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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完善分時電價政策 將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

12月15日,山西晚報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要求,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服務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將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

分時電價執行范圍為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根據我省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季節負荷變化等情況,將現行峰谷時段優化調整為:高峰時段08:00—11:00、17:00—23:00;低谷時段00:00—07:00、11:00—13:00;時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根據我省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納和系統調節能力等情況,將我省峰谷價差調整為3.6:1。即高峰時段電價在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55%、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新增損益、代理購電新增線損損益、輔助服務費用、政府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代理購電偏差電費不參與浮動。

除此之外,實施季節尖峰電價。每年冬、夏兩季對大工業電力用戶實施尖峰電價政策,其中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為尖峰時段,尖峰時段電價在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電網企業要密切跟蹤我省電力供需結構、系統峰谷特、新能源發展和系統調節能力等情況,按時統計政策執行情況,定期分析執行效果,單獨歸集、獨立核算分時電價(含尖峰電價)收入,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相關情況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報告發改委。省發改委將及時跟蹤評估,并對時段劃分、浮動比例進行動態調整。

各地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范圍,嚴禁以優化分時電價執行方式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

以上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對需要更換(調整)計量裝置的,電網企業應統籌安排,做到更換(調整)一批、落實一批,原則上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關鍵詞: 山西 分時電價政策 季節性尖峰電價 電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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