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迎來第四次修改 網絡服務提供者或承擔連帶責任
“看見好的發明創造,就先‘拿過來’,如果對方起訴抄襲,最多也就罰款100萬元,只要掙的錢比罰款多,就是賺。”
“就算對方起訴抄襲,也要花上兩三年的時間,這段時間足夠轉移和毀滅證據了,我們也不會敗訴。”
“反正這些賬簿、資料都由我們掌握,他們沒有這些,打官司是贏不了我們的。”
……
對于有著這樣想法的抄襲者來說,12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給予了“精準打擊”。
例如,草案明確,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最高罰款金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在作草案說明時說,我國現行專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正,此次修正,除了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還圍繞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將實踐證明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兩個思路,增加和修改了相關規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或承擔連帶責任
近年來,專利權保護效果與專利權人的期待有差距,專利維權存在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跨區域侵權、網絡侵權現象增多,濫用專利權現象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草案通過加大處罰力度、完善舉證責任等方式,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草案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一到五倍內確定賠償數額;并將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萬元到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到五百萬元。
為完善舉證責任,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為解決跨區域侵權問題,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并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針對網絡侵權現象增多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禁止權利濫用,草案增加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排除、限制競爭。
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可依法處置
為了解決專利技術轉化率不高、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轉化服務不足等問題,草案完善對發明人、設計人激勵機制以及專利授權制度,加強專利公共服務,從而為專利權的取得和實施提供更多便利,激發創新積極性,促進發明創造。
“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草案增加規定,明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
為加強專利轉化服務,草案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專利信息基礎數據,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設立,有助于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草案為此作出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任何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延長至15年
為了適應加入相關國際條約和給發明人、設計人取得專利權提供更多便利的需要,草案對專利授權制度進一步進行了完善。
此次修改,草案新設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內優先權制度。草案規定,申請人自外觀設計在國內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就相同主題在國內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為優化要求優先權程序,草案規定,放寬專利申請人提交第一次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時限。
為適應我國加入關于外觀設計保護的《海牙協定》需要,草案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十年延長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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