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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觀察】店鋪噪音長期擾民,到底該怎么治


(資料圖片)

近日,有媒體報道,上海市普陀區某小區居民反映早上6點不到,樓下水產店就高聲吆喝或使用喇叭叫賣,產生的噪聲嚴重影響居民休息,且這種情況已經持續近3年,迫切希望有關部門能予以整治(據8月21日上觀新聞)。

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3條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可見,該水產店的做法已經違法,相關部門可對其進行處罰。但該報道中,城管部門表示,對于使用喇叭、高聲吆喝等產生噪聲行為,會加以勸說,減少擾民,并沒有提及處罰一事。

已經持續近3年的噪聲擾民問題,為何直到今天仍沒有解決?社會生活噪聲擾民,到底應該歸誰管?

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相關部門應當對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依法處理。那么,這里的“相關部門”又具體何指?

具體到上海市而言,《上海市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對制造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此外,規劃、建設、工商、文化、城管執法、房屋管理、教育、體育、綠化市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要協同實施。可見,監管部門不是沒有,而是很多。那么,當多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負有監管職責時,是否會存在“九龍治水”問題,不同部門之間是否會出現職責不清、相互推諉的情況?對此,我們不得而知,但試問:如果有明確的監管部門,且監管部門之間分工清晰、職責明確,噪聲擾民問題是否就更容易得到有效的整治?

今天,噪聲污染已經成為影響人們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的嚴重問題之一,社會生活噪聲擾民也已經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突出問題。噪聲雖不“要命”,但讓人煩心,非法噪聲久響不止,影響的不僅是人們的生活質量,還有人們對相關法律的信心。從實際情況看,由于噪聲源分散、管理部門多、治理難度大,很多地方在群眾訴求處置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監管主體不清晰、各部門分工不明確、缺乏部門間聯動協調等問題。面對這些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職責分工,應該成為各地重視的一件大事。只有當監管部門明確了、分工清晰了、責任壓實了,在此基礎上再加大法治宣傳力度、暢通投訴和監督渠道,法律的作用才能更好發揮出來,才能真正做到讓執法更有力、讓城市更溫馨。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孫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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