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5家上市險企去年保費收入增長0.03% 行業整體增速放緩
2021-03-15 18:15:36
中華網酒業3月15日訊 據“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3月12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湖南省法院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和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高某以4600元買了兩瓶貴州茅臺酒,經鑒別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法院判決:煙酒超市退還高某貨款4600元,支付賠償金46000元。
案件經過如下:2019年10月4日,高某在某煙酒超市購買了兩瓶貴州茅臺酒,并支付價款4600元,該超市出具一張加蓋煙酒超市公章的送貨單,送貨單載明兩瓶茅臺酒的型號分別為7161781660、7047929010,總價為4600元。
后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打假員)對案涉兩瓶茅臺酒的真假進行鑒別,鑒定結果為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高某遂起訴請求某煙酒超市退還貨款并予以賠償。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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