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新政:大學生首次購房最高補10萬 居民購非住宅最高補5萬
中華網財經12月27日訊:荊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轉發《荊門晚報》題為“居民和大學生補貼購房政策來了”消息顯示,12月21日,市住建局、財政局等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對中心城區居民購非住宅類商品房、高校畢業生購商品房貼補進行明確。居民購非住宅類商品房補貼標準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載明成交額的1.5%給予購房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高校畢業生購商品房補貼標準為,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畢業生、專科畢業生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的購房補貼。
中華網財經獲悉,此前,于12月3日,荊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關于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結果反饋稱,2021年10月25日,市住建局在荊門市人民政府網上公開征求《關于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到截止日為止,市住建局未收到修改意見反饋。結果反饋日期顯示為2021年11月27日。
公開信息顯示,荊門市人民政府早先頒發《關于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并表示自本月起開始實施。《意見》對荊門中心城區土地供應、房地產開發建設、租售交易、市場監管等22項工作作了明確規定。
《意見》指出,對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實行土地和商品房供應總量控制;進一步優化土地供給,對地段偏僻、基礎設施不完善、去化較差的地區減少房地產開發用地供給;控制零散開發,單宗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實行最低標準控制,原則上東寶區、荊門高新區·掇刀區不低于30畝,漳河新區不低于50畝;完善供地條件,鼓勵使用存量土地,禁止變相開發和招商配地。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競買人的資格和信用審查,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市區統籌,中心城區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由市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方案的比選,優中選優,對綠色生態建筑給予一定獎勵,科學確定規劃條件,統籌配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提升開發品質。
《意見》指出,新出讓土地商品住房開發項目,要按照住宅計容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建公租房,不得隨意減配和免配。大力發展租賃住房市場,支持住房租賃企業以收購、長期租用、委托經營等方式,籌集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閑置房源,進行統一運營管理。同時,建立健全租賃住房監管服務平臺,完善平臺服務功能。
內容提到,對畢業5年內,并承諾在中心城區連續最低工作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且未享受荊門市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大學生(含博士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生、專科生),從《意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在中心城區首次購買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網簽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取得契稅完稅證明的,以家庭為單位一次性給予購房補貼。
另外,從《意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對居民首次在中心城區購買新建商業用房以及地下車位、取得契稅完稅證明的,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成交額的1.5%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意見》對商品房交易作了更加嚴格、明確的規定。中心城區商品房申請預售,除需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外,工程形象進度也應達到相應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鼓勵現房銷售。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程監管,開發企業必須將定(訂)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直接存入專用監管賬戶;貸款發放銀行必須將貸款資金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嚴禁私自留存或劃轉至其他賬戶;全面落實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
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類商品房,不得以任何虛擬、劃線分割的方式違規銷售;禁止在銷售廣告中出現融資或變相融資等內容;禁止作出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等內容的承諾;禁止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預售。
以下為荊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1年10月25日發布的《關于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原文: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市住建局代為起草了《關于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根據相關規定,現對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1年11月1日至11月9日
二、修改意見反饋
請社會各界群眾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將修改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市住建局。
聯系人:高彭潤
電話:0724—2338529
郵箱:619166129@qq.com
為加強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行總量控制。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實行土地和商品房供應總量控制,年度供應規模原則上不突破上年度土地開發總量和商品房銷售總量,具體根據商品房庫存量以及銷售情況,按市、區分別確定年度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商品房供應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審批局,中心城區各區)
二、優化土地供應。調節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分布,對地段優良、基礎設施配套、去化較好的地區適當增加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對地段偏僻、基礎設施不完善、去化較差的地區減少或者暫停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區各區)
三、規范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首次供應,依法征收、收回、儲備存量土地再次供應的,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原土地使用權需調整為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必須收回后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嚴格控制非市場化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情況。(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心城區各區)
四、控制零散開發。單宗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實行最低標準控制,原則上老城區(東寶區、掇刀區)用地不低于30畝,新城區(漳河新區)不低于50畝。歷史遺留零星用地,整合后達不到開發標準的,因地制宜,一地一策,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開發或建設。(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心城區各區)
五、堅持“凈地”標準。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必須先“凈地”后出讓,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征遷到位;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土地用途等規劃條件明確。用地紅線外道路、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基礎設施建設到位,具備項目開工建設條件。加快地塊周邊城市道路及配套管線,公園、街頭綠地等生態休閑設施,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打造精品優質地塊。(責任單位:中心城區各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等)
六、鼓勵使用存量土地。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包括符合規劃的批而未供土地和已收回閑置土地。存量建設用地消化比例未達到省、市規定指標的區,暫停房地產開發項目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區各區)
七、停止變相開發。停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園區工業企業以“集資建房”、“定向建房”、“職工住房”、“專家樓”或“人才房”等名義申請改變土地用途、土地性質后,變相開發經營商品住房。鼓勵建設國家政策允許的保障性住房,但不得改變用途用于房地產開發。(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區各區)
八、停止招商配地。原則停止以“招商引資”為名給予房地產開發用地價格、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等方面的優惠。鼓勵招商引資企業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參與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用地競買。對已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項目,產業扶持資金等支持政策的兌現要嚴格按照招商引資合同約定的投資產業、投資強度等內容執行,未達到約定條件的一律不得兌現。對已簽訂合同涉及土地優惠政策的,按遺留問題進行處置,全面梳理合同中有關政策條款,如企業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市招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催告,到期仍未履行合約的,取消此前合同約定的相關土地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招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等,中心城區各區)
九、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競買人的資格和信用審查,對失信懲戒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限制參與土地競買。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競買保證金不低于30%,土地出讓金首付不低于50%,最多分兩期一年內繳清。(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心城區各區)
十、加強市區統籌。中心城區內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用地位置、規劃條件、規劃設計方案等統一上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確定,用地面積、供應方式、出讓價格等統一上報市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審議通過項目的后續規劃、土地審批及土地出讓權限不變。(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心城區各區)
十一、提升開發品質。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平面布局、內外交通、公共空間、建筑風貌色彩等設計內容進行多方案比選,優中選優。鼓勵建設高品質的房地產項目,對開發建設空中花園式建筑、綠色生態建筑等國家支持的建筑類型,按規定給予政策支持。(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心城區各區)
十二、科學確定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中明確用地性質、容積率、商住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等強制性內容。按要求明確配建社區用房、養老設施、公租房、幼兒園(公租房和幼兒園調整為不計容積率)、防空地下室、農貿超市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條件一經確定,土地供應、建筑方案審批、驗收等環節必須嚴格執行。(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中心城區各區)
十三、調整公租房配建比例。新出讓土地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含用地性質變更、規劃指標調整),按照住宅計容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建公租房,不得隨意減配、低配和免配。(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區各區)
十四、大力發展租賃住房市場。大力培育規模化、機構化住房租賃企業,通過新建、改建、盤活等方式多渠道增加長期租賃住房,滿足新市民、青年人多元化需求。支持住房租賃企業以收購、長期租用、委托經營等方式,籌集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閑置房源,采用“房屋托管+標準化裝修+互聯網租房服務”經營模式,進行統一運營管理。積極建立租賃住房監管服務平臺,全面實現房源發布、房源核驗、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等服務功能,并與居住證申領、子女入學、住房公積金提取、租房補貼、個稅抵扣等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為群眾辦理相關業務提供一站式服務。(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中心城區各區)
十五、實施大學生購房補貼。對畢業5年內,并承諾在中心城區連續最低工作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且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博士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大學本科畢業生、專科畢業生,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在中心城區首次購買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網簽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取得契稅完稅證明的,按照每個家庭一次性給予購房補貼。涉及購房補貼多項政策的,以家庭為單位,按從高、從優的原則,只能享受一種,不得重復享受。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委人才辦、市稅務局,中心城區各區)
十六、支持新建非住宅類商品房交易。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對居民首次在中心城區購買新建商業用房、地下車位的,由契稅受益地方財政按其所交契稅50%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稅務局,中心城區各區)
十七、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力度。對AAA級信用企業,開發項目住房公積金貸款優先審批放款;積極試行住房公積金“商轉公”貸款直轉業務;落實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互認互貸政策;大力推進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十八、嚴格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條件。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商品房工程形象進度還應達到以下要求:別墅類項目土建工程完工;多層(含六躍七)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三分之二;小高層及以上建筑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七層;有地下層的,每層可抵減主體結構一層。高層以上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無裙樓的按照主體結構建筑層數計算,有裙樓的按照主體結構同等比例建筑面積計算。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申報預售許可。鼓勵現房銷售。
十九、加強非住宅類商品房管理。非住宅類商品房庫存去化周期超過36個月區域,原則上暫停商業辦公類商品房項目用地供應。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類商品房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房屋基本單元進行分割和銷售,禁止以任何虛擬、劃線分割的方式進行分割和銷售。不得在銷售廣告中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非住宅類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預售非住宅類商品房。(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
二十、加強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程監管,開發企業應將定(訂)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直接存入專用監管賬戶。貸款發放銀行應將貸款資金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嚴禁私自留存或劃轉至其他賬戶。推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保證房屋交易資金安全。全面落實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實現商業銀行貸款審核發放、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稅收征繳、不動產轉移登記與網簽備案合同互聯互通。(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荊門銀保監分局、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十一、建立聯動監管機制。發改、自然資源與規劃、城管、住建、教育、民政、市場監管、商務、金融等部門要建立房地產市場管理與執法聯動機制,加大聯合整治執法力度,從嚴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要緊密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和社區用房、幼兒園、農貿超市等公建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全過程監管銜接,確保障性住房和社區用房等公建配套設施如期保質交付使用。(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城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
二十二、落實會商聯系制度。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房地產市場調控協調機制,加強對商品房銷售、供地、金融、房價等信息的監測和共享,定期共同研判會商房地產市場形勢,準確把握市場走勢,并根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完善調控政策,解決房地產市場調控中的問題和風險,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
本意見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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