訂所謂的“陽光合同”,儲戶需要向資金掮客承諾“不開通短信提醒”“不得查詢余額”“不得提前支取”等條款。在高額貼息誘惑面前,儲戶失去風險意識,貼息存款被銀行“碩鼠”騙走便不足為奇。
二是“非陽光”貼息存款被挪用。這類存款丟失與中小企業“以存換貸”相關,部分中小企業為更順利從銀行獲得貸款,采用“以存換貸”方式“購買”一批存款存入銀行,以此獲得銀行對其提供大額貸款。“購買”存款的成本包括支付給資金掮客的費用等,這一過程也可能涉及資金被挪用。
三是儲戶被忽悠,存款變成保險合同、基金認購合同,或因個人信息泄露被騙錢。即犯罪分子利用技術克隆銀行卡,或利用網上銀行技術漏洞,植入木馬病毒等盜走存款。
存款丟了,板子該打在誰身上?銀行、儲戶和銀行員工三方往往各執一詞。儲戶認為,多數情況下銀行員工就代表銀行。銀行稱,個別員工不靠譜,不該讓銀行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員工則認為,這都是儲戶貪圖高息咎由自取。
經濟日報評論稱,存款是儲戶基于最基本的信任將貨幣存入銀行的一種動產,存款完畢即完成了一份債權合同,不論“丟錢”的真實責任如何界定,契約精神理應得到尊重。在這些存款丟失案調查結果公布前,丟錢的原因和懲處不能一概而論。到底是由于銀行的管理漏洞、信息系統漏洞,還是社會犯罪分子與銀行員工勾結造成存款丟失,要分清不同情況、不同性質、不同責任來處理。不過,從道義上看,一“丟錢”就急于撇清責任、沉默不語或干脆甩鍋,顯然不是一家負責任銀行該有的行為。
站在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高度看,銀行業更需要深刻領悟新發展理念,從根本上改變攬儲搶市場、高息占份額的發展套路。銀行的經營管理者要時刻明晰,存款的多少不是絕對實力的象征,資產規模的擴張不是效益的直接反映,夯實風險意識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才是銀行存在的價值,否則遲早會付出更大代價。
對于儲戶和企業而言,應警惕資金掮客帶來的潛在風險,絕不觸碰監管紅線,不能輕信“天上掉餡餅”,不搞“以存換貸”的事,更不能走“影子銀行”融資的歪路和邪路。
此外,金融管理部門要繼續健全上市和非上市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能讓儲戶“丟錢”或被騙后還蒙在鼓里。當務之急是,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投資者保護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讓丟失的存款有人賠償,而非長期無解的“三角債”。同時,各類監管部門還要不斷提升金融科技監管水平,打擊金融詐騙行為,為廣大金融消費者營造誠信、守法、公平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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