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銀行業應當管控信用卡實際用途 不得用于還貸、投資等
財聯社12月16日訊,為加強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會起草了《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全文如下:
為規范信用卡業務經營行為,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合作機構管理責任,提升信用卡服務質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信用卡行業以高質量發展更好支持科學理性消費,制定本通知。
一、強化信用卡業務經營管理
(一)【戰略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審慎穩健的信用卡發展戰略,經本機構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審核同意,并持續有效實施和定期評估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發展戰略合理制定信用卡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與計劃。
(二)【績效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卡業務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和薪酬支付機制。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應當明顯高于其他類指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評估和確定對信用卡業務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崗位和人員范圍,實施嚴格的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延期追索、扣回管理。
(三)【資產質量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信用卡資產質量分類標準和認定程序,全面準確及時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加強資產質量遷徙趨勢分析,設定風險預警指標,持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預警、防范和處置風險,準確掌握不良資產的規模和結構,按程序及時核銷。
(四)【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實施信用卡業務的員工行為管理,開展持續監督和定期排查,實施對重要崗位、重點人員業務行為的全流程監督,建立并完善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和記錄機制。
(五)【員工培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從事信用卡業務員工的合規培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小時。
二、嚴格規范發卡營銷行為
(六)【發卡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卡數量、客戶數量、市場占有率或者市場排名等作為單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持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偽冒欺詐辦卡、過度辦卡等風險。對單一客戶設置發卡數量上限。強化睡眠信用卡動態監測管理,嚴格控制占比。連續18個月以上無客戶主動交易且當前透支余額、溢繳款為零的長期睡眠信用卡數量占本機構總發卡數量的比例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20%,政策法規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過該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新增發卡。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動態調降長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標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信用卡綁定支付賬戶等其他賬戶時應當尊重客戶真實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綁定服務。對客戶申請銷卡的,應當在確認無未結清款項后,及時完成辦理。
(七)【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業務應當切實加強營銷宣傳管理。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條款、風險揭示內容應當嚴格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以明顯的方式向客戶展示年化利率水平,確保客戶注意和理解條款內容,并向客戶主動告知咨詢、投訴受理渠道。在為客戶開通信用卡網絡支付功能時,應當充分履行事前告知義務,與客戶就網絡支付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就開通事宜取得客戶確認同意。
(八)【銷售回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采取錄音錄像等措施完整客觀記錄和保存信用卡發卡業務辦理、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銷售環節信息,確保記錄信息全面、準確、不可篡改和可回溯,并持續滿足我國境內金融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記錄信息應至少包括:信用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與信用卡申請相關的財務狀況、信貸記錄、宣傳銷售文本、簽署后的信用卡章程和領用合同(協議)、重要提示及確認信息等。記錄的信息資料自與客戶業務存續期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2年。
(九)【營銷人員管理】未經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內部統一資格認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該機構信用卡發卡營銷活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提供信用卡營銷人員信息查詢方式。信用卡營銷人員應當事前向客戶出示載有發卡機構標識及個人工作信息的工作證件,并向客戶告知信用卡營銷人員信息查詢方式。
(十)【禁止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施嚴格的信用卡營銷行為管理。不得承諾發卡或者承諾給予高額授信;不得進行欺詐、虛假宣傳;不得采取默認勾選、強制捆綁銷售等方式營銷信用卡。
三、嚴格授信管理和風險管控
(十一)【資信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信用卡客戶的資信審核,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合法渠道了解分析客戶信用狀況,實施必要的多維度交叉驗證,自主審核判斷客戶身份和鑒別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對經查在不同機構存在多項債務記錄的客戶,應當從嚴審核,嚴格防范多頭借貸風險。
(十二)【授信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收入狀況、財務狀況等合理設置單一客戶的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并納入該客戶在本機構的所有授信額度內實施統一管理。在信用卡總授信額度內,預借現金業務授信額度不得超過非預借現金業務授信額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單一客戶實施充分盡職調查,對所獲知該客戶在其他機構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額度實施合并管理。在授信審批和調升授信額度(含臨時調升額度)時,應當在該客戶本機構信用卡總授信額度內相應扣減累計已獲其他機構信用卡授信額度,監測新發卡客戶同時在其他機構申請信用卡情況,實施相應的額度扣減。
(十三)【調額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施嚴格審慎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至少每年對信用卡客戶的授信額度實施一次重新評估、測算和確定。對于風險狀況明顯惡化的客戶應當及時采取調減授信額度等措施。對調升授信額度的客戶應當重新進行授信審批,未經客戶同意不得調升授信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設置調升授信額度審批權限,合理設定授信額度臨時調升的幅度、次數、時間間隔和有效期等。
(十四)【風險模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風險模型開發、測試、評審、應用、監測、校正、優化和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機制,確保風險模型開發與評審環節相互獨立,并至少每年對風險模型進行重新評審和及時更新優化。使用合作機構提供的風險模型時,應當遵循可解釋、可驗證、透明、公平原則,不得將風險模型管理職責外包。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了解信用卡相關風險模型的作用與局限。
四、嚴格管控資金流向
(十五)【資金流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準確監測和管控信用卡資金實際用途。信用卡資金不得用于償還貸款、投資等領域,嚴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領域。
(十六)【異常用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套現、盜刷等異常用卡行為的監測分析,持續優化交易監測規則,提升預警能力,持續有效防控各類欺詐風險。依法完整記錄、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并持續滿足我國境內金融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未收到收單機構應當按規定發送的交易信息的,應當及時告知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臺等相關機構。對確認存在套現行為的客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有效限制措施,控制信用卡資金風險。
五、全面加強信用卡分期業務規范管理
(十七)【業務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規范信用卡分期業務管理。為客戶辦理分期業務應當設置事前獨立申請、審批等環節,以簡明易懂方式充分披露分期業務性質、辦理程序、潛在風險和違約責任等,并由客戶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確認知曉。應當與客戶就每筆分期業務單獨簽訂合同(協議),不得與其他信用卡業務合同(協議)混同或者捆綁簽訂。信用卡分期資金需劃轉至客戶本人賬戶的,應當劃轉至除信用卡之外的本人銀行結算賬戶,并按照預借現金業務進行額度和期限管理。
(十八)【禁止性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已辦理分期的資金余額再次辦理分期,《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除外。不得對分期業務提供最低還款額服務。不得僅提供或者默認勾選一次性收取全額分期利息的選項。
(十九)【額度與期限】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審慎設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額和期限,明確分期業務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分期業務期限不得超過5年。客戶確需對預借現金業務申請分期還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期限不得超過2年。
(二十)【息費披露形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分期業務合同(協議)首頁以明顯方式展示分期業務可能產生的所有息費項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費計算方式。向客戶展示分期業務收取的資金使用成本時,應當統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續費等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一)【息費收取】客戶提前結清信用卡分期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實際占用的資金金額及期限計收利息。
六、嚴格合作機構管理
(二十二)【合作機構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業務合作時,應當切實落實業務合規審查主體責任,加強與合作機構在從業人員合規和消費者保護培訓等方面的協作。總行信用卡業務管理部門或者信用卡專營機構總部應當對合作機構制定明確的準入、退出標準和管理審批程序,并實行名單制管理。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責。發現合作機構提供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或者服務的,應當拒絕合作或者根據合同約定終止合作。本通知所稱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廣告推介、支付結算、信息科技、增值服務和催收等業務環節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二十三)【合作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自營網絡平臺受理信用卡申請、客戶信息采集、身份驗證、發卡審核、合同(協議)條款簽訂、信用卡交易和賬單信息查詢、還款等業務環節,不得通過合作機構管理和控制的網絡平臺、頁面或者其他電子渠道實施,確保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準確。對于通過其他合作機構渠道場所轉入本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消費者,應當要求合作機構就渠道場所權屬主體區別做出專門提示。
(二十四)【集中度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單一合作機構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多家合作機構各類渠道發起申請并獲批信用卡的發卡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發卡數量的25%,授信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授信余額的15%。
(二十五)【聯名卡管理—主體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本機構聯名卡的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確保聯名卡合作雙方在所有信用卡相關業務環節平等呈現各自品牌,不得直接或者變相由聯名單位代為行使銀行職責或者用聯名單位品牌替代銀行品牌。應當持續加強對聯名單位經營風險、聲譽風險和其他不利影響的分析和監測,嚴格防范風險向本機構傳導。除通過本機構自營渠道取得客戶單獨授權的,不得向聯名單位回傳與其權益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通過發行聯名卡或者借助聯名單位渠道超出經營區域限制開展業務。加強與銀行卡清算機構協作,建立完善聯名卡發卡業務規則。
(二十六)【聯名卡管理—聯名單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審慎充分評估聯名單位與信用卡產品定位的匹配度。聯名單位應當是為信用卡客戶提供本單位主營業務領域增值服務的非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與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屬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合作發放聯名卡,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七)【聯名卡管理—服務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聯名卡合作的業務范圍,應當限于聯名單位廣告推介及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權益服務。聯名單位提供數據分析、技術支持、催收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另行簽訂專門合同,并按照收益風險匹配原則分別約定雙方權責,不同合作內容類別之間不得相互混同和交叉捆綁。
(二十八)【聯名卡管理—服務收費】聯名單位在聯名卡業務合作中直接或者變相參與信用卡收入或者利潤分成,或者將收費標準與信用卡透支金額等指標不當掛鉤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停止與其進行聯名卡合作。
(二十九)【催收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嚴格制定并實施催收業務審計檢查、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規范催收行為,不得違法違規提供或者公開客戶欠款信息,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斷加強本機構催收能力建設,降低對外包催收的依賴度。
七、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
(三十)【消保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并納入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定期嚴格審查信用卡格式合同,避免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和內容。
(三十一)【合理定價】在依法合規和有效覆蓋風險的前提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科學確定信用卡息費水平,提升服務質效,持續采取有效措施,堅決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除現金提取業務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違約或者逾期未還款的客戶收取的息費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應的已發生透支本金。
(三十二)【數據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數據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征信管理有關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應當在合作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使用客戶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客戶信息保密責任義務,以及防控客戶信息泄露風險的有效措施。不得與違法違規進行數據處理的機構開展合作。
八、加強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
(三十三)【日常監管】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風險識別、監測、預警、防控和處置,不斷強化對與信用卡業務相關聯的各類業務活動的延伸監測和規范。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三十四)【線上信用卡業務】銀保監會按照風險可控、穩妥有序原則,推進信用卡行業創新工作,通過試點等方式探索開展線上信用卡業務等創新模式。
(三十五)【強化行業自律】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職能,持續完善信用卡業務自律規則和風險評價體系等,加強自律懲戒和通報。
(三十六)【過渡期安排】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制定并向監管機構報送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目標和時間進度安排。已開辦信用卡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在24個月內完成整改。
(三十七)【其他安排】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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