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控人洪記英曾涉受賄案協助調查 深交所追問是否會被繼續追訴 滿坤科技回復問詢
中華網財經9月13日訊 中華網財經了解到,吉安滿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滿坤科技”)回復創業板審核問詢。
證監會網站9月10日刊登的《關于吉安滿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審核問詢函的回復》披露了主要問詢問題。在創業板問詢中,深交所主要關注實際控制權、實際控制人協助調查事項、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收入、供應商、客戶、存貨、應收賬款、行政處罰、土地房屋、資金往來核查等共計25個問題。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洪氏家族。報告期內,滿坤科技的營收分別為7.08億元、8.07億元和9.62億元,其PCB的銷售收入占比超99%,主營業務較為單一。
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專注于印制電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簡稱 PCB)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主要產品為單/雙面、多層高精密印制電路板,產品以剛性板為主,廣泛應用于通信電子、消費電子、工控安防、汽車電子等領域。
實控人洪記英曾涉受賄案件 深交所追問是否會被繼續追訴
申報文件顯示,洪記英曾于2019年根據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要求,協助調查原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曹永琳受賄案件。根據“(2019)贛10刑初26號”《判決書》所記載的內容:2013年5月,吉安滿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和廢水排放超標兩次被省環境監察局下達處罰告知書,擬共計罰款26.5萬元。應洪記英的請托,曹永琳決定將罰款降為10萬元。為感謝曹永琳的關照,2013年5月,洪記英在省環保廳停車場送給曹永琳3萬元。2017年9月,曹永琳已退回該筆款項。2020年7月21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曹永琳案作出刑事判決。
對此上交所兩連問,要求說明相關案件基本情況、判決結果,滿坤科技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是否曾經或正在因相關案件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說明滿坤科技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是否存在因相關案件被繼續追訴或受到行政處罰風險,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或重大違法行為。
滿坤科技披露稱,根據“(2019)贛10刑初26號”《判決書》摘要,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曹永琳案作出以下判決:(1)被告人曹永琳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追繳的贓款705.6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根據洪記英的陳述及江西省監察委員會、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檢察院、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司法監察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或證明,盡管洪記英曾根據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要求,協助調查曹永琳案并接受辦案人員的詢問,但滿坤科技及洪記英均未因曹永琳案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也不會因此被追究相關責任。
根據江西省監察委員會(曹永琳案調查機關)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江西省監察委員會在辦理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曹永琳受賄案件中,滿坤科技副總經理洪記英積極配合調查;2020年7月,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曹永琳案作出判決,江西省監察委員會對曹永琳受賄案已調查終結,處理完畢;在該案中,江西省監察委員會未對滿坤科技及洪記英進行立案調查,也未對滿坤科技及洪記英提出刑事指控,也不因該案再追究滿坤科技及洪記英的責任。
根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曹永琳受賄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2020年7月,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曹永琳受賄案作出判決。在該案中,未見對滿坤科技及其副總經理洪記英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材料,也未對其提出刑事指控。
根據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5月8日出具的《回復函》,在撫州市檢察機關未發現2013年以來洪記英及滿坤科技存在被起訴的記錄。根據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5月8日出具的《證明》,洪記英和滿坤科技在我院無涉訴案件記錄。
根據吉安市公安局井開區分局高新派出所、中共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董監高住所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情況說明并經保薦人、發行人律師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12309中國檢察網等政府網站,滿坤科技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不存在違法犯罪記錄。
滿坤科技及洪記英不存在因曹永琳案件被繼續追訴或受到行政處罰風險,其他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未涉及曹永琳案件,不存在因此被追訴或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鑒于滿坤科技及洪記英向曹永琳送禮的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提出刑事指控,也未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犯罪違法行為,更不會再因此被追究任何法律責任。滿坤科技及洪記英的前述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或重大違法行為,其他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亦不存在違法犯罪記錄。
為何短期內連續因安全生產受到行政處罰
報告期外,滿坤科技曾因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和廢水排放超標受到行政處罰。上交所要求說明導致報告期外環保行政處罰事項的整改落實情況;滿坤科技環境保護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滿坤科技主要能源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滿坤科技生產經營和募投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和環保規定,是否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
滿坤科技回復,根據江西省環境保護廳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贛環行罰[2013]253號、贛環行罰[2013]2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滿坤有限2013年受到環保行政處罰,合計被罰10萬元。
滿坤有限2013年7月受到上述環保行政處罰后已及時繳納罰款并積極進行整改。2013年11月27日,江西省環境監察局向吉安市環境監察支隊下發《江西省環境監察局關于督促環境違法企業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通知》,向吉安市環境監察支隊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包括滿坤有限上述環保違法行為在內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請其督促企業認真整改。根據吉安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其確認滿坤有限已積極落實整改,沒有再次受到相關環保處罰。
申報文件顯示,2018年7月和9月,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滿坤分別被深圳市寶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罰5萬元和2萬元,上交所要求說明深圳滿坤短期內連續因安全生產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
滿坤科技回復,2018年7月31日,因深圳滿坤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深圳市寶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深圳滿坤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寶安監罰[2018]672號),對深圳滿坤處以罰款5萬元。
2018年9月18日,因深圳滿坤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市寶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深圳滿坤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寶安監罰[2018]976號),對深圳滿坤處以罰款2萬元。
上述行政處罰均發生于滿坤科技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主要是因其深圳工廠相關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認識不到位所致。在受到上述兩次行政處罰后,未再因安全生產相關違法行為受到主管部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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