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6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公告》還明確,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悉,《公告》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的具體收入包括: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紅包。
按照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告》未改變上述文件關于禮品的征免稅規定。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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