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電動車未配頭盔,發生事故誰擔責?
(資料圖片)
當前,共享電動自行車為群眾出行提供了便捷,成為不少人短途出行的選擇。按照法律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車,必須佩戴安全頭盔。在消費者租用共享電動車無頭盔可供使用,又不小心受傷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
小劉在某網絡平臺上租賃了A公司的共享電動車一輛。騎行中,小劉因車輛側翻造成頭皮撕裂傷,被送至醫院治療。小劉認為,其租賃的共享電動車未配置安全頭盔、沒有登記上牌,不符合國家標準,網絡平臺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小劉訴至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上述兩家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4.6萬余元。
網絡平臺公司和A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是本案的爭議焦點。“這是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駕駛電動車佩戴安全頭盔既是強制性規定,也是安全駕駛的必然要求。但對于社會公眾而言,不可能要求其隨時隨地攜帶安全頭盔。”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顧正陽說,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營運所用電動車隨車配置頭盔必不可少,所以A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平臺經營者而言,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網絡平臺公司作為平臺經營者,負有運營指導管理的義務,應當對A公司提供的車輛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進行審核,但網絡平臺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未采取必要措施,應對有關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顧正陽表示。
既要綠色出行,更要安全出行。在本案中,小劉明知車輛未配置頭盔、沒有牌照仍租賃駕駛,駕駛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法院認定其自身過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小劉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最終,法院判定小劉對其損失承擔70%的責任,A公司對小劉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網絡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相關企業要自覺優化服務,努力為公眾提供綠色安全的騎行服務,助力城市綠色低碳發展;共享電動車租賃人騎行前要認真檢查車輛情況,騎行中注意自身安全。
“本案裁判從經營者對其產品負有人身安全保障義務的一般原理出發,論證了共享電動車提供者負有配置安全頭盔的從合同義務,并在此基礎上,劃定了消費者、經營者和共享平臺之間的法律責任邊界。”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曾大鵬表示,本案裁判對于規范共享電動車市場,正確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積極作用。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 嚴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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