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法官檢察官職責刪除可兼職規定
12月23日,法官法修訂草案和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兩官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繼2017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之后,這是“兩官法”修訂草案第二次提交審議。相比一審稿,二審稿進一步充實完善相關內容,作出多處修改。
規范職權職責分工刪除可兼職規定
“兩官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恢復了現行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中“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內容的法官檢察官義務的有關規定。同時,將法官、檢察官審判案件、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內容調整充實到總則,作為法官、檢察官履職的一項基本原則。此外,為從嚴管理隊伍,防止兼職對法官、檢察官公正履職的影響,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分別刪去法官、檢察官“經過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規定。
現行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現行檢察官法第二條規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兩官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將上述規定簡化為,法官、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國家公職人員,沒有使用審判員、檢察員稱謂,刪除了有關法官、檢察官范圍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審判員、檢察員的稱謂是憲法中使用的,今年10月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員組織法對法院審判人員、檢察院檢察人員的組成作了規定,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法具體包括哪些人應當予以明確。
二審稿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將法官法修訂草案第二條、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二條分別修改為: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加強職業保障明確保護措施主體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近年來,社會上侵害法官、檢察官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鑒于此,“兩官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法官、檢察官權益保障方面的規定:一是,立法目的中增加維護合法權益保護的內容。在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修訂草案第一條中分別增加規定“維護法官合法權益”“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的表述。二是,將法官法修訂草案規定的“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檢察官法修訂草案規定的“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調整充實到總則中規定。三是,將法官法修訂草案第十條第四項、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履行法官、檢察官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四是,在法官法修訂草案第五十八條、檢察官修訂草案第六十一條關于懲處對法官、檢察官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規定中分別增加規定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細化侵害法官、檢察官人身權益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稿對關于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作出進一步明確,以增強可操作性。法官法修訂草案規定:“法官因依法履職,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檢察官法修訂草案規定:“檢察官因依法履職,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將司法改革有效舉措上升為法律
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兩官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分別對法官、檢察官員額數的確定和調整作了原則規定。二審稿進一步充實這方面的內容增加了多項規定,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上升為法律規定,包括:法官、檢察官實行員額制管理;法官、檢察官員額配置優先考慮基層和案件數量多的地方的辦案需要;法官、檢察官員額出現空缺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補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是輔助法官、檢察官辦案的重要力量,承擔著大量具體事務性工作。據了解,目前法官、檢察官主要還是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中遴選,從長遠規劃和后備人才培養考慮,這支隊伍的建設應當進一步加強。鑒于此,二審稿中分別增加了規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在法官、檢察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審判、檢察輔助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法官、檢察官遴選儲備人才。
與兩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法做好銜接
“兩官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有的規定與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公務員法重復,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建議通盤研究,做好銜接。為此,二審稿作出多處修改。
一是,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兩官法”修訂草案都作了規定的,對于其中主要屬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領導體制方面的規定,法官法、檢察官法可不作規定;有的內容角度不同,在法官法、檢察官法中作出規定也是必要的,對此可予以保留,并注意與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相銜接。
二是,法官、檢察官也是公務員,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中有的內容屬于與公務員管理共性的規定,考慮到公務員法已有規定,可以不作重復。據此,二審稿刪去了有關法官、檢察官辭退情形、降職、獎勵種類、處分種類和期間計算、人事處理的復核申訴等具體規定。同時,將附則中的銜接性規定修改為:有關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務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完善擔任條件明確懲戒委員會職責
“兩官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需“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按照草案規定的學歷條件和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實際上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年齡將超過二十三周歲,這也符合法官、檢察官職業需要一定社會閱歷的要求。因此,可不再具體規定“年滿二十三周歲”。同時,為有利于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檢察院吸引高層次人才,建議對法學類碩士、博士畢業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適當放寬。對此,二審稿作了相應的修改。
此外,二審稿還進一步明確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能、人員組成和工作程序,規范其運行。一是,明確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能是從專業角度對是否屬于錯案、拖延辦案作出審查判斷。二是,明確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增加有關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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