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11年后首次修訂完成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實施11年后首次修訂完成。4月15日,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條例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明確各級行政機關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并對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情形進行明確。
同時,對于同一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修訂后的條例規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復并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
關注1
明確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十五類信息
我國現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隨著改革深入和信息化發展,條例在實施中遇到一些新問題。2017年6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啟動修訂。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條例修訂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
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條例在現行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對各地區、各部門實踐中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重新梳理分析,擴大了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行政許可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定、公務員招考錄用結果等十五類信息。
同時,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基層群眾關系密切的市政建設、公共服務、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條例》還提出,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此外,條例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關注2
不公開內部事務和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記者注意到,條例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同時,考慮到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對公眾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直接影響,過程性信息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不具有確定性,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且通常涉及相關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關注3
取消“三需要”門檻方便公眾獲取信息
現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修訂后的《條例》刪去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規定。
據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可以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此外,在條例的實施過程中,對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關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發爭議。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認為取消這一規定能夠方便社會公眾依法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上述負責人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刪去“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條件限制并不意味著可以沒有規則、不當行使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對于同一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修訂后的條例也規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復并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對于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十五類信息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 說法
“及時規范不合理利用申請權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王敬波對記者表示,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行為造成眾多負面影響,“這些行為大量且長期地消耗行政機關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其中不合理利用訴權、恣意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行為也極大加重了原本負擔就很重的法院的負擔,行政和司法資源在公益和個人私益之間失衡”。
此外,行政機關對不合理利用申請權人的申請內容傾注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導致社會公共服務水準的降低并影響其他申請人的正當權益,造成知情權的實質不平等,動搖公眾對信息公開制度的信賴。
“行政機關一邊完成大量無意義的非正當申請工作,一邊面臨公眾信賴的喪失的局面,可能使公務人員在工作中陷入消極被動狀態。對于不合理利用申請權的行為,如果不及時進行規范,不僅會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喪失對信息公開制度的信心,還可能從根本上動搖制度的根基,質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王敬波表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權利不合理利用是國際上的普遍問題,我國對于該問題的成因、判斷基準和具體方法的探究等議題的研究仍然任重道遠。對公民信息權和知情權的保障以及要求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說明義務,是信息公開制度不變的主題與使命,而對于制度衍生的“權利不合理利用”問題,進行規范確有其必要性,但不宜也不能“矯枉過正”,成為限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攔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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