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無人機、無人機飛進人員密集區域等將被罰
據廣東省法制辦官方網站消息,《廣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治安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文件顯示,使用無人機違反相關規定將最高被罰3萬元。
《辦法》指出,2017年以來,全國多個機場發生無人機違法飛行干擾民航航班正常飛行的現象,廣東省部分機場及核電站等重點部位也多次受無人機“黑飛”干擾影響,嚴重威脅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廣東省推進《辦法》的制定是緩解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律滯后的迫切需要。
《辦法》明確規定了5大禁飛區域。在軍民航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鐵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壓輸電線路及其兩側50米范圍的上方,國家機關、軍事、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貯存、大型物資儲備、監管場所等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防控目標區域的上方,大型活動現場、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區域的上方,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公安機關公告的臨時管制區域的上方等區域禁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
《辦法》規定,若在禁飛區域飛行,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還包含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持有者和操控者應當遵守的一系列規定,其中指出無人機操控者應當取得證照并隨身攜帶證照,并且禁止在患有精神疾病、服用藥物、飲酒等可能影響行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以下為《辦法》全文:
廣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治安管理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治安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并從事非軍事、警察、海關等飛行任務的航空器。
第三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治安管理應當遵循維護公共安全、服務行業發展、部門聯合監管、教育處罰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部門信息共享和協作聯動機制,協調解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強與空軍、民航、空管、海關等部門協調。
第五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協會、俱樂部等社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誠信建設,接受政府監管,引導行業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知識宣傳,增強公民依法、安全飛行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立群眾舉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活動獎勵制度,營造群眾積極參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建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治安管理系統,共享空軍、民航、空管等部門的數據資源,加強禁飛區域管控,實時監測飛行活動,提升地面執法科技化、信息化能力。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因執法辦案、應急處置和公共安全等,需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制造者、銷售者提供必要協助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持有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非法改裝航空器或者改變航空器出廠飛行性能設置;
(二)保證持有航空器為合法用途,不得轉讓他人實施非法活動;
(三)在民航系統如實登記注冊,并粘貼登記標志;
(四)發生轉讓、損毀、報廢、被盜等情況,及時變更或者注銷信息。
第十一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所操控的航空器質量合格、狀況良好,不得非法改裝航空器或者改變航空器出廠飛行性能設置;
(二)具備熟練操控技能;
(三)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證照的,應當取得并隨身攜帶證照;
(四)遵守飛行管制部門對空域管理、計劃申報、飛行管制的要求;
(五)對本人的操控行為負責,發生安全問題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飛行管制部門。
禁止在患有精神疾病、服用藥物、飲酒等可能影響行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十二條 禁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下列區域飛行:
(一)軍民航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二)鐵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壓輸電線路及其兩側50米范圍的上方;
(三)國家機關、軍事、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貯存、大型物資儲備、監管場所等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防控目標區域的上方;
(四)大型活動現場、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區域的上方;
(五)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公安機關公告的臨時管制區域的上方。
因現場勘察、工程施工、航空拍攝等作業需要,確需在上述區域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提前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飛行計劃,獲得批準后方可開展作業。
第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一)偷拍軍事設施、重要黨政機關和其他保密場所;
(二)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教學、科研、醫療等秩序;
(三)攜帶、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
(四)攜帶、投放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內容的宣傳品;
(五)偷窺、偷拍、傳播公民隱私,侵犯住宅權、休息權等民事權利;
(六)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破壞公共設施;
(七)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八)其他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違法違規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使用反制技術設備實施反制,迫使航空器降落、繞飛或者返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技術設備。由此造成他人傷害或者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勸阻、批評教育。對不聽勸阻,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二)維持現場秩序,減少、消除危害和影響;
(三)依法采取技術反制措施;
(四)依法扣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相關物品;
(五)依法將行為人及相關人員帶離現場;
(六)核查購買者、操控者、持有者等人員情況;
(七)通報空軍、民航、空管等部門,聯合調查處理;
(八)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 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公安機關可以會同飛行管制部門采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臨時禁飛措施。
公安機關負責會商飛行管制部門劃定臨時禁飛時段和區域,提請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以同級公安機關的名義發布公告,落實臨時禁飛措施。
臨時禁飛期間,擁有、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向公安機關報備航空器、起降點、俱樂部、具備操控技能人員等情況;
(二)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簽訂《安全承諾書》;
(三)封存航空器,封閉起降點;
(四)遵守公安機關的臨時禁飛要求。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飛行管制部門及有關單位,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活動聯合應急處置預案,明確聯合處置的原則、職責、程序、措施及要求。
飛行管制部門負責建設空域監管服務平臺,開展空中查證處置,掌握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違法違規飛行信息。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聯合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空軍、民航、空管、機場等部門,采取下列軍民航機場凈空區保護措施:
(一)根據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實際,劃定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地理坐標及四至界線),并以省政府名義公告;
(二)加強凈空區及周邊區域地面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明顯警示標識牌;
(三)加強凈空區及周邊區域巡邏防控,維護民航飛行安全和運行秩序,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飛行活動;
(四)加強技術防范措施,協助民航、機場等部門建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識別防控和干擾反制系統;
(五)制定聯合應急處置預案,加強演練;
(六)加強宣傳教育,發揮警示作用。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依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飛行體育運動航空模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分別由體育、氣象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管理。
加載飛行控制模塊或者使用衛星和圖像下傳輔助功能飛行的航空模型,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飛行高度低于500米、飛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時、雷達反射面積小于2平方米的其他“低空慢速小目標”飛行物,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空飄氣球、孔明燈、風箏等,參照本辦法實施治安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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