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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點丨兩部門完善熊貓債資金管理,募集資金可匯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內

熊貓債 視覺中國 資料圖


(資料圖)

經過公開征求意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在熊貓債資金管理上迎來統一規定,新規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落地實施。

1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稱,為進一步擴大金融市場雙向開放,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完善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以下簡稱熊貓債)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在境內債券市場融資。

熊貓債是指境外機構依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公告〔2018〕第16號公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80號發布)等相關規定,經監管部門核準、注冊或備案等,在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等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債券的行為。

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涉及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兩個主要市場,分別由央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滬深交易所)管理。銀行間市場熊貓債適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人民銀行 財政部公告〔2018〕第16號),交易所市場熊貓債主要適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兩個辦法規定了發債申請、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資金賬戶、資金匯兌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資金管理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定,缺乏操作性規范。去年12月,兩部門起草了《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并公開征求意見。

主要內容上,《通知》統一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熊貓債資金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及使用、統計監測等管理規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應委托境內主承銷商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通知》同時規范登記及賬戶開立流程,熊貓債發行前在銀行辦理登記,允許分期發行中首期登記開戶、后續發行后逐次報送發行信息,并可共用一個發債專戶。

具體來說,境外機構應在獲得債券發行核準、注冊或備案后且首期發行前,委托其境內主承銷商憑相關材料,到為該境外機構開立相關募集資金賬戶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戶銀行)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憑業務登記憑證開立境內發行債券專用資金(人民幣或/和外匯)賬戶(以下簡稱發債專戶)。開立人民幣賬戶的,可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委托其主承銷商開立托管賬戶,賬戶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

《通知》還完善熊貓債外匯風險管理,境外機構可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按照實需交易原則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管理境內發行債券相關匯率風險。

《通知》明確發債募集資金可留存境內,也可匯往境外使用。也就是說,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可匯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資金用途應與募集資金說明文件等所列內容一致。留存境內使用的,應符合直接投資、外債等管理規定。兩部門同時鼓勵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關鍵詞: 兩部門完善熊貓債資金管理 募集資金可匯往境外也可留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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