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下月起施行 進一步維護消費者權益
為進一步提升價格監管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水平,規范經營者明碼標價行為,預防和制止價格欺詐,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公布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今年7月1日起執行。規定列舉了予以禁止的典型價格欺詐行為,并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標價行為提出明確要求。
價格監管執法新規出爐
規定共有條款27條,大幅刪減了原兩部規章(《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滯后和不符合實際的條款,補充完善了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定,增強規章的可操作性,提升監管效能。其中,針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特點,規定增加了對網絡交易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約束。
據市場監管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上述兩部規章是價格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兩部規章已難以適應價格監管執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學、更準確的標價方式和價格欺詐認定規則。
比如,原明碼標價規定中的標價內容“六要素”已脫離實際,“標價簽監制”等要求也較為僵化,甚至成為變相的行政審批。
同時,經濟社會發展對價格監管執法提出許多新要求,特別是在數字經濟領域中,經營者的標價方式、價格欺詐行為都與線下經濟有很大不同,表現形式更加復雜,呈現出許多新特點。
此外,2021年實施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執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過修訂兩部規章,體現新的立法精神。
規定對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給出了明確的定義。根據規定,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公開標示價格等信息的行為。明碼標價不能簡單理解為僅標示價格,經營者還應當標示與價格密切相關的其他信息,盡可能減少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對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有更為清晰的認識,減少價格欺詐的發生。
價格欺詐則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價格欺詐是一種欺騙性價格表示,經營者通過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使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違背真實意愿與其進行交易,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明確七種價格欺詐行為
哪些行為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對此,規定列舉了七種典型價格欺詐行為:一是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二是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三是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四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及其他價格信息;五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六是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七是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此外,考慮到價格欺詐的手段多種多樣,難以全面列舉,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了“其他價格欺詐行為”作為兜底條款。
對于七種價格欺詐行為中的“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的具體表現,市場監管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經營者為凸顯自身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優勢,可能通過不標示或顯著弱化標示的方式,故意隱瞞增加消費者負擔或減損消費者利益的特殊條件,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例如,某飯店宣稱某菜品打八折銷售,但消費者結賬時才被告知須“達到最低消費標準”方可享受八折優惠。經營者的此類行為屬于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的表現,是規定禁止的價格欺詐。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不屬于價格欺詐的三類情形:一是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二是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的價格優惠;三是成交結算后,實際折價、減價幅度與標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
明碼標價形式靈活多樣
在明碼標價規則方面,規定明確了明碼標價的主體、內容、形式等。規定經營者在標價時應當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并授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規定可以不實行明碼標價的特殊情形。取消標價簽監制,規定經營者可以采用多種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在標價內容方面,規定明確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要素,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并對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新業態中明碼標價行為作出原則性規定。
在明碼標價的形式上,規定要求經營者標示價格,一般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使用規范漢字標示其他價格信息,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同時使用外國文字,確保價格信息的準確傳達。民族自治地方的經營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增加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為了更好地促進和規范新業態健康發展,規定對網絡明碼標價的形式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明確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考慮到交易場所提供者,特別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了提升交易場所整體競爭力、對場所內經營者實行統一管理,往往會為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標價模板。規定明確,交易場所提供者為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標價模板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此外,規定明確,除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只要能保證明碼標價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應對經營者的標價方式作過多限制。隨著廣大消費者逐漸接受吊牌、模型展示、電子屏幕等多種個性化標價方式,對經營者的標價形式進行嚴格限定并實行標價簽監制制度已經沒有必要。因此,規定取消了標價簽監制制度。(陳辰)
原則:
●一是精簡框架,堅持科學合理。原兩部規章及配套解釋共有條款52條,經過全面梳理提煉,規定共有條款27條。
●二是增設新規,堅持與時俱進。針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特點,規定增加了對網絡交易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定。
●三是化解難點,堅持問題導向。規定將價格欺詐認定規則進一步凝練,使價格欺詐認定更加科學合理。
●四是寬嚴相濟,堅持過罰相當。規定明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體現過罰相當的立法精神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觀點:
價格是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重要因素。促進公平交易,明碼標價是必要的條件。價格亂象必須整治,否則不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還會影響到商家之間的公平競爭,進而導致市場價格紊亂,污染了整個市場環境。規定不單單是對當前一些價格問題的解答與回應,還從根本上以法治促進市場價格回歸有序、公開公平公正。價格誠信只有在法治的呵護下才能成為市場各方恪守的交易原則。——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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