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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概念與意義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概念與意義有哪些

合同保全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賦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消權,以維護其債權的法律制度。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合同保全制度的設立,對于保障合同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從而保障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義。只有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督促債務人切實履行義務,才能促成交易的實現,實現市插的有序化發展。

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其特點:代位權是法定的,而非約定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是合同保全權能而非請求權;代位權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并不得超過債權范圍;代位權行使的對象只能是非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有保全的必要。

代位權的效力

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過債務人權利的范圍;

(2)如果債務人拒絕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債權人可以代位受領。但是,受領的財產不得專供清償或抵消自己的債權;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償還。

對債務人的效力:

(1)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

(2)代位權的行使,使債務人對該項權利的處分權受到限制;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對第三人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不影響第三人的利益和權利,因為第三人應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代位權行使時,第三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效屆滿抗辯權等,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在代位權行使時,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權人無合同關系為由抗辯,必須依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務人履行,否則會構成對債務人的違約。

撤消權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撤消權是指債權人請求法院撤消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具體說來是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請求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的法律制度。

撤消權的成立要件因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而不同。

在無償行為情況下,只需具備客觀要件;客觀要件包括:債務人有放棄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債務人減少清償能力,危害債權的實現;債務人的行為以財產為目的。

在有償行為情況下,主客觀要件需同時具備。主觀要件:債務人的惡意和第三人的惡意。

撤消權的行使與效力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撤銷權的主體,是指因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

轍銷權行使的方式。撤銷權的行使,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

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2款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我國《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币蚨?,撤銷權的期間為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超過該期間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歸于消滅。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依法院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并對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均產生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從行為開始發生時起失去約束力,因此,撤銷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對債務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側務人承擔。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合同保全的概念與意義有哪些的法律知識,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獲得的財產或收益,應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一般債權人對這些財產平等受償,撤銷權人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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