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遭證監局警告并頂格罰款60萬,包括董事長宋歌等一眾高管被罰
中華網財經訊,8月27日,北京文化披露關于收到北京證監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北京證監局擬對北京文化給予警告,并處60萬元罰款;對婁曉曦、宋歌、張云龍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罰款;對陳穎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賈園波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罰款;對陶蓉、丁江勇、杜揚、陳晨、張雅萍、鄧勇、邸曉峰、褚建國、李華賓、劉偉、張潤波、金波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對婁曉曦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查,北京文化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18年7月,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紀伙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伙伴)將影視劇《大宋宮詞》15%的投資份額收益權作價10,800萬元轉讓給海寧博潤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博潤)。2019年1月,海寧博潤向世紀伙伴支付首筆轉讓費2,300萬元。該項業務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中確認收入10,188.68萬元。
世紀伙伴與雅格特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格特)簽訂《項目轉讓協議》,世紀伙伴將影視劇《倩女幽魂》60%的投資份額收益權作價38,000萬元轉讓給雅格特。協議顯示的簽署時間為2018年12月10日,實際上該協議并非在2018年簽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紀伙伴支付首筆轉讓費5,500萬元。該項業務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中確認收入35,849.06萬元。
經查,《大宋宮詞》《倩女幽魂》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未真實發生,交易資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權婁曉曦(時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長、世紀伙伴董事長)全權負責的舟山嘉文喜樂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提供。婁曉曦安排、組織、實施上述虛假轉讓投資份額收益權,虛構資金循環,流回世紀伙伴。
世紀伙伴虛假轉讓《大宋宮詞》《倩女幽魂》投資份額收益權,導致北京文化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收入合計46,037.74萬元,占當期營業收入(追溯調整前)比例為38.20%,虛增凈利潤19,108.02萬元,占當期凈利潤(追溯調整前)比例為58.94%。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北京文化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時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長、世紀伙伴董事長婁曉曦知悉、組織、實施財務造假行為,導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北京文化董事長、時任總裁宋歌全面負責公司整體管理工作。董事、副總裁張云龍分管財務工作。宋歌、張云龍未能對世紀伙伴進行有效管控,審批案涉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北京文化電視劇事業部總經理、世紀伙伴副總經理陳穎,代表北京文化電視劇板塊參與年報審計,發起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流程,參與案涉虛構資金流轉指令下達,是違法行為的參與者及主要執行者,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財務經理賈園波以會計機構負責人身份保證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董事陶蓉、丁江勇、杜揚,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晨,時任財務總監張雅萍,副總裁鄧勇,獨立董事邸曉峰、褚建國,時任獨立董事李華賓,監事劉偉、張潤波、金波在2018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北京文化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婁曉曦、宋歌、張云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陳穎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賈園波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陶蓉、丁江勇、杜揚、陳晨、張雅萍、鄧勇、邸曉峰、褚建國、李華賓、劉偉、張潤波、金波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鑒于婁曉曦組織、實施案涉財務造假,導致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違法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擬決定:對婁曉曦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北京證監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北京文化表示,根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初步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5.1條、14.5.2條及《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中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最終以北京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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