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訴企業生態損害賠償案二審宣判:污染企業被判賠5482萬元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海德公司”)的100多噸廢堿液被傾倒至長江靖江段和新通揚運河,造成嚴重水體環境污染,并分別導致靖江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中斷取水超過40小時、興化市城區集中式飲水源中斷取水超過14小時。今天上午,江蘇省人民政府訴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一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海德公司在提供有效擔保的前提下申請分批支付賠償款5482.85萬元。據悉,這是江蘇省人民政府首次單獨作為原告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此前,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別將其生產中產生的廢堿液共計102.44噸,交由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李宏生等人處置,導致廢堿液幾經轉手后分別被傾倒至長江靖江段和新通揚運河,造成嚴重水體環境污染。案發后,傾倒廢堿的兩名當事人雖被判刑,但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賠償并沒有到位。今年1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國試行,明確省級政府和市地級政府可作為原告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江蘇省政府依照上述《方案》向事發地法院泰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也是全國首次以省政府作為原告的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今年8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海德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0萬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818.95萬元、評估費26萬元,共計5482.85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支付至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
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對該案公開宣判。針對一審中江蘇省人民政府在原審法院釋明后變更訴求提高了損害賠償數額是否合法、通過類比長江靖江段污染損害的方式計算新通揚運河污染損害是否合理、生態環境服務期間功能損害是否存在及其計算是否合理等主要爭議焦點,江蘇高院經審理認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權向其釋明可以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該釋明僅為建議,是否采納由原告自行決定。原審法院的釋明行為并未侵害到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該釋明行為并無不當。
江蘇省高院還指出,本案發生在長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認定造成環境損害1731.26萬元。發生在新通揚運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雖未經評估,但與長江靖江段污染事件發生于同一時期、所傾倒的危廢物均為海德公司產生、兩地同屬三類水質,在新通揚運河傾倒的廢堿液數量更多,且傾倒區域系低洼河網地區,水流速度慢,污染物稀釋速度低,環境容量遠不及長江,同樣的污染物傾倒進新通揚運河所造成的損害要大于長江。因此,采用類比方式計算的生態環境損害不會高于實際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并不損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外,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服務功能損失。案涉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禁漁期,系長江水體生態環境最為敏感、生物最為脆弱時期。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該區域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且短期內難以得到恢復,海德公司應當賠償服務功能損失。且傾倒行為均發生在午夜,傾倒地點偏僻,污染行為具有突發性和隱蔽性,污染區域難以精確測量,無法及時收集證據對服務功能損失進行精確評估。綜合考慮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過錯程度嚴重;所傾倒的危險廢物PH極高,污染物成分復雜,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十分嚴重且難以迅速恢復;在長江生態環境已經十分脆弱,長江大保護已經成為全民共識的情況下,在生態環境極其敏感和脆弱的長江禁漁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影響十分惡劣等因素,同時鑒于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在對靖江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時采取了保守的計算方法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因此,原審法院酌定按照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50%確定的服務功能損失數額合情合理,并無不當。
綜上,江蘇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同時,為有效銜接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綠色發展,綜合考慮生態環境修復需要和企業賠付能力與生存發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擔保的前提下申請分批支付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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