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證券營業部老總違規炒股 交易金額近12億獲利1500萬
中華網財經訊,據證監會消息,近日,證監會對證券從業人員江某濤違規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調查、審理終結。證監會調查發現,江某濤于2007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擔任廣發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身為證券從業人員使用多個賬戶違規買賣股票達2856只次,交易金額近12億元,獲利1499.6萬元。證監會決定沒收江某濤違法所得1499.6萬元,并處以1400萬元罰款。
當事人:江某濤,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證券從業人員江某濤違規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江某濤的要求于2020年9月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江某濤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江某濤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江某濤為證券從業人員
江某濤與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先后簽訂及續訂多份勞動合同,2007年3月28日,江某濤調任至廣發證券珠海吉大路營業部(以下簡稱吉大路營業部)擔任總經理,2007年11月28日,吉大路營業部獲準遷址并更名為廣發證券珠海景山路營業部(以下簡稱景山路營業部),截至2019年3月6日(以下簡稱調查截止日),江某濤擔任該營業部負責人。江某濤于2001年9月、2004年7月、2011年2月先后取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2011年取得的證書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江某濤為證券從業人員。
二、“江某訓”“夏某”“江某”“朱某婭”證券賬戶由江某濤控制使用
(一)“江某訓”“夏某”“江某”“朱某婭”證券賬戶開立情況
江某訓為江某濤的父親。2006年5月26日,江某訓在廣發證券珠海鳳凰北路營業部(以下簡稱鳳凰北路營業部)開立證券資金賬戶053×××926,下掛上海普通股東賬戶A467×××802和深圳普通股東賬戶005×××425。2007年12月20日,上述證券資金賬戶銷戶,證券賬戶撤銷指定,持有的股票托管轉出。2007年12月21日,江某訓在景山路營業部開立證券資金賬戶055×××413,重新指定上海普通股東賬戶A467×××802和深圳普通股東賬戶005×××425。江某訓在鳳凰北路營業部銷戶時持有股票托管轉入。2012年7月10日,江某訓在證券資金賬戶055×××413下新開上海信用股東賬戶E003×××680和深圳信用股東賬戶060×××232。2017年2月16日,江某訓在景山路營業部開立證券資金賬戶055×××666,下掛上海普通股東賬戶A745×××837和深圳普通股東賬戶022×××854。
夏某為江某濤的配偶。1998年11月27日,夏某在吉大路營業部開立證券資金賬戶053×××140,下掛上海普通股東賬戶A164×××651和深圳普通股東賬戶009×××604。由于吉大路營業部遷址更名,2007年12月21日,夏某上述證券資金賬戶整體轉入景山路營業部,證券賬戶重新辦理指定。2012年7月10日,夏某在證券資金賬戶053×××140下新開上海信用股東賬戶E003×××240和深圳信用股東賬戶060×××194。
江某為江某濤的女兒。2014年8月25日,江某在景山路營業部開立證券資金賬戶055×××377,下掛上海普通股東賬戶A462×××645和深圳普通股東賬戶015×××606。2017年8月3日,江某在景山路營業部開立證券資金賬戶055×××668,下掛上海普通股東賬戶A121×××658和深圳普通股東賬戶023×××521。
朱某婭為江某濤的客戶。2009年10月23日,朱某婭在景山路營業部開立證券資金賬戶053×××734,下掛上海普通股東賬戶A507×××247和深圳普通股東賬戶010×××172。2011年11月28日,朱某婭在證券資金賬戶053×××734下新開立上海信用股東賬戶E001×××507和深圳信用股東賬戶060×××096。
上述證券賬戶以下簡稱“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
(二)“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資金情況
2007年12月21日至調查截止日,“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的主要資金來源和去向為“江某濤”銀行賬戶。其中,在抵銷證券資金賬戶與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部分資金互轉、證券賬戶之間資金互轉等情形下,“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相對應的證券資金賬戶銀證轉入共計83,375,644.67元,有76,950,420元來源于“江某濤”銀行賬戶;轉出共計109,490,098.17元,有86,142,423.65元去向為“江某濤”銀行賬戶。
(三)“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交易下單情況
2007年12月21日至調查截止日,“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盤序列號以及手機號碼存在高度重合,大部分有記錄的交易指令在景山路營業部現場發出,“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交易指令情況具體如下:“江某訓”等賬戶組發出交易指令共計69,784筆(不含指定交易、撤銷指定等柜臺委托),有交易記錄留痕的共計69,766筆。其中,駐留委托49,455筆,交易指令均由景山路營業部的無盤站電腦發出;網上委托14,438筆,有12,870筆交易指令由景山路營業部的有盤站電腦發出;電話及手機委托5,873筆,有307筆交易指令使用江某濤、夏某、江某以及江某訓夫妻共用的手機號碼發出。
綜合上述情況,“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由江某濤控制使用。
三、江某濤使用“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的盈利情況
2007年12月21日至調查截止日,江某濤使用“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交易股票2,856只次,交易金額1,179,437,130.04元。調查截止日前,賬戶組股票已全部賣出,盈利14,996,248.4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涉案賬戶開戶資料、涉案賬戶交易資料、銀行賬戶資料、電腦清單、詢問筆錄、情況說明、交易所盈利計算結果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江某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在聽證過程及聽證會后,江某濤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認定“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由江某濤控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主要由江某訓操作,但調查組未當面詢問江某訓,更未對江某訓是否會炒股進行模擬測試。其次,“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明顯由多人操作控制,存在同時多地多終端下達委托指令、委托方式差別巨大、主要交易時段跨度不同的情況。
第二,認定“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資金主要來源和去向為“江某濤”銀行賬戶與事實不符。此外,“江某濤”銀行賬戶在2015年底和2017年底分別轉入江某訓名下證券賬戶,次日或當日即轉回的資金為營業部沖業績資金,與股票操作無關。
第三,“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盈利計算未細分,非炒股收益應從盈利總額中剔除,且配股數量和股份調整記錄不實。此外,上海證券交易所盈利計算數據無盈利統計。
綜上,江某濤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第一,認定“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由江某濤控制使用的證據充分。一是“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銀證轉賬的主要資金來源和去向均為江某濤,二是發出交易指令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盤序列號及手機號碼存在高度重合,大部分有記錄的交易指令在江某濤擔任負責人的景山路營業部現場發出。三是在江某濤2018年6月12日詢問筆錄以及其于2018年6月19日提交的情況說明中,江某濤承認2007年12月后江某濤全面接管了江某訓當時的證券賬戶以及后續新開立的證券賬戶,2007年12月夏某的證券賬戶整體轉移至景山路營業部后,江某濤開始使用夏某的證券賬戶,江某、朱某婭的證券賬戶自開戶之后一直由江某濤使用。同時,江某濤承認其使用景山路營業部的無盤工作站及有盤工作站完成發出交易指令,有時也使用本人、夏某、江某及周圍朋友的手機發出交易指令。上述情況與證監會調取的客觀證據相印證。江某濤后期的詢問、情況說明以及聽證過程中的陳述申辯意見雖對之前的詢問筆錄和情況說明進行了否定,但沒有相關的客觀證據予以支持。
第二,認定“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的主要資金來源和去向為“江某濤”銀行賬戶并無不當。涉案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在抵銷證券資金賬戶與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部分資金互轉、證券賬戶之間資金互轉等情形下,江某訓、夏某、江某、朱某婭名下涉案證券賬戶銀證轉入分別為56,331,004元、20,605,640.67元、6,193,000元和246,000元,共計83,375,644.67元,來源于“江某濤”銀行賬戶的分別為53,137,970元、17,381,450元、6,186,000元和245,000元,共計76,950,420元;上述證券賬戶銀證轉出分別為84,324,740.98元、13,119,445.59元、11,918,896.60元和127,015元,共計109,490,098.17元,去向為“江某濤”銀行賬戶的分別為67,138,527.05元、7,015,000元、11,918,896.60元和70,000元,共計86,142,423.65元。雖然江某濤辯稱部分資金來自于他人委托江某訓投資及部分資金用于沖業績,但未提供充分的客觀證據。
第三,證監會未當面詢問江某訓主要基于江某濤在2019年3月5日詢問筆錄中表示其父江某訓年老患病、不便接受調查組當面詢問,且江某訓于2019年3月7日提交了書面的情況說明,證監會已將該情況說明作為證據進行了充分考慮。
第四,“江某訓”等證券賬戶組盈利計算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盈利計算結果證明,包括具體數據和計算方法,且計算盈利時已將非炒股收益剔除。上海證券交易所盈利計算數據雖無盈利匯總數據,但有逐筆股票盈利數據,因此并不影響盈利結果的計算。
綜上,證監會對江某濤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江某濤違法所得14,996,248.43元,并處以14,00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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