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印發
據銀保監網站消息,為配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以下簡稱《條例》)實施,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發布《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等四項配套制度。
為規范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根據《條例》有關規定,《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細化了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換發、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流程,明確了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要求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許可證管理工作。
為防范融資擔保業務風險、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根據《條例》有關規定,《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對融資擔保業務進行分類,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業務風險狀況,對不同類別的融資擔保業務設置相應權重,規定了融資擔保責任余額的計量公式,明確了融資擔保責任余額用于計算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和集中度等風險控制指標。
為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根據《條例》有關規定,《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將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按照形態分為Ⅰ、Ⅱ、Ⅲ級,從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的角度,規定了各級資產比例,并對融資擔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財政專項資金在計算各級資產、資產總額和資產比例時予以扣除。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條例》有關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明確了銀擔合作的基本原則,對銀擔雙方在機構合作和業務操作流程方面提出規范性要求,并就風險分擔、保證金收取、代償寬限期、信息披露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四項配套制度的發布和實施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穩健運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領域資金融通。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答記者問。
1.問:為什么要制定四項配套制度?
答:2017年8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第683號,公布《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條例》主要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經營規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明確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對于許可證管理、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資產管理和銀擔合作等經營管理規則,《條例》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需要通過制定配套制度進一步細化。為配合《條例》實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訂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四項配套制度。
2.問:配套制度如何促進融資擔保行業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答:為了促進融資擔保行業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更好地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的小微企業和農戶借款類擔保業務,設定了75%的權重;對《條例》規定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條件進行了細化,明確為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導融資擔保公司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業務規模。《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提出,銀行應當積極改進績效考核和風險問責機制,在業務風險可控基礎上,提高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的風險容忍度;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采取措施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成本。
3.問:如何降低新的監管規則出臺對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的影響?
答:為減少新的監管規則出臺對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產生影響,在起草配套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多次公開征求各方意見,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關鍵監管指標的測算,確保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并使各方形成了較為穩定的預期。在《通知》和有關配套制度中,對部分業務的新老劃斷原則和過渡期安排等事項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對《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對于2017年10月1日前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繼續執行原有監管制度有關規定,2017年10月1日后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按照《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的規定執行;對于《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于2019年末。
4.問: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主要從哪些方面進行管理?
答:為規范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條例》有關規定,《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定義,是指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特許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法律文件,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換發、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流程,規定了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對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許可證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5.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怎樣計量和管理?
答: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是指各項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按照《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規定的對應權重加權之和;對于按比例分擔風險的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按融資擔保公司實際承擔的比例計算。具體計算公式是,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其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其中,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戶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其他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100%;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80%+其他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100%;其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其他融資擔保在保余額×100%。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扣除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的10倍,對于符合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提高至15倍;對同一被擔保人、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相應的比例。
6.問: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有哪些監管要求?
答:為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將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按照形態分為Ⅰ、Ⅱ、Ⅲ級,對資產比例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60%。二是融資擔保公司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Ⅲ級資產不得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另外,融資擔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財政專項資金在計算Ⅰ級資產、Ⅱ級資產、Ⅲ級資產、資產總額以及資產比例時應予扣除。
7.問:銀擔合作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為規范銀擔合作,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銀擔合作健康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規定銀擔合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自愿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遵循自愿原則達成合作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二是平等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三是公平誠信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對方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四是合規審慎經營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建立可持續的、合規審慎經營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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