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冠軍“回家”!崔圣雨同學載譽榮歸
2023-09-01 07:12:06
(資料圖)
事實分居需要的證據: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4、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5、雙方已經分居的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的證人證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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