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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刪去“保險公司股票投資實行備案制”相關規定及附件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近年來,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法規體系不斷完善,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已達90余項,覆蓋了資產負債管理、大類資產比例、投資管理能力、品種投資規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資管產品監管等,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并重,體現了審慎監管理念,有效促進了保險資金運用規范穩健發展。另一方面,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變化,特別是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個別監管制度條款已經滯后,需要與時俱進予以修訂。為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有效防范相關領域風險,中國銀保監會對部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修訂,于近日發布了《關于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險機構參與證券交易的服務券商和托管人數量限制,減少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頻率,進一步鼓勵保險機構自主投資標準化產品。二是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由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實際控制的股權投資基金,取消保險資金投資單只創業投資基金的募集規模限制,支持保險機構加強與專業股權投資機構合作,豐富創業企業長期資金來源。三是允許保險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及其關聯保險機構根據投資策略自主選擇投資比例,簡化保險公司投資保險私募基金的決策流程,提升產品市場化運作水平。四是取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和管理債權投資計劃和資產支持計劃的外部信用評級要求,增強市場主體使用外部評級的自主性。五是取消保險資金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事前評估要求,夯實機構主體責任,防范境外融資風險。六是在現行的保險大類資產比例監管政策中,增設投資于非標準化金融產品和不動產資產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標準化資產領域投資風險。

《通知》的發布,是監管規則順應市場發展變化的務實舉措,有利于增強市場主體的投資自主權,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提供長期資金來源,同時引導保險資金加大標準化產品投資,防范投資風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持續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引導保險資金加大對重點領域的支持,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對于投資非標準化資產超監管比例的少數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將加強窗口指導,有序壓降存量業務,推動平穩整改到位。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強市場活力,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銀保監會對現行保險資金運用領域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4件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刪去《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托管指引(試行)》(保監發〔2005〕16號)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委托一個托管人托管股票資產。多家保險公司共用一個股票交易席位的,應當選擇同一托管人。”

二、刪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保險機構股票投資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9〕45號)中關于“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我會決定對保險公司股票投資實行備案制。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股票投資能力標準》和市場化原則,選擇股票直接投資或委托投資方式,并向我會備案”的規定及相關附件。

三、刪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機構投資證券交易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77號)第七條第三款關于“保險機構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試點,應當按照成本收益原則和業務需要,合理確定服務券商數量和證券賬戶數量,選擇的服務券商不超過3家,在每家服務券商開立的證券賬戶最多不超過3個”的規定。

四、刪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調整事項”中的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或者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伙權益。”

五、刪去《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第十二條關于“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伙權益”的規定。

六、刪去《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14〕18號)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銀行存款業務信息。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保險公司和托管機構均應逐筆報告。”

廢止原保監會發布的《同業存單質押融資業務報告監管口徑》(資金部函〔2017〕190號)。

七、刪去《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101號)第三條關于“單只基金募集規模不超過5億元”的規定。

八、刪去《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85號)第二十條“受托人應當聘請符合監管要求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受益憑證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支持計劃存續期間,每年跟蹤信用評級應當不少于一次。”

九、刪去《中國保監會關于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89號)第九條第二款“發起人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出資或認繳金額不低于擬募集規模的30%。”

十、刪去原保監會發布的《關于保險資金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的監管口徑》(資金部函〔2017〕180號)第二條關于“并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進行決策”的規定。

十一、刪去《中國保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8〕5號)第七條“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其特殊目的公司單個投資項目取得貸款資金金額在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報告,由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組織評估后方可進行。”

十二、刪去《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45號)第十條、第十二條關于半年度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將第十條修改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保險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度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合規情況進行自評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

十三、刪去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等三個文件中《債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銀保監辦發〔2020〕85號)第八條關于外部信用評級有關要求。將第八條修改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開展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學設定交易結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嚴格履行各項程序,獨立開展評審和決策,并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對設立債權投資計劃的合法合規性作出明確判斷和結論。”

十四、將《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保監發〔2014〕13號)第二條“設立大類資產監管比例”中的第(二)項第一款修改為“投資不動產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其中,未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資產,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賬面余額不包括保險公司購置的自用性不動產。”

將第二條“設立大類資產監管比例”中的第(三)項修改為“投資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其中,未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資產,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此外,對刪除條文的,其他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12月8日

關鍵詞: 銀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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