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電網副總王良友因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罰沒521萬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電網”)原副總經理王良友,因內幕交易文山電力(600995)遭證監會罰沒521.31萬元。
根據證監會網站發布的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為,王良友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文山電力”,且存在突擊轉入資金,敏感期內虧損、清倉賣出其他股票并集中買入“文山電力”的情形,每次買入的時點與內幕信息的發展推進基本吻合,交易明顯異常。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王良友違法所得173.769227萬元,并處以347.538454萬元罰款。
官網資料顯示,中國南方電網公司于2002年12月29日正式掛牌成立并開始運作,公司屬中央管理,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發現,在南方電網目前的副總經理級以上領導名錄中,已經沒有王良友的名字。
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的官網顯示,2017年12月至今,王良友任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資料顯示,王良友,1963年9月出生,山東榮成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歷任國家電力公司南方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人事部主任,云南電網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黨組書記,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主席。2007年3月任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披露的信息顯示,2015年7月8日晚,南方電網財務部主任陳某要求該部門資產稅務處處長周某文從財務角度準備《南方電網公司關于采取有力措施穩定資本市場的請示》,陳某向南方電網總會計師李某中口頭匯報。7月9日上午,陳某帶領周某文向南方電網時任董事長趙某國、時任總經理鐘某、時任董事王某玲做匯報,并分發了材料,材料提及“公司正在籌劃將優質供電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內容。會議紀要提出涉及文山電力的重大事項,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南電網)應及時向南方電網報告。2015年7月9日下午,南方電網召開董事會、黨組會,王良友出席會議,會上臨時增加了關于穩定證券市場的議題,主要涉及增持文山電力股票的內容。
此后,王良友利用姐夫于某松、外甥于某宇和妻妹閆某紅的賬戶內幕交易文山電力,這三個賬戶交易“文山電力”的MAC地址存在重合情形,該地址指向王良友辦公筆記本電腦。“于某松”和“于某宇”賬戶交易文山電力的IP地址和手機號存在重合情形,下單手機號一直由王良友使用。“閆某紅”賬戶交易文山電力使用手機號系南方電網調度中心分配給王良友查看電網曲線的專用電話,一直由他使用。
2015年9月23日,“文山電力”停牌。2015年9月18日至9月22日,“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存在虧損、清倉賣出其他股票,轉而全倉買入“文山電力”的情況。2015年9月22日,王良友父親王某生銀行賬戶向“于某松”賬戶三方存管賬戶轉賬50萬元,全部買入“文山電力”。2015年9月22日,“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買入“文山電力”成交金額分別占累計買入成交金額的46.08%、60.75%和19.8%。
證監會表示,可見王良友買入“文山電力”意愿堅決,2015年9月18日至9月22日,特別是2015年9月22日的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公開時間高度吻合。
因此,證監會認為,王良友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情形。
在聽證會上,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辯意見包括:
第一,王良友雖是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其分管工作并不包括本案所涉內幕信息,并沒有參與、也不知悉內幕信息。第二,其交易行為均具有正當合理理由,不屬于明顯異常交易。第三,本案發生在特殊的救市時期,不能把正常時期重大資產重組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標準和邏輯,簡單套用到本案。第四,即使認定構成內幕交易,《告知書》關于違法所得的認定明顯不當。第五,此案最終處理意見將對個人及公司造成較大影響,希望謹慎處理。
對此,證監會認為,王良友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每次買入文山電力的時點與內幕信息的發展推進基本吻合,交易明顯異常。王良友提出的買入的合理理由并不足以解釋其交易的異常性,依法不予采納。
同樣在文山電力交易中被證監會認定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的,還有南方電網財務部資產稅務處處長周某文的表哥石朝輝。
證監會另一份處罰決定書顯示,石朝輝內幕交易文山電力累計虧損10.48萬元后,還遭證監會處以30萬元罰款的處罰。
處罰決定書顯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石朝輝與周某文之間存在頻繁通訊聯系,分別通話9次,短信18條。2015年9月1日至9月14日,石朝輝賬戶累計買入文山電力47.36萬股,買入成交金額401.4002萬元,2015年9月8日、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9日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391.5654萬元,累計虧損10.481397萬元。
經證監會調查,2015年9月11日上午9時55分,石朝輝主叫周某文15秒,之后石朝輝于10時30分后開始委托買入文山電力;9月14日上午10時22分,石朝輝主叫周某文,同時互有短信往來,石朝輝隨后大量委托買入文山電力,該兩天買入文山電力量占總買入量的39.53%。石朝輝賬戶買入文山電力時間與兩人聯絡時間高度吻合。此外,存在借入資金買入文山電力、賣出文山電力時間與調查組進場調查時間吻合等情形,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屬內幕交易情形。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石朝輝處以30萬元罰款。
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王良友)
〔2018〕34號
當事人:王良友,1963年9月出生,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電網)副總經理,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王良友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王良友要求陳述、申辯,并要求聽證。應當事人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良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5年7月8日晚,南方電網財務部主任陳某要求該部門資產稅務處處長周某文從財務角度準備《南方電網公司關于采取有力措施穩定資本市場的請示》,陳某向南方電網總會計師李某中口頭匯報。7月9日上午,陳某帶領周某文向南方電網時任董事長趙某國、時任總經理鐘某、時任董事王某玲做匯報,并分發了材料,材料提及“公司正在籌劃將優質供電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內容。會議紀要提出涉及云南文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山電力)的重大事項,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南電網)應及時向南方電網報告。7月9日下午,南方電網召開董事會、黨組會,王良友出席會議,會上臨時增加了關于穩定證券市場的議題,陳某在會上口頭簡單匯報相關情況,主要涉及增持文山電力股票的內容。
7月中下旬,南方電網財務部副主任周某舉電話要求云南電網財務部主任高某醞釀資產注入文山電力的事情,先制定一個初步方案。8月初,周某舉電話通知高某要求找標的做重組,云南電網考慮將之前收購的電力資產注入上市公司。8月20日,高某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李某中提交了《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整合文山電網資源情況匯報》,詳細匯報文山電力資產重組計劃、審批程序等,匯報提及整合方式是:云南電網以馬關、麻栗坡、廣南及文山平遠供電公司的凈資產,認購文山電力定向增發的股份。
8月21日,高某到周某舉辦公室匯報了文山電力資產重組的想法,周某舉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做了口頭匯報,李某中表示同意。
8月24日至26日,高某與國泰君安并購融資部凌某斌電話溝通云南電網資本運作事項。8月27日,高某、云南電網財務部副主任寧某穩向國泰君安凌某斌、滕某、寧某科介紹了重組意向,雙方就標的公司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
8月31日,寧某科發送重組建議書初稿給云南電網財務部楊某,并轉交寧某穩。9月16日,寧某科向寧某穩發送重組初步方案修訂稿。
9月22日上午,云南電網向周某舉電話匯報,表明云南電網要召開董事會,決定9月22日收盤后文山電力股票停牌,周某舉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匯報。
9月23日,文山電力停牌并公告正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文山電力籌劃進行資產重組的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在文山電力發布公告前,該信息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于8月21日形成,9月23日公開。王良友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良友控制“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內幕交易“文山電力”情況
(一)王良友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與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接觸的便利條件
王良友作為文山電力實際控制人南方電網的副總經理,屬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具有通過工作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便利條件。2015年8月至9月期間,王良友和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并沒有長時間的出差或者休假,均一直正常履職,存在與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接觸的便利條件。
(二)王良友實際控制并利用“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
王良友、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系親屬關系,于某松是王良友的姐夫,于某宇是王良友的外甥,閆某紅是王良友的妻妹。
“于某松”賬戶資金來源于王良友、王某芹(王良友姐姐)和王某生(王良友父親)銀行賬戶。“于某宇”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王良友、王某安、和某之(王良友同事)銀行賬戶。“閆某紅”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閆某紅和趙某珍(王良友岳母)。
“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交易方式是網上委托和手機交易。“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交易“文山電力”的MAC地址存在重合情形,該地址指向王良友辦公筆記本電腦。“于某松”“于某宇”賬戶交易“文山電力”的IP地址和手機號存在重合情形,下單手機號一直由王良友使用。“閆某紅”賬戶交易“文山電力”使用手機號系南方電網調度中心分配給王良友查看電網曲線的專用電話,一直由他使用。
此外,王良友陳述“于某宇”“于某松”和“閆某紅”賬戶均由他操作,交易“文山電力”的所有買賣指令均由他本人發出。于某宇也表示,他的賬戶交由王良友使用。
(三)“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交易情況
2015年8月26日至9月22日,“于某松”賬戶累計買入“文山電力”412,100股,買入成交金額3,552,490元,2016年6月23日至6月24日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3,985,486元,盈利456,308.27元。
2015年9月17日至9月22日,“于某宇”賬戶累計買入“文山電力”508,050股,買入成交金額4,405,889.50元,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4,944,433元,盈利564,297.85元。
2015年8月31日至9月22日,“閆某紅”賬戶累計買入“文山電力”421,000股,買入成交金額3,585,720元,2016年6月22日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4,287,333元,盈利717,086.15元。
綜上,上述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文山電力”共計盈利1,737,692.27元。
(四)“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2015年7月10日,“閆某紅”賬戶開立。7月14日,“閆某紅”賬戶開始交易“文山電力”。“閆某紅”賬戶開立和首次交易“文山電力”時間與7月9日王良友參與的黨組會議召開時間接近,行為異常。
“于某松”和“于某宇”賬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8日從未交易過“文山電力”,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股數分別占總買入“文山電力”股數的95.4%和100%,買入“文山電力”行為高度集中于內幕信息敏感期。
2015年9月23日,“文山電力”停牌。9月18日至9月22日,“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存在虧損、清倉賣出其他股票,轉而全倉買入“文山電力”的情況。9月22日,王良友父親王某生銀行賬戶向“于某松”賬戶三方存管賬戶轉賬500,000元,全部買入“文山電力”。9月22日,“于某松”、“于某宇”和“閆某紅”賬戶買入“文山電力”成交金額分別占累計買入成交金額的46.08%、60.75%和19.8%。可見王良友買入“文山電力”意愿堅決,9月18日至9月22日,特別是9月22日的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公開時間高度吻合。
上述賬戶交易行為與本案內幕信息高度吻合,明顯異常。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結合其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身份,王良友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我會認為,王良友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情形。
聽證會上,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王良友雖是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其分管工作并不包括本案所涉內幕信息,并沒有參與、也不知悉內幕信息。第二,其交易行為均具有正當合理理由,不屬于明顯異常交易。第三,本案發生在特殊的救市時期,不能把正常時期重大資產重組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標準和邏輯,簡單套用到本案。第四,即使認定構成內幕交易,《告知書》關于違法所得的認定明顯不當。第五,此案最終處理意見將對個人及公司造成較大影響,希望謹慎處理。
經復核,我會認為,第一,王良友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第二,王良友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文山電力”,且存在突擊轉入資金,敏感期內虧損、清倉賣出其他股票并集中買入“文山電力”的情形,每次買入的時點與內幕信息的發展推進基本吻合,交易明顯異常。第三,王良友提出的買入的合理理由并不足以解釋其交易的異常性,我會依法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王良友違法所得1,737,692.27元,并處以3,475,384.54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5月15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石朝輝)
〔2018〕35號
當事人:石朝輝,1972年1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中山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石朝輝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石朝輝未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石朝輝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5年7月8日晚,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電網)財務部主任陳某要求該部門資產稅務處處長周某文從財務角度準備《南方電網公司關于采取有力措施穩定資本市場的請示》,陳某向南方電網總會計師李某中口頭匯報。7月9日上午,陳某帶領周某文向南方電網時任董事長趙某國、時任總經理鐘某、時任董事王某玲做匯報,并分發了材料,材料提及“公司正在籌劃將優質供電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內容。會議紀要提出涉及云南文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山電力)的重大事項,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南電網)應及時向南方電網報告。7月9日下午,南方電網召開董事會、黨組會,會上臨時增加了關于穩定證券市場的議題,陳某在會上口頭簡單匯報相關情況,主要涉及增持文山電力股票的內容。
7月中下旬,南方電網財務部副主任周某舉電話要求云南電網財務部主任高某醞釀資產注入文山電力的事情,先制定一個初步方案。8月初,周某舉電話通知高某要求找標的物做重組,云南電網考慮將之前收購的電力資產注入上市公司。8月20日,高某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李某中提交了《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整合文山電網資源情況匯報》,詳細匯報文山電力資產重組計劃、審批程序等,匯報提及整合方式是:云南電網以馬關、麻栗坡、廣南及文山平遠供電公司的凈資產,認購文山電力定向增發的股份。
8月21日,高某到周某舉辦公室匯報了文山電力資產重組的想法,周某舉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做了口頭匯報,李某中表示同意。
8月24日至26日,高某與國泰君安并購融資部凌某斌電話溝通云南電網資本運作事項。8月27日,高某、云南電網財務部副主任寧某穩向國泰君安凌某斌、滕某、寧某科介紹了重組意向,雙方就標的公司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
8月31日,寧某科發送重組建議書初稿給云南電網財務部楊某,并轉交寧某穩。9月16日,寧某科向寧某穩發送重組初步方案修訂稿。
9月22日上午,云南電網向周某舉電話匯報,表明云南電網要召開董事會,決定9月22日收盤后文山電力股票停牌,周某舉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匯報。
9月23日,文山電力停牌并公告正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文山電力籌劃進行資產重組的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在文山電力發布公告前,該信息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于8月21日形成,9月23日公開。周某文知悉文山電力重組事項推進進度,不晚于8月21日知悉該內幕信息。
二、石朝輝內幕交易“文山電力”情況
(一)石朝輝與周某文系親屬關系,且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頻繁聯絡
石朝輝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南方電網財務部資產稅務處處長周某文為親屬關系,石朝輝為周某文的表哥。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石朝輝與周某文之間存在頻繁通訊聯系,分別通話9次,短信18條。
(二)“石朝輝”賬戶由石朝輝本人控制使用
“石朝輝”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鄭某茜(石朝輝妻妹)和鄭某芳(石朝輝妻子)銀行賬戶,并于賣出“文山電力”后流向項某偉(鄭某茜丈夫)銀行賬戶。
“石朝輝”賬戶交易“文山電力”的IP地址顯示為廣東省中山市,與石朝輝住址一致。交易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指向石朝輝家中筆記本電腦。
此外,石朝輝承認其本人實際控制自己證券賬戶。
(三)“石朝輝”賬戶交易情況
2015年9月1日至9月14日,“石朝輝”賬戶累計買入“文山電力”473,600股,買入成交金額4,014,002元,2015年9月8日、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9日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3,915,654元,累計虧損104,813.97元。
(四)“石朝輝”賬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石朝輝”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持續放量買入“文山電力”473,600股,其中2015年9月11日上午9點55分,石朝輝主叫周某文15秒,之后石朝輝于10點30分后開始委托買入“文山電力”;9月14日上午10點22分,石朝輝主叫周某文,同時互有短信往來,石朝輝隨后大量委托買入“文山電力”,該兩天買入“文山電力”量占總買入量的39.53%。“石朝輝”賬戶買入“文山電力”時間與兩人聯絡時間高度吻合。此外,存在借入資金買入“文山電力”、賣出“文山電力”時間與調查組進場調查時間吻合等情形,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通話記錄、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石朝輝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情形。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石朝輝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5月15日
您可能也感興趣:
為您推薦
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360元/月 失業保險金為2124元/月
遼寧實施失業保險省級統籌 對缺口核定等作出詳細規定
部分保險公司推出隔離險 理賠卻存在諸多限制
排行
最近更新
- 平安車險能否異地理賠?平安車險異地理賠有哪些注意事項?
- 第三代社保卡都有什么功能?社保卡必須要更新至第三代嗎?
- 傳雷諾日產三菱擬投資逾200億歐元 共同開發超30款電動車
- 哪些銀行可以將港幣兌換為人民幣?100港幣等于多少人民幣?
- 去年近4成白領拿到年終獎 平均金額10227元
- 當立邦助力改造大魚媽媽農場時,背后“刷新”的是什么?
- 海南自貿港重點園區規模和集聚效應大幅提升 改革創新取得積...
- 2021年銀行間一二級市場共成交1729萬億元,同比增長5.5%
- 加速采礦業務脫碳 全球第四大鐵礦石生產商FMG擬收購電池企業
- 瑞科生物再遞表港交所:2021年前九個月凈虧損5.2億 君聯資本...
- 有色鎳漲停創歷史新高 5年內產能有望迎來大規模釋放
- 宋都股份“雷”不斷又因股份回購及業績預告等事宜收上交所問詢函
- 小紅書被警告并罰款30萬元:存在未成年人性暗示內容
- 投資虧損百億?正心谷稱僅是短期波動,被指避重就輕
- 69歲老婦加杠桿炒股獲授信6600萬元,倒欠中信建投1026萬
- 冬奧會助力示范推廣 氫能源產業鏈加速完善
- 黑龍江:大力發展綠色農業,開展綠色技術研究、示范
- 上海將多增加5萬個就業崗位引人關注,該如何落實?
- CARDE分體集成灶凈煙功能的4大創新,太讓人驚嘆了
- 王老吉黑涼茶跨界聯名消防樂隊,虎年春節強勢出圈
- “長三角征信鏈”制度標準建設成效顯著 金融機構征信查詢量...
- 匠心之作C6節日大禮盒是過年送禮佳品
- 金伯利鉆石攜手彭于晏,臻愛FUN想,禮迎新春!
- 加盟大平臺,繼往又開來!怡亞通全球招募合伙人共同做大做強
- 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將改造農村綜合服務社1萬家
- 露營風潮興起 國際戶外品牌紛紛進入中國市場
- 玉米市場出現降溫跡象 預計春節后玉米供應面相對寬松
- 高端消費品牌開啟漲價潮,大牌還能“笑”多久?
- 百世進入“減法”梯隊 能否堅守當前的道路仍未可知
- 入場容易盈利難,團車造車想要站穩腳跟需要具備什么樣的能力?
今日要聞
- 傳雷諾日產三菱擬投資逾200億歐元 共同開發超30款電動車
- 當立邦助力改造大魚媽媽農場時,背后“刷新”的是什么?
- 海南自貿港重點園區規模和集聚效應大幅提升 改革創新取得積極進展
- 2021年銀行間一二級市場共成交1729萬億元,同比增長5.5%
- 加速采礦業務脫碳 全球第四大鐵礦石生產商FMG擬收購電池企業
- 瑞科生物再遞表港交所:2021年前九個月凈虧損5.2億 君聯資本持股10.66%
- 有色鎳漲停創歷史新高 5年內產能有望迎來大規模釋放
- 宋都股份“雷”不斷又因股份回購及業績預告等事宜收上交所問詢函
- 小紅書被警告并罰款30萬元:存在未成年人性暗示內容
- 投資虧損百億?正心谷稱僅是短期波動,被指避重就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