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下發通知繼續免征 內地人買賣香港基金個稅
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發布《關于繼續執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通知表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基金互認,是指內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經香港證監會認可或中國證監會注冊,在雙方司法管轄區內向公眾銷售。
2015年7月1日正式推出基金互認機制,兩地居民可參與跨境證券投資,為兩地居民進行跨境資產配置提供合理渠道。當年12月14日,三部門發布通知,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有關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底,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已累計銷售253.05億元,贖回或分紅累計流出159.94億元,累計凈申購93.11億元。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已累計銷售10.36億元,贖回或分紅導致的資金流出額為5.68億元,累計凈申購額為4.6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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