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資規定迎來重大變革
間隔期有條件縮短至6個月
再融資間隔期大大縮短。11月9日,證監會最新修訂了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調整了增發、配股等再融資間隔18個月的限制,規定這一間隔期原則上不得少于6個月。
證監會上一次對上市公司融資行為作出監管要求要追溯到2017年2月17日,當時,證監會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對上市公司再融資募集資金規模和用途等方面進行規定的基礎上,對再融資審核規定了三點要求。
其中,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于18個月。”11月9日,證監會對上述監管要求做了最新修訂。在上述18個月間隔期限制的規定下,證監會新增“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6個月”的審核要求。也就是說,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在達到相關條件的前提下,時間間隔大幅縮短至6個月。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再融資限制時間放寬,這也是在信用風險較大、企業融資困難背景下提出的,有利于企業加強流動性管理,優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另外,潘向東進一步表示,近期資本市場波動較大,再融資限制放松,也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穩定資本市場提供了工具。
在資深投融資專家許小恒看來,定增、配股的間隔時間限制從原來的18個月改為“原則上不得少于6個月”,有利于緩解上市公司融資困難。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認為,規定原則上不得少于6個月的時間間隔,使得公司募集資金更加靈活,具備可操作性,以滿足資金要求。
放寬募集資金用途
除縮短再融資間隔期外,證監會還對再融資用途進行“松綁”。證監會規定,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
相較于2017年的監管要求,在證監會最新發布的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相關監管要求中,證監會新增了“上市公司應綜合考慮現有貨幣資金、資產負債結構、經營規模及變動趨勢、未來流動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募集資金中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規模”的規定。其中,通過部分再融資方式募集到的資金可全部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但對于其他的募資方式則有一定比例的限制。
具體來看,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但是,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證監會規定,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
潘向東指出,證監會此次修訂明確了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要求。在2017年2月的《發行監管問答》中沒有明確的要求。在當前信用風險壓力較大的背景下,這條修改有利于緩解企業債務壓力、減輕企業融資困難。另外,對于其他募資方式的比例限制,在潘向東來看,這意味著在緩解企業信用風險的同時,監管部門也在加強融資監管、注意防風險。
提及再融資用途放寬,許小恒亦表示,證監會通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在當前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發債遇冷的情況下,通過部分再融資方式獲得的資金可全部用于補充流動性,有利于緩解上市公司融資困難,有利于優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支持上市公司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再融資市場格局或生變
實際上,在2017年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融資審核作出相關要求以遏制上市公司超發、濫發再融資的行為之后,再融資市場格局出現一定變化,增發數量和規模出現明顯下滑。在2017年證監會推出18個月融資間隔期限制后,當時申萬宏源披露的一則研報中曾分析指出“通過提高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期限門檻來反向促進可轉債、優先股的發展意圖明顯。”
潘向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再融資作為上市公司獲得資金的重要渠道之一,在2017年再融資新規之后,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規模急劇下降,以占上市公司股權融資規模較大的定向增發為例,定向增發在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比重從2016年高峰時的80%下降為62.2%,下降了17.8個百分點。
北京商報記者查詢Wind數據發現,按上市日期來看,2016年兩市共有814家公司實施了增發,募資規模為16918億元。2017年實施增發的上市公司數目則有540家,募資金額約為12705億元。在2018年1月1日-11月11日,實施增發的公司數目則僅為239家,募資金額為6773億元。
在增發數量與規模下滑的同時,可轉債則明顯受到追捧。Wind數據顯示,按上市日期來看,2016年僅有12家公司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規模為227億元。2018年以來,發行可轉債公司數目則上升為61家,募資規模達到857億元。
在許小恒看來,此次修訂對于定增、配股等時間間隔限制的放開,可能使定增市場再次升溫。另外,配股、優先股等其他再融資規模或將有一定提升。
需要指出的是,關于“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以及“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的規定,相較于2017年未發生變化。
潘向東強調,這體現出監管層在減輕企業信用風險、緩解企業融資困難的同時,也在堅持避免企業過度融資,這可以規范和引導上市公司聚焦主業、理性融資、合理確定融資規模,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防止將募集資金變相用于財務性投資,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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