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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快步走來 火災事故可翻倍賠償

8月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2021版征求意見稿)》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示范條款(2021版行業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消費者期待已久的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終于揭開了神秘的面紗,新能源汽車的專屬保險產品面市也為期不遠。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最新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121.5萬輛和120.6萬輛,同比增長均超過200%。上半年新能源汽車累計銷量已與2019年全年水平持平,其中純電動汽車超過100萬輛。新能源汽車滲透率由今年年初的5.4%提高至上半年的9.4%,其中6月份滲透率已超過12%。

新能源汽車無論是車身結構、動力系統,還是使用場景、維修保養等都跟燃油汽車有較大區別,其風險特征和事故原因也呈現一定特殊性。然而,由于沒有專屬條款,新能源汽車承保只能使用傳統車險條款和費率,導致電池故障、充電自燃等特有風險未能納入保險保障范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保險研究所所長劉冬姣表示,近年來,新能源汽車銷量一直保持著上升勢頭,及時推出“示范條款”體現了保險行業對新能源汽車風險管理的重視。這能夠解除新能源汽車在使用中有別于傳統汽車風險的后顧之憂,利好新能源汽車的銷售。

明確保障范圍與折舊率

在“示范條款”的釋義中,第一條即對新能源汽車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新能源汽車不僅包括純電動汽車,還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以及燃料電池汽車。此前,消費者擔憂的純電動汽車與插電式混動汽車區別對待、燃料電池汽車未納入保險保障范圍等情況并未出現。

“示范條款”對新能源車的折舊率進行了重新規定。新能源汽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比如,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純電動新能源汽車的折舊按照車價分為四個價格區間,分別為0-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以上,對應的折舊系數分別為每個月0.82%、0.77%、0.72%、0.68%。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插電式混合動力與燃料電池新能源汽車折舊系數則不按車價區分,統一為每個月0.63%,較現行條款的0.6%有所提升。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總監朱俊生在接受經濟日報采訪時表示,新能源汽車險專屬條款在深入研究新能源汽車風險特征的基礎上,提出行業示范條款,擴大了保險范圍,有助于滿足新能源汽車的獨特需求,促進規范承保理賠實務。

保障責任大范圍擴容

與傳統燃油汽車“發動機+變速箱”的基礎配置不同,新能源汽車最核心的技術就是“三電”,也就是電驅、電池和電控。“示范條款”明確提出,新能源汽車車損險保障責任包括“電機及驅動系統、電池及儲能系統、其他控制系統”。這意味著“三電”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傳統車險條款費率與新能源汽車風險不匹配,費率不能充分體現車身結構、零部件構成、電池續航里程等風險因素的影響,未納入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相關的定價因子,事實上,‘三電’與汽車安全行駛密切關聯,占整車價值比重較高。”朱俊生告訴記者。

雖然在“示范條款”中“三電”成為必保項目,但是“示范條款”同時明確“自然磨損、電池衰減、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劉冬姣認為,保險產品在設計中一般對財產價值的自然損耗都不提供保障。新能源汽車的電池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衰減,消費者可以通過“三包”政策和生產廠家提供的服務來解決這些問題。多位業內人士也表示,電池衰減如同其他設備的折舊一樣不可避免,保險條款中做出不賠償的規定在情理之中。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消費者對新能源汽車安全性問題的關注度一直較高,部分新能源汽車自燃事件更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新能源汽車發生自燃可以分為三類情況:充電過程發生自燃,行駛過程發生自燃和靜態過程發生自燃。無論哪一類自燃,都會嚴重威脅駕乘人員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會給新能源汽車本身以及周邊財產造成損失。

根據“示范條款”,“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下列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換句話說,新能源汽車無論是在哪種情況下發生自燃,保險公司都必須承擔保障責任。“從目前情況來看,與燃油車相比,新能源汽車的風險相對會高一點。‘示范條款’中的規定擴展了風險保障范圍,解決了消費者的后顧之憂。”劉冬姣說。

附加險保障特點突出

在附加險方面,“示范條款”較傳統車險進行了大幅簡化,但突出了新能源汽車的保障特點,具體包括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和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從附加險條款的設置來看,“示范條款”雖然是針對新能源汽車,但是在車險責任范疇劃定方面,已經擴大至與機動車相關的各類使用場景當中。這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也有利于車險保費整體基數的擴大。例如,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傳統車險很難對軟件升級產生的損失進行合理定價的問題。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如果再疊加附加法定節假日限額翻倍險的條款,甚至能夠實現責任保障再翻倍。

朱俊生認為,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附加險進一步拓展了相關的財產險和責任險,如高壓電池火災、爆炸引起的財產損失,電池過度充電或電源連接問題引發火災導致財產損失等,彌補了一些保障空白。同時,他還建議進一步加強新能源車碰撞試驗,深化車輛耐撞性、可維修性及維修經濟性研究,完善汽車安全指數研究,夯實定價和產品開發基礎。加強科技運用,探索機動車里程保險(UBI)等創新產品。

按照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到2025年,新能源汽車新車銷售量應達到汽車新車銷售總量的20%左右。政策支持力度極強,增長空間廣闊。買車容易養車難,雖然新能源汽車購買時能夠享受補貼,充電成本也大大低于燃油成本。但是由于沒有專屬保險條款,保險支出和維修支出已經成為不少新能源車主日常用車的“大頭”。業內人士預計,隨著專屬條款的到來,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產品面市也指日可待,這將進一步刺激新能源汽車的購買力,進而推動汽車產業升級的快速迭代。

劉冬姣表示,“示范條款”符合去年以來的車險綜合改革大方向,條款細分性更強,消費者獲得的有針對性保障也更多。由于新能源汽車的面世時間不長,對其風險的認識還有待進一步深入,這也形成一種倒逼機制,要求保險公司能夠加快應用保險科技,更全面地了解掌握新能源汽車的多種技術路線和生產使用各環節的風險特點,強化新能源汽車保險的風險管理,實現新能源汽車保險的可持續發展,為消費者提供持續優質的車險服務。

車險綜合改革以來,車險產品保費收入下降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無論是大公司還是小公司都在為車險市場尋找新的增長點。“新能源汽車險專屬條款的到來,無疑對提升整個車險業務是有幫助的,特別是隨著車險服務更加完善,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也會少了很多后顧之憂。”朱俊生說。(記者于泳李晨陽)

關鍵詞: 新能源 汽車 專屬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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