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鬼”是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源頭!所涉行業,信息流向
大數據時代下,公民個人信息與保護問題越來越被社會廣泛關注。8月23日,北京高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審判情況。2018年以來,本市各級法院共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判處犯罪分子294人。從案件情況看,被侵犯的公民信息不乏行蹤軌跡、財產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而內部人員泄露信息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頭。
北京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玲玲介紹,在北京法院所有已結案件中,24.6%的案件涉及高度敏感信息,包括行蹤軌跡、通信內容、征信信息和財產信息;9.9%的案件涉及敏感信息,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公民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在各種信息類型中占比最大。“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出現過因高度敏感信息泄露引發的惡性事件,侵犯此類個人信息的犯罪案件應重點予以關注,嚴防造成次生風險。”孫玲玲說。
相關案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規模龐大,常涉批量信息甚至海量信息。在179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一審案件中,有162起是以信息條數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其中超半數案件信息數量超過5萬條,約1/4的案件信息數量超過50萬條,少數案件查獲的信息多達數百萬、數千萬條,甚至過億條。
【資料圖】
犯罪手段也越發隱蔽。不法分子通過社交軟件群、網站論壇等平臺買賣或交換個人信息是常見手段。近年來,“暗網空間”也逐漸成為犯罪交易的活躍場所,交易支付方式從現實貨幣演進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除了交易環境和支付方式日益隱蔽,秘密竊取的技術手段也日益成熟,如“爬蟲”軟件已成為收集大量信息時的常用軟件之一。
從個人信息的來源及流向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涵蓋了金融、教育、交通、通信、物流、求職、法律等各行各業。排除買賣、交換等中間環節,39.6%的涉案信息被用于違法甚至犯罪活動,如違規提取公積金或辦理信用卡、暴力催收討債、電信網絡詐騙、盜竊存款、敲詐勒索、綁架、故意傷害等。
從被告人情況看,超過半數案件的被告人供職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系個體企業經營者。其中,包括中高級管理層、法定代表人在內的公司職員占比最大,為50.3%。被告人中不乏擁有較高學歷水平,在互聯網公司、金融投資企業、房產中介等任較高職務者。
“放眼整個犯罪鏈條,內部人員泄露信息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頭。”孫玲玲介紹,行業“內鬼”屢屢犯案,且團隊化作案模式愈加成熟,一些“內外勾結”型犯罪甚至可以組建起從獲取、交易直至變現、非法利用個人信息的全鏈條犯罪團伙。針對上述現象,全市法院依法從嚴從重懲處行業“內鬼”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重點打擊侵害個人高敏及敏感信息、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個人信息、批量個人信息的案件。如朝陽法院聚焦重點行業探索從業禁止條款的適用,增加行業內部工作人員的犯罪成本,使懲罰與警示教育效果并重。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典型下游犯罪。近三年來司法機關借助“斷卡”行動、打擊“養老詐騙”等專項行動,加強對關聯犯罪的縱深打擊。海淀法院審結的以曾某、李某為首的兩大犯罪集團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詐騙案,將上游非法獲取并出售考生手機號、社交賬號,以及下游向考生群發助考類詐騙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團伙均一網打盡,及時避免了更多考生遭受財產損失,有效維護了正常的招生、考試環境。
北京高院發布
三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典型案例
8月23日,北京高院向社會公開發布3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典型案例。3起案例涉及的信息類型多為高度敏感信息,與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關聯較為緊密,體現了相關行業內部從業人員泄露個人信息的危害性。北京高院表示,將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懲治力度,對于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行為,必將依法嚴懲。
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非法登錄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保存他人征信報告
被告人沈某案發前系某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利用任職便利,采取“撞庫”等方式獲取某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用戶名和密碼,通過其所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該銀行之間進行專線互聯的終端機,數次非法登錄該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查詢并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共計100份。
經查,沈某此前曾采取同樣的作案手段,查詢并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共計1000余份。西城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
法官表示,在當代社會,個人征信作為公民的“經濟身份證”,在公民個人生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影響百姓的出行、貸款、就業等方方面面。因此,“兩高”在2017年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征信信息列為高度敏感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該類信息即可入罪。
與運營商營業廳工作人員內外勾結,批量辦理手機號用于電詐
被告人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北京某大型通信運營商申請批量辦理手機號。胡某通過被告人張某雇傭他人作為經辦人,有償使用張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證件辦理上述業務。被告人任某、魯某是運營商營業廳的工作人員,明知胡某公司辦理的手機號涉嫌詐騙,仍予以辦理。經查,辦理的手機號后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詐騙金額共計約170余萬元。
大興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兩項罪名,決定對胡某執行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2萬元。張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任某、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表示,電信詐騙是最常見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下游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實施了多次內外勾連、上下游配合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以及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的行為,造成了大量被害人財產損失,性質惡劣。
販賣明星航班信息,侵犯行蹤軌跡獲刑
被告人秦某通過勞務派遣在某航空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擔任國內客服代表。被告人李某曾就職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某國際航空公司系統業務,離職后通過前同事查詢航班信息。2020年至2021年,秦某伙同李某,直接或間接利用查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包括明星在內的旅客航班行蹤軌跡信息以及其他公民個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二人的行為導致眾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蹤軌跡、身份證件等個人信息受到侵害,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朝陽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秦某、李某有期徒刑各3年,罰金人民幣各4萬元;繼續追繳二人違法所得,并禁止秦某、李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航空客服代表類職業。同時,責令秦某、李某支付公共利益損害賠償款,沒收后上繳國庫,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秦某、李某所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艙單信息、歷史飛行記錄和公民身份證號、護照號等,其中艙單信息包括了乘機人拼音姓名、航班號、艙位號、航班日期、訂票日期等內容。對于購買者而言,上述信息能單獨反映或組合反映明星、粉絲以及其他普通乘機人等特定自然人在具體時間點的行蹤軌跡,屬于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原標題:“內鬼”是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源頭!所涉行業,信息流向——)
來源:北京日報微信公眾號 記者 張蕾
流程編輯:u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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