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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關注:監管出手!兩家頭部券商遭警示

中國基金報記者 顏穎


(資料圖)

對華晨債的追責,開始蔓延至中介機構。

8月11日,遼寧證監局對中金公司和海通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兩家頭部券商均曾作為華晨集團發行相關債券的主承銷商,被認為存在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兩名債券項目負責人也被一同開具警示函。

為何兩家主承銷商雙雙被出具警示函?這與華晨集團此前債券違約及虛增年報利潤騙取債券批文等違法活動不無相關。2021年9月,由于債券發行及運作中涉及大量違法違規,證監會對華晨集團重罰5360萬元,其余相關當事人被處罰8萬至60萬不等。

上交所亦在2021年對華晨集團予以譴責并指出,華晨集團的違規行為雖屬個案,但市場關注度高、負面影響大,一定程度上挫傷了投資者和市場信心,影響了債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應當依法依規及時予以嚴肅處理。在監管嚴查“看門人”責任之際,兩家頭部券商的警示函為華晨債相關中介機構的追責揭開了序幕。

兩家頭部券商接警示函

具體來看兩家券商被點名的情況——

遼寧證監局指出,海通證券作為華晨集團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聯席主承銷商和公開發行2020年公司債券(債券簡稱20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

類似地,中金公司作為華晨集團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牽頭主承銷商和2019年第一期債券(債券簡稱19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基于此,遼寧證監局對海通證券和中金公司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相關債券項目負責人由于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也被出具警示函。

遼寧證監局要求,兩家券商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

年報虛假騙取批文

為何兩家主承銷商雙雙被出具警示函?這還要從華晨集團的債券違約事件說起。在2020年,華晨集團AAA評級卻驟然出現在債券違約,曾是震驚債券市場的“名場面”之一。

天眼查信息顯示,華晨集團前身為沈陽金杯客車制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正式更名;注冊資本8億元人民幣,由遼寧省國資委和遼寧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分別持股80%和20%,是是遼寧汽車工業的龍頭企業、中國汽車工業自主品牌的主力軍。

2020年10月,華晨集團首次出現債券違約。其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到期,但其并未向相關賬戶打款。此后,華晨集團存量債券觸發違約。

2020年11月16日,華晨集團公告債務違約消息,合計金額65億元,逾期利息金額合計1.44億元。同月2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華晨集團重整申請,華晨集團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與此同時,證監會對華晨集團展開立案調查。

2021年1月,上交所發出紀律處分決定書,對華晨集團、時任華晨集團董事長、法人閻秉哲和時任華晨集團總會計師、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高新剛予以公開譴責。

2021年9月,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正式落地:華晨集團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分別虛增凈利潤8.03億元、17.91億元,調整后凈利潤分別為-3.82億元、-13.33億元。

在此情況下,華晨集團將包含虛假記載的2017年度、2018年度財務報告在內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報材料,向證監會申請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構成“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如果不是虛假的凈利潤數據,華晨集團將無法滿足債券申報“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的條件。

2019年8月,華晨集團收到證監會下發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行政許可批復。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華晨集團公告了《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9華集01、20華集01),發行規模分別為10億元、7億元。正是上文中海通證券和中金公司擔任主承銷商的兩只公募債。

此外,華晨集團發行的“19華晨02”、“19華晨04”等一系列私募債和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多期超短融,亦存在披露文件虛假記載的情況。并且,華晨集團未及時披露公司債券評級發生變化、未及時披露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未及時披露涉訴、仲裁情況等大量違規事項。

最終,華晨集團被重罰5360萬元,其余相關當事人被處罰8萬至60萬不等。

中介機構也遭“追債”

據業內人士指出,與此前震驚市場的“五洋債”相比,“五洋債”案屬于欺詐發行,“華晨債”案屬于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情節也不盡相同。但華晨債涉及違約金額巨大,市場關注度不亞于“五洋債”。

此前對華晨集團予以譴責時,上交所曾指出,華晨集團的違規行為雖屬個案,但市場關注度高、負面影響大,一定程度上挫傷了投資者和市場信心,影響了債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應當依法依規及時予以嚴肅處理。

Wind數據顯示,華晨集團存續債券14只,存續余額為172億元。

鑒于法院已裁定華晨集團進入重整程序,“19華集01”和“20華集01”被視為到期并停止計息。

截至2022年6月1日,共有6029家債權人向華晨集團管理人申報了債權,金額合計577.18億元。未申報債權(賬本記錄在案),共計132.94億元;以及無須申報的職工債權,共計7.86億元,三者合計717.98億元。其中48.37億元被法院或管理人排除,剩余確認及待確認的金額共計669.61億元。

對于中介機構,與“五洋債”案中德邦證券被沒收違法所得且罰款55萬、相關負責人撤銷從業資格相比,此次海通證券和中金公司僅被出具監管函,情節及處理結果都要輕了許多。

今年2月,有媒體報道稱,華晨集團部分債券持有人將中介機構告上法庭,被訴中介機構包括債券主承銷商招商證券、國開證券和中天證券,會計師事務所亞太(集團)會計所,律師事務所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大公資信。持有人以發行人虛假陳述、中介機構失察的理由,要求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某大型律師事務所商事律師指出,對證券中介機構而言,當前面臨更加嚴格的法律環境和更高的賠付風險,隨著司法實踐中逐步取消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前置程序,起訴證券中介機構的案件數量大幅增加,考慮到發行人/上市公司的償付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勢必優先向證券中介機構索賠。

過往的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證券中介機構很難證明自身不存在過錯,導致法院直接認定其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或在一定比例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且出現了部分賠償責任分配較重的情形。例如在五洋債案中,債券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均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分別在10%和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在區分職責的基礎上,對各中介機構的過錯審查及免責抗辯理由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審查,細化了過錯認定標準,原則性的規定了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限于其工作范圍和專業領域。但不同機構之間的責任邊界如何細分,仍有待明確。

編輯:小茉

關鍵詞: 監管出手兩家頭部券商遭警示 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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