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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聚焦:GB/T 41047-2021 英文版

GB/T 41047-2021 英文版(www.GB-GBT.c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raceability system of recall process of motor vehicle products

GB/T 41047-2021: 汽車產品召回過程追溯系統技術要求


(資料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汽車產品召回過程追溯系統的總體技術要求,核心元數據、數據同步、數據共享要求,

以及系統性能和安全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汽車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汽車產品生產者以及相關方開展汽車產品召回過程追溯系

統的建設和提供數據服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

本文件。

GB/T 7408 數據元和交換格式 信息交換 日期和時間表示法

GB 16735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

GB 16737 道路車輛 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

GB/T 26816 信息資源核心元數據

GB/T 39061 汽車產品召回編號規則及編號應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召回計劃

生產者針對召回活動所制定的具體實施方案。

注: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者信息、召回產品信息、召回產品范圍、缺陷描述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召回維修措施、應急處置方法、產品改進措施、召回通知方式等。

3.2

召回備案

生產者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計劃的行為。

3.3

召回編號

用于召回活動管理的一組規范化編碼。

3.4

召回過程追溯

通過記錄存在缺陷的產品實施召回的時間、地點、措施等信息,追蹤和溯源產品召回實施情況的

活動。

3.5

召回過程追溯系統

基于文件記錄、計算機軟件、硬件設備和通信網絡等,對召回過程追溯相關數據進行信息化管理的

系統。

4 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HTTPS:超文本傳輸安全協議

JSON:腳本語言對象標記

UTF-8:8位統一可變長度字符編碼

5 總體技術要求

5.1 系統構成

汽車產品召回過程追溯系統由追溯系統企業端、追溯系統管理端和追溯系統服務端三部分構成(見

圖1)。

5.2 功能要求

5.2.1 追溯系統企業端功能要求

5.2.1.1 追溯系統企業端應從經銷商處及時獲取召回過程信息,實現本企業召回活動實施情況數據

收集。

5.2.1.2 追溯系統企業端對召回過程信息中的VIN應按照GB 16735規定的編碼規則進行校驗,對零

部件信息、維修措施等是否與召回計劃一致進行審核,確認召回過程信息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5.2.1.3 追溯系統企業端應定期、自動向追溯系統管理端同步召回過程信息,實現數據的上傳。

5.2.2 追溯系統管理端功能要求

5.2.2.1 追溯系統管理端應具備與接入的追溯系統企業端進行數據交換的功能,獲取召回過程信息;追

溯系統管理端應具備與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數據交換的功能,實現召回計劃信息與召回過

程信息的關聯。

5.2.2.2 追溯系統管理端應對召回過程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生成數據統計分析報表,為監管決策、社會

治理、行業服務提供支撐。

5.2.2.3 追溯系統管理端應對接入的追溯系統企業端進行統一管理,對追溯系統企業端數據接口狀態

進行監測并對異常情況進行報警。

5.2.2.4 追溯系統管理端應通過用戶管理和角色管理對用戶權限進行控制,保證不同用戶僅能訪問其

權限范圍內的數據,確保信息的安全性。

5.2.3 追溯系統服務端功能要求

5.2.3.1 追溯系統服務端應向社會公眾提供車輛召回信息查詢服務。

5.2.3.2 追溯系統服務端應向訂閱用戶推送車輛召回信息,提高車輛召回信息傳播效率。

5.2.3.3 追溯系統服務端可向相關方共享相關車輛召回信息。

6 核心元數據

召回過程追溯系統元數據描述應符合GB/T 26816的要求,核心元數據描述見附錄A。

7 數據同步要求

7.1 數據同步方式

追溯系統企業端和管理端之間通過數據接口方式傳輸召回過程信息。

7.2 數據同步內容

追溯系統企業端向管理端同步的召回過程信息應包括的內容及要求如下:

---召回編號:應符合GB/T 39061的要求;

---實施召回的車輛VIN:應符合GB 16735和GB 16737的要求;

---實施召回的時間:應符合GB/T 7408的要求;

---車輛維修記錄編號:應準確、真實且具有唯一性;

---實施召回的經銷商名稱或編號:應與召回備案信息保持一致;

---召回通知接收人的聯系方式。

7.3 數據同步時效

車輛召回實施完成后,生產者應最遲不超過次日24時,通過追溯系統企業端將召回過程信息同步

至追溯系統管理端。

7.4 數據存儲要求

追溯系統數據存儲滿足下列要求:

a) 追溯系統企業端數據應保存不低于10年;

b) 追溯系統管理端數據應永久保存;

c) 追溯系統管理應采用分布式存儲,并提供備份。

7.5 數據同步接口要求

7.5.1 接口協議

追溯系統數據同步接口協議應滿足:

a) 采用HTTPS傳輸協議;

b) 采用POST請求方式;

c) 數據格式為JSON格式;

d) 字符編碼采用UTF-8。

7.5.2 交換過程

生產者在追溯系統企業端開通數據接口,向追溯系統管理端授權數據接口訪問權限。

追溯系統管理端向追溯系統企業端發送數據同步請求報文,追溯系統企業端應在5s內應答該請

求報文,向追溯系統管理端同步召回過程信息。追溯系統管理端5s內未收到應答報文,應中斷發送后

重新進行一次請求。

追溯系統企業端將召回過程信息同步至追溯系統管理端,信息同步成功后返回信息同步成功標識。

7.5.3 報文結構

追溯系統管理端與追溯系統企業端的數據同步請求報文和應答報文結構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8 數據共享要求

8.1 數據共享方式

追溯系統服務端應向社會公眾提供車輛召回信息查詢服務,并通過數據接口方式向相關方共享車

輛召回信息。

8.2 數據共享內容

8.3 數據共享接口要求

8.3.1 接口協議

追溯系統數據共享接口協議應按7.5.1執行。

8.3.2 交換過程

追溯系統服務端開通數據接口,并向數據用戶授權數據接口訪問權限。

數據用戶向追溯系統服務端發送數據同步請求報文,追溯系統服務端應在3s內應答請求報文,向

數據用戶同步車輛召回信息。數據用戶3s內未收到應答報文,應中斷發送后重新進行一次請求。

追溯系統服務端將車輛召回信息發送至數據用戶,信息發送成功后返回成功標識。

8.3.3 報文結構

數據用戶與追溯系統服務端的數據共享請求報文和應答報文結構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

9 性能要求

9.1 追溯系統企業端性能要求

追溯系統企業端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數據接口平均響應時間不超過5s;

b) 數據接口吞吐率不低于500kB/s;

c) 年宕機時間不超過全年時間的3%。

9.2 追溯系統管理端性能要求

追溯系統管理端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數據接口平均響應時間不超過5s;

b) 數據接口吞吐率不低于2000kB/s;

c) 年宕機時間不超過全年時間的1%。

9.3 追溯系統服務端性能要求

追溯系統服務端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數據接口平均響應時間不超過3s;

b) 數據接口吞吐率不低于2000kB/s;

c) 數據用戶的并發數不低于2000個;

d) 年宕機時間不超過全年時間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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