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 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11月1日起,《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此舉標志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體系進入新的階段。如何實現《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的“同意”?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該注意什么?
10月28日,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發布消費提示稱,未經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信息;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不能在未獲得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通過用戶畫像來開展精準營銷。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上購物、移動支付等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被收集倒賣等現象突出,侵害著消費者權益。近年來,中消協在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中發現,消費者反映比較突出的個人信息問題主要集中在手機App過度索權、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業信息、“大數據殺熟”以及敏感個人信息的非法處理等方面。
作為我國首部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性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構建了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框架,對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傳輸、監管部門職責以及罰則等作出全面規定,其與《民法典》《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共同編織成一張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網”。
在互聯網大數據發展愈發成熟的背景下,個人數據隱私保護問題與信息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中消協指出,商家要切實落實“告知-同意”規則,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消費者個人信息。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證消費者知情,并征得消費者本人同意。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信息。
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限制在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和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手機App等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的服務。
要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更不能為了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信息。
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要合法,禁止“大數據殺熟”等行為。經營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費者經濟狀況、消費習慣以及對價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對消費者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歧視性的差別待遇,也不能在未獲得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通過用戶畫像來開展精準營銷。
大型互聯網平臺還要注意履行特殊義務,需當好個人信息保護“守門人”。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處理個人信息的平臺內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您可能也感興趣:
為您推薦
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360元/月 失業保險金為2124元/月
遼寧實施失業保險省級統籌 對缺口核定等作出詳細規定
部分保險公司推出隔離險 理賠卻存在諸多限制
排行
最近更新
- 上海:去年科技信貸授信規模1583億元,科技保險助力科研穩發展
- 中國癌癥防治十大建議發布 公眾應改變多種不良生活方式
- 火山有色加強服務傳統企業
- 螞蟻集團股票有哪些?相關螞蟻集團股票龍頭一覽
- Buck電路原理
- 時間繼電器原理圖及其作用
- 珍珠白汽車烤漆!臺系極凍酷凌電源拆解
- 電視機工作原理
- 光源種類
- BINF hair spa與資生堂一道探索高端養發之路!
- 九牧王再度驚艷巴黎時裝周,匠心打造東方男褲美學
- 云南省省級課題開課論證會在長水教育集團召開
- 園區中心封面地標——新鴻基地產布局蘇州環貿匯煥新金雞湖時...
- 重慶:激發人才創新活力,到2025年創新要素活躍度顯著增強
- 西安將開展春風行動 助力企業復工復產、降低招聘成本
- 住建部規定完整居住社區建設的指標 要求建立15分鐘生活圈
- 中消協發布春節消費警示——理性購物,謹防“低價套路”
- 垃圾分類,在參與中更有獲得感
- 垃圾分類,人人受益
- 把最堅決最果斷最嚴格措施落實到位
- 69歲老婦炒股倒欠千萬 中信建投回應:盡職調查符合準入條件
- 對新型電信網絡詐騙也要“以不變應萬變”
- 食用油高漲上市公司增收不增利 今年或繼續高位震蕩
- 國資10.6億元接手世茂集團上海黃浦路商業用地塊
- 預制“年夜飯”走俏 監管也要“預置”
- 資本“爆炒”預制菜:中國人的胃那么容易討好嗎?
- “生三孩”政策是否有效?國家衛健委:期待“立竿見影”不科學
- 一個營地單月流水30萬!短途游的“火爆”超乎你的想象
- 抓住那些控糖的年輕人!“0糖”食品大流行,品牌纏斗升級
- 奧密克戎感染人類細胞的細節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