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依法嚴厲查處超過指導價收費
關于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12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教育局)、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義務教育階段線上和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屬于非營利性機構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政府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并按程序納入地方定價目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或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由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由培訓機構辦學許可審批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動幅度,上浮不得超過10%,下浮可不限。培訓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科學制定收費標準。各地要堅持學科類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充分考慮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點,以有效減輕學生家庭教育支出負擔為目標,以平均培訓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要區分線上和線下以及不同班型,分類制定標準課程時長的基準收費標準。班型主要可分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種類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具體的分類標準。標準課程時長,線上為30分鐘,線下為45分鐘,實際時長不一樣的,按比例折算。要建立收費政策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適時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完善。
各地要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培訓機構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成本調查,嚴格核減不合理成本。培訓成本包括培訓機構人員薪酬、培訓場地租金、宣傳費、研發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其他費用。其中,培訓機構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應正常合理,不得明顯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教育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培訓場地租金和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應當根據學科類校外培訓實際利用時長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攤核算;宣傳費按不超過學科類校外培訓銷售收入的3%據實核算。要加強關聯交易審核,對明顯不符合公允水平的關聯交易,可開展延伸調查。各地要推動培訓機構加快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等制度,完整準確記錄線上、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各項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訓人次、課時量、教師數量等經營情況。
三、強化收費信息公開。各地要督促培訓機構按照規定通過網站、收費場所、線上應用程序、公開媒體等途徑,將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信息提前向社會公開;將招生簡章、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資料,連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潤以及關聯交易、政策執行等情況,于每年6月底前分別報送給當地教育、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發揮好全國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作用,鼓勵各省級或市級教育部門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將當地主要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類型、辦學規模、收費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快制定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質量、培訓進度、課時設置等標準規范,并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收費行為監管。各地要推動培訓機構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規范自身收費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訓收費標準,不得在培訓費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各地市場監管、教育、發展改革等部門,要依職責加強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執行情況的監督。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要依法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虛增培訓時長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虛假宣傳,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
五、切實抓好組織實施。各地發展改革、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詳細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加快推進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工作。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政府指導價管理政策,明確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以及具體實施時間,并做好政策銜接,加強預期引導和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政策平穩落地。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的管理,參照執行。
各級發展改革、教育、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對減輕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凈化教育生態、維護教育公平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將其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任務,擺在突出位置,抓實抓好、抓出成效,堅決遏制培訓機構過度逐利行為,將降費減負目標落到實處。請各省(區、市)于2022年1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政策執行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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