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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華晨、勝通、康美等標志性違約事件,粵開證券等承銷商被債權人起訴

紅周刊 | 承承 惠凱

因內控缺失,部分券商所重視的債券承銷業務在近幾年已經成為自己業績的失血點,巨額賠償金額在一定程度上侵蝕了公司業績。在債市未穩下,承銷券商的涉訴風險依然很大。

近幾年,債券違約現象頻發,不少中介機構暴露出盡調失察、托管業務未勤勉盡責等問題,為此,債權人也常把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列入到訴訟目標中。譬如在華晨、勝通、康美等重大債務違約、財務舞弊等案件審理上,多家券商就被債券持有人所訴,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勝通財務造假手段低劣、債券違約

粵開證券被起訴

據證監會2021年公布的調查結果,2013~2017年,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賬套、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虛增收入利潤,其中虛增營收達615億元,勝通債券募集說明書也被認定存在虛假記載。

粵開證券(830899.NQ)是勝通債的主承銷商之一。2021年10月,因在勝通債承銷業務中未勤勉盡責,證監會對粵開證券立案。當年年底,證監會做出處罰決定,粵開證券因在勝通債發行和管理中未勤勉盡責,被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660萬元,相關負責人也被處罰。公開信息顯示,洛肯國際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不久前也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對粵開證券提起訴訟。

據2021年年報,粵開證券去年營業外支出高達2.1億元,同比增近17倍,拖累凈利潤大幅下滑。而導致這一情況的直接原因就是民事訴訟預計的損失增加,其中就包括由公司債違約引發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涉訴金額1.1億元,預計形成負債。

對于洛肯國際提起的對粵開證券訴訟案,《紅周刊》通過洛肯國際員工試圖采訪洛肯國際總經理石鑫杰,其表示不便就訴訟問題透露更多內容。

除了粵開證券,16勝通01等債券的承銷券商也在今年3月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被沒收違法所得1798萬元。據證監會調查,該券商在盡調過程中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公司在產能利用率、銷售收入等方面的異常情況,未發現勝通化工已處于停產狀態。而且此前,為勝通集團提供審計的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已被沒收業務收入575萬元,并處1150萬罰款。至此,三家機構被罰總計超4000萬元。

參與華晨債發行的6家機構被訴

招商證券等3家券商“上榜”

如果說上述發債主體為AA評級,存在一定違約風險,那么華晨集團AAA評級,卻猝然違約則令市場錯愕。今年3月,據《上海證券報》,一家私募基金將6家承銷商和服務機構告上法庭。該私募基金在2020年9月~10月前買入華晨債。被訴的中介機構包括:承銷商招商證券、國開證券、中天證券,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不過招商證券尚未公告涉訴信息)。

“證監會對華晨的調查顯示其存在財務造假行為,這也是此次訴訟的前置條件。作為專業的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是會所,也應當有能力發現此前年報中的財務問題。”(2021年4月,證監會處罰公告顯示華晨涉年報虛假記載等問題)接近此次訴訟的集煜金融訴訟團隊的律師張先生(化名)表示:目前證監會尚未對華晨債的中介機構做出處罰,但處罰存在一定滯后性。另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按照“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上述6家被告需出示當初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內部審核意見等詳細材料,來說明其勤勉盡責情況,法院將據此判斷需要承擔多少責任。

在去年上交所對華晨集團及責任人的公開譴責中,曾指出其存在“未遵守募集說明書承諾,未經受托管理人同意即進行資產轉讓及質押”的情形。而在華晨集團和承銷機構簽署的《受托管理協議》中,雙方約定未經受托管理人同意,“不新增債務或新設對外擔保...不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資產。”但在華晨債違約前夕,發行人突擊轉讓旗下港股上市公司的股權。

張先生還透露,在康美藥業股民就康美財務和信披造假的集體訴訟勝訴后,近期康美債持有人也行動起來、起訴了中介機構,并獲法院受理。公開信息顯示,康美公司債的承銷商包括廣發證券,銀行間市場債的承銷商為建設銀行、民生銀行,評級機構為中誠信國際評級。

被債券業務絆倒,中山證券罕見虧損

中山證券被起訴是緣于某集團債務違約。《紅周刊》從債券持有人處獲得的審判材料顯示,原告為對外經貿信托。

原告對外經貿信托認為,債券《募集說明書》顯示,發行人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稱述或重大遺漏”,承銷券商也承諾“對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稱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因虛假記載等問題導致投資者的損失,承銷商“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能證明自身無過錯的除外)。但在發行僅一年后,2017年底,發行人突發債務危機。基于此,對外經貿信托要求中山證券等承擔連帶責任,對6148萬元債券本息做出賠償。

據黑龍江證監局發布的《警示函》,認定中山證券等承銷機構在債券承銷過程中,存在對發行人/實控人盡調不全面、對外投資情況核查不到位、盡調底稿不完善等行為,違反了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

2020年,深圳證監局也下發《警示函》,指出中山證券在開展債券承銷業務中,存在內核環節把關不嚴、防范利益沖突管理機制不到位等問題;2021年,深圳證監局再次公告,指出中山證券在債券承銷及受托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承銷盡職調查、債券受托管理、內部控制的三方面問題。

對于這些認定,中介機構又是什樣態度?

審判材料顯示,承銷機構辯稱:債券違約的具體原因是發行人“未能及時調整經營、投資策略,加之發行人 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間不能正常履職等原因導致資金鏈斷裂”,上述緣由屬于意外因素,“與募集說明書內容無關。”

承銷機構認為,發行人已在去年完成了破產重整,債券持有人已獲得清償,“對外經貿公司無權就同一事項雙重受益。”而且在重整后,對外經貿信托的債權已轉為股權,既然債權已經滅失,“喪失了本案起訴主體資格”。退一步來說,即便假設對外經貿公司存在損失,也是因發行人經營情況惡化所致,“債券市場的投資行為本身存在風險,與中山證券并無因果關系。”

就這一訴訟案件的最新進展,某家私募代表肖經理向《紅周刊》透露,雖然法院駁回了對外經貿信托的訴訟請求,但債券持有人仍在向最高法反映一件,最終結果存在一定懸念。

因承銷的債券違約,中山證券受到的負面影響也正在顯現。據Wind,2018~2020年,中山證券的營收從11.7億元增至17.4億元,凈利潤從7500萬元增至2.6億元。2020年,中山證券債承銷金額排在業內第九,ABS承銷金額首次進入前十。然而2021年,中山證券基本面出現巨大變化,據年報,營收萎縮至10.5億元,凈利潤虧損4000多萬,成為首家披露業績虧損的券商。

據中山證券母公司錦龍股份的解釋:(1)中山證券因收到監管部門的行政監管函,新增資本消耗型業務被暫停,導致營業收入下降幅度較大;(2)中山證券部分持倉債券估值下跌,公允價值變動出現損失。

通常來說,兩融、自營為代表的重資本業務是券商近幾年的業務重點,但2020年8月,深圳證監局做出行政監管措施,認為中山證券存在“董事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印章管理混亂”等嚴重問題,責令中山證券暫停開展新增資本消耗型業務達一年、并暫停新增資管產品的備案。

人事層面,據介紹,中山證券債券業務的崛起,與邢峻的努力關系很大。邢峻2016年加入中山證券,負責債券發行業務,在其團隊承做的多只債券違約后,邢峻也被卷入利益輸送傳聞中,2020年前從中山證券離職。

“聽說他被罰款了。”對此說法,《紅周刊》也試圖向邢峻電話求證,未獲回復。

對于中山證券的未來,控股股東錦龍股份似乎是不看好的。去年10月,中山證券增資、引入廣州國資背景的南沙開發建設集團為戰略投資者,錦龍股份卻放棄了優先認繳出資權。

在低收費、“看門人”責任中左右搖擺

有中介機構呈“躺平”心態

據Wind統計,2018年以來境內共有600多只債券違約。而且2021年以來,ABS違約的情況開始出現,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同于傳統的信用債,如何界定中介機構在ABS發行中的責任,難度更大。”一位采訪對象表示。

目前來看,在中介機構中,券商的經濟實力最強、收費也最多,被起訴和處罰較多,但尚可支撐。有受訪者指出,券商在債券承銷業務中的主要風險點有: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披露、募集資金用途監管不到位(募資被挪用)、債券違約前后的兌付草案頻繁變更、對企業大股東/實控人侵占企業利益的行為未做披露。

目前賠償壓力最大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其收費較少,但被處罰的風險卻很高。對此情況,在2022年“兩會”上,頭部審計機構立信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表示:“法院不應以監管部門事后采用會計師事務所不具備的執法手段獲取的信息倒推認定審計機構的責任。”不少案件涉及索賠金額巨大,遠超會計師事務所的可承受能力,甚至可能導致一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因個別巨額索賠案件中被判的賠償責任過重而陷入困境甚至瀕臨破產。

“無論是券商還是會計師事務所,關鍵還是要舉證解釋自身是否做到了勤勉盡責,底稿和流程有無瑕疵。”張先生認為,以現有的審判案例來看,如果中介機構存在和發行人合謀進行證券發行造假的行為,那么投資人要求發行人、券商等中介機構做出100%賠償的訴求很可能獲得法院支持,典型是五洋債的訴訟;如果券商等機構僅僅是沒有勤勉盡責,則無需賠償全部本金。比如中安消虛假記載訴訟案中,法院在去年做出的終審結果為,作為財務顧問的招商證券被判承擔25%的連帶責任。

“目前國內證券業務相關的連帶責任訴訟還處在新老證券法體系的轉型期、磨合期,因此無論是法律法規、還是實務,都有一些互相矛盾的地方。”北京市民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宸章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晨向《紅周刊》表示:一方面,傳統監管體系下,把參與證券發行的機構分為中介機構(券商)和服務機構(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兩類,券商和券商員工明確需承擔連帶責任,而律所在2020年新《證券法》中才被納入“服務機構”,那么此之前發生的證券虛假陳述等案件中,對服務機構到底是新老劃斷、還是按照新法律法規來處理,存在爭議。

而且從收費端來說,債券市場的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收費遠低于IPO業務,這種現象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據報道,近些年債市甚至有0.007%的低承銷費,監管層也多次呼吁抵制惡性競爭)。“一旦爆發財務或信披造假,如何確定承銷商和服務機構的連帶賠償金額,也需要仔細斟酌。站在‘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角度,投資者歡迎重罰。但不少機構也對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強烈不滿,認為責罰過重,甚至在訴訟和賠償階段中體現出‘躺平’態度。”

而且在部分對債券承銷商(如債券持有人對某債承銷商中山證券)的訴訟中,由于發行人債務重整方案已完成,有法院按照“債轉股后債權已滅失”的觀點,否定了債券持有人的原告身份,進而判定原告敗訴,這種處理方式也待商榷。

(本文已刊發于3月26日《紅周刊》,文中提及個股僅為舉例分析,不做買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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