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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差不能參加中考?應嚴禁教師繞過家長誘導未成年人決策丨快評|全球熱推薦

日前,一起“老師勸退中考生”的新聞引發關注。

根據媒體報道,江西南昌一名家長表示,孩子在中考前疑似接到班主任的信息,告訴孩子不要報名參加中考,交換條件是照樣給畢業證,“如果報了的話,考到290多分才發給你畢業證”。家長表示孩子沒有及時與家人溝通,直到事后才知道孩子沒有參加考試,“雖然成績不好,但參加中考是學生的權利”。


(資料圖)

事件在網絡發酵之后,南昌市教育局在《情況通報》中表示此事“基本屬實”,南昌市灣里實驗學校某班主任暗示學生放棄中考。教育局將督促當地教育部門與校方與家長溝通,妥善處理此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老師勸學生棄考”并非今天才有的新聞。從網友反應看,類似現象在不少人的生活經歷都曾出現。而且老師對畢業學生的干預也不僅限于“考,還是不考”,“干預高考志愿填報”也是常見操作。這種干預也有不同方式,“暗示”“明示”“威逼”“利誘”“軟硬兼施”均有。

班主任為什么要干預畢業生的升學選擇?除了“這是為你好”的表面說辭之外,升學率與老師的KPI才是直接誘因。升學率、本科達線率等“指揮棒”直接與校方與老師的利益掛鉤,可以影響學校的經費劃撥、老師的獎金待遇,這恐怕才是要求學生棄考的深層原因。

但問題在于,學生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需要服從全隊的隊員,參加升學考試乃是他們的固有權利,班主任沒有資格“建議”學生“認罪認罰”或是“成全大我”。學生家長的質疑是合乎公平公正原則的:參加考試是學生的權利,他們不能拿走這個權利。

另外,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是十五六歲,仍然是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意義上不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要不要參加升學考試”這樣重大的決策,依法應當征求監護人的意見。這起事件之所以引爆輿情,也正是因為當事學生的家長反映,教師并未與他們充分溝通。嚴重地說,教師的這種行為干涉了監護人的權利,已經涉嫌違法。

從現有的事實來看,班主任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除了未能與家長溝通之外,他還拿出“畢業證”的誘餌來做交換,這又不免有了違反公正公平的嫌疑:如今的初中畢業考試已經與中考“合二為一”,該生既然不參加中考,又如何可以順理成章地拿到初中畢業證?

中考是選拔性考試,并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或是適合上高中;不同學生的資質稟賦與個人意愿也千差萬別,學生自然也有選擇“不參加中考”的權利;對于“是否參加中考”這個抉擇,包括同學、長輩在內的旁人自然可以給出建議。

然而,教師的身份畢竟不同于旁人,在師生關系中處于上位者,很多時候擁有近乎“生殺予奪”的權力。教師的一句批評一聲表揚對學生都影響巨大,遑論涉及升學這么重大的“建議”。作為利益相關者,教師更應審慎使用手中的權力,避免“裁判員下場踢球”的嫌疑。

“建議”與“干預”的區別在于,老師的建議是否充分溝通了家長,又是否存在影影綽綽的“威逼利誘”。如果是威逼的話,那么相信沒人會認同這種“建議”;而如果是利誘的話,是否損害了公平公正原則乃至于牽涉第三方利益,也是應當嚴肅看待的問題。哪怕班主任的建議“合情合理”,最終的決定權仍然要還給學生家長。否則的話,當事班主任這種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行為,理應予以明文禁止。

在這起“老師勸學生棄考”的事件中,“棄考”與“勸”并不是重點,背后的“升學率”這根指揮棒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這根指揮棒可以誘使教師干預學生的升學選擇,侵蝕個體的權利邊界,那么“棄考”與“勸”確實會異化為公眾印象中的其他意味。

就類似事件而言,教師在沒有家長在場,或未與家長充分溝通甚至干脆繞開家長的情況下,給予學生任何的“建議”都是不妥當的,這種行為理應嚴格禁止。校方與教師都有責任保證教育上的機會平等與公平公正,尊重彼此的權利邊界,讓每一名學生都能更好地成長。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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