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賺取返點費 揭秘家庭倉儲超市購物全額返現騙局
近日,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陳英杰、譚中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根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合開公司謀財路
青州市的陳英杰和李根亮相識多年,現都已過不惑之年,一直苦于沒有致富門路。當得知另一朋友譚中會在壽光開的店收益不錯后,兩人決定一起去考察商機。
譚中會和王某在壽光經營著一家名叫“家邦易購”的加盟店,經營模式就是高價出售商品全額返現。陳英杰和李根亮覺得這個項目不錯,但加盟店畢竟只能賺取返點費,不如成立公司自己做老板,這與譚中會的想法一拍即合。
2016年7月,陳英杰、李根亮、譚中會三人合伙,在濰坊經濟開發區注冊成立濰坊家倉商貿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根亮。雖然只是個皮包公司,但三人分工明確,李根亮負責收錢、購貨及返現,陳英杰負責選址開店,譚中會負責給客戶講解“家庭倉儲超市”的經營模式,商談加盟店業務。之前,與譚中會合作的王某也被請來擔任公司顧問,并提供房屋作為公司辦公場所。
公司成立后,經過宣傳推廣,在濰坊市區、青州市等地陸續開了多家“家庭倉儲超市”加盟店。各加盟店的商品由公司統一供貨,售價是市場價格的3倍到5倍,對外宣稱開業前3天購物,15個工作日內全額返現,之后30個工作日內全額返現。
法庭上,譚中會交代,當時在濰坊開設的第一家店銷售額并不好。等到第二家店開業,前3天銷售額超過160多萬元,第三家店銷售額達260萬元。加盟店銷售額主要集中在開業前3天,3天之后由于返現時間增長,前來購買的消費者很少。
據統計,2016年7月至12月,在濰坊市區及青州市共開業11家“家庭倉儲超市”,其中廣文店、虞河店、文化店為陳、李、譚、王4人成立,累計吸收購物資金1100多萬元,返還購物資金370多萬元。
加盟賺取返點費
2016年9月7日,青州的趙某經譚中會介紹,感覺“家庭倉儲超市”項目不錯,便與兩個朋友合伙以3萬元費用加盟,在青州市天山花園小區開設“家庭倉儲超市”,店內主要銷售食品、加油卡、油鹽醬醋、家電等物品。
據了解,店鋪開張前,趙某通過“家庭倉儲青州總店”微信群進行宣傳,在群內發布店內活動和通知?;顒有Q購買200元以上商品即可成為會員,在開業前3天購物15個工作日內全額返現,之后30個工作日內全額返現。
當時,店里的一袋大米售價600元,一張1000元的加油卡售價5000元,一部vivoX7手機售價高達12500元。如此高價仍引得人們紛紛購買,究其原因,還是購物返現的噱頭迎合了許多人愛貪小便宜的心理。
店里每天的收入全部打到李根亮的賬戶,每個月總店按當月銷售額的8%返利,通過銀行轉賬到趙某的卡內。截至案發,總店一共返利兩次,趙某等3人每人分別賺取返點費24600元。
據趙某交代,總店都是利用新會員的投資返還老會員的錢,以此誘惑消費者繼續加盟購物。兩個月時間內,天山花園店共發展會員306人,累計吸收購物資金932200元,返還購物資金593100元。
口口相傳陷騙局
2016年9月,受害人楊女士經朋友推薦加入“家庭倉儲青州總店”微信群。見群里成員都競相訂購超市商品,抱著半信半疑的態度,楊女士也來到天山花園店購買了600元的食品。之后,超市果然按照最初承諾全額返現。自此,楊女士對超市的經營模式深信不疑。
楊女士又以29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價值5800元的電視。在此期間,家庭倉儲超市五里店開業,楊女士先后兩次到該店投資49600元購買食品和電視、手機、抽油煙機。2016年11月4日,楊女士收到天山花園店返還現金26100元,不過這也是超市最后一次返現。楊女士購買的油煙機還沒實際交付,“家庭倉儲超市”就關門了。直到這時,楊女士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一傳十、十傳百,這些投資人大部分為中老年婦女,她們像楊女士一樣,經朋友介紹加入微信群并深陷其中,損失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十萬元。青州的唐女士在天虹花園店投資200200元,結果只返現200元。
泡沫破滅終獲刑
寒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英杰、李根亮、譚中會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批準,通過微信群、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高價購物在一定期限內全額返現,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購物資金1100多萬元,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以上3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告人王某為以上3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提供幫助,構成與陳英杰、李根亮、譚中會的共同犯罪。
其余15名被告人通過加盟開設“家庭倉儲超市”,以高于市場價格3至5倍的價格向社會公眾銷售商品,按銷售額的8%從中收取返點費,為被告人陳英杰、李根亮、譚中會、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提供幫助,涉案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結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參與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退繳非法所得、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及本案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陳英杰、譚中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根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被告人王某和其余15名加盟商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相應刑期,并處罰金。(記者 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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