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加強預售資金監管:頭部房企等不再享受首付款使用免監管政策
中華網財經9月22日訊:9月19日,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發布《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中,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要求,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全部按照預售總額的35%核定,不再執行此前有關文件明確的降低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規定;明確了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需提供的資料及流程,并規定一個自然年度提前使用次數不超過3次,每次使用金額不超過監管賬戶余額的1/3。
中指研究院重慶分院研究總監張夢圓指出,此次新政的出臺,從監管比例、支取方式等方面加強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有助于防范化解房地產領域風險,順利推進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避免出現爛尾樓的風險,切實保障購房群眾合法權益。
此次新政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尤其是頭部開發企業而言,將帶來一定影響。比如此前具有一級資質、且信用狀況和企業風險狀況通過核驗的開發企業,以及信用排名前30的開發企業等,享受首付款使用免監管政策。新政策中,所有項目預售資金嚴格按照預售總額35%執行,對房企的資金體系有較大考驗,特別是過度依賴預收賬款的房企,或將面臨一定資金壓力。行業已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加強預售資金監管,將倒逼企業更加注重產品質量,提高運營管控能力,保證項目如期交付。
疫情影響疊加三條紅線約束,房企回款壓力、財務壓力與日俱增,項目爛尾風險明顯攀升,“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這一基調將貫穿下一個行業發展周期。目前來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已成為一大趨勢,2020年以來,已有二十余省市出臺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政策或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預售資金監管能夠防止預售資金被挪用、確保項目建設進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
以下為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原文: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各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銀行:
為防范化解房地產領域風險,順利推進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切實保障購房群眾合法權益,經研究,現就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核減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比例的有關規定
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全部按照預售總額的35%核定;不再執行《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使用監管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其他有關文件明確的降低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規定。
二、調整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有關規定
調整《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使用監管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規定。分別為:
(一)第十六條調整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屋后出現項目建設資金困難,確需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用于本項目建設的,可向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部門申請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1.預售監管資金提前使用申請表(原件);
2.監管銀行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到賬情況確認書》(原件);
3.收款單位開具的正式票據(核原件,提交復印件);
4.依據合同約定付款的,需提供相關合同資料(核原件,提交復印件)。
同一建檔項目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次數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超過3次,每次使用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余額的1/3(監管賬戶余額大于應監管金額的,則每次使用金額不得超過應監管金額的1/3)。
(二)第十七條調整為:
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提前使用申請資料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資金提前使用通知書》一式3份,由監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各存1份。
監管銀行須按照《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資金提前使用通知書》上載明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銀行賬戶以及付款金額,直接將等額資金支付給相應收款單位。
三、加強風險問題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要加強轄區內房地產項目的風險研判,對存在資金風險的項目和已經出現資金問題的項目,要將其預售資金(含首付款和按揭款)全額納入監管,制定具體的監管方案、開設專用監管賬戶,確保監管資金封閉運行,全額用于項目建設。市住房城鄉建委監管的項目需要實施預售資金全額監管的,由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書面提出監管權限下放申請,連同項目監管方案一并報送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住房城鄉建委審核同意后按程序下放管理權限,由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組織實施預售資金全額監管工作。
四、認真做好預售資金監管解釋服務工作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要將文件精神及時傳達到轄區內的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并細心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確保政策平穩過渡。同時,工作中要強化服務意識,加快辦件流程,在政策范圍內幫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困難問題,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按照項目建設節點調整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和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繼續按照《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使用監管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核定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不作追溯調整。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實施,之前發布的相關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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