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順風車遇車禍身亡 家屬起訴滴滴索賠130萬
39歲的劉某茂可能沒想到,拼乘滴滴順風車的他,踏上了一條永不抵達的路——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致其死亡。15日下午,劉某茂的妻子委托律師向廣東陽春市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包括車主、滴滴順風車經營者等,索賠130萬余元。
滴滴順風車此種情況下應否承擔責任?記者采訪了有關法律專家。專家表示,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以及司法解釋并未對第三方平臺形成一般性的共同侵權責任或連帶責任,目前的立法現狀整體上有利于第三方平臺。
司機須承擔事故全責
今年清明節前一天,在東莞工作的劉某茂準備回老家廣東廉江掃墓。約在4月4日凌晨零時,劉某茂通過滴滴順風車平臺,坐上了一輛粵S號牌、開往陽江方向的順風車,車主為家住東莞的楊某。當時,車內除楊某、劉某茂外,還有另三人,另三人中有人也屬于搭乘滴滴順風車。
事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車沿著S51羅陽高速公路往陽江方向行駛,4月4日凌晨2時30分許,碰撞前方同車道由朱某駕駛的粵Y號牌小型轎車。
事故導致粵S車內的劉某當場死亡、劉某茂經搶救無效當天死亡、楊某等另三人受傷,粵Y號牌車內的5人均受傷。
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楊某沒有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和沒有與同車道行駛的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楊某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死者家屬狀告滴滴等
“當時我是通過滴滴順風車的軟件坐上楊某的車,上車后,車主楊某就叫我們取消了訂單。”當時乘坐楊某車的一位傷者昨日在電話中告訴記者。
劉某茂的妻子李某在起訴狀中認為:劉某茂是通過“滴滴出行”乘坐涉案網約車的,因此,滴滴出行的所有人、經營人與滴滴司機楊某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應當對網約車司機的行為承擔責任。另外,劉某茂與滴滴出行的所有人、經營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對劉某茂負有安全運輸義務,現因劉某茂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死亡,滴滴出行的所有人、經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將車主楊某及楊某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以及滴滴順風車的運營人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列為被告,共索賠130萬余元。
15日下午,劉某茂的妻子李某委托律師向陽春市法院提交了訴狀。其律師表示,法院已收下材料。
滴滴:為傷亡者墊付費用
記者查詢滴滴《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該格式條款3.7規定:“車主在合乘過程中應盡合理努力和注意保證乘客在合乘過程中的安全……如果由于車主原因造成行駛過程中的安全事故,車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記者15日下午就此事件中的責任承擔問題電話聯系滴滴順風車客服人員,記者表明身份后,對方稱將把問題提交公司相關部門處理后半小時內電話回復,但兩次延期后截至發稿仍未得到回復。
不過,在滴滴順風車APP里,記者聯系在線客服,在線客服的回答是:滴滴對平臺上的不同業務有相應的保障措施。對不同的事故責任如何劃分,還要根據具體案例中交警判責和法院判決。對服務中乘客、司機和其他道路參與者受到的人身損害,滴滴將會提供足額的保障,凡是由該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含第三者),無論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滴滴出行平臺在事故責任認定之前,會為傷亡者先行墊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必要的、合理的醫藥費、診療費、急救費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其他費用;且在車輛保險不足額的情況下,依責任比例為傷者提供補償。
事前負有審查義事后也有賠償責任?
立法尚不明確
“從法律角度看,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已明確的情況下,涉及司機、網約車平臺誰應該對死者及其家屬負責任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15日接受羊城晚報記者采訪時說,就民事責任而言,司機楊某的責任免不掉——一是要對兩死一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是承擔追尾對前車造成的損害。
對于網約車平臺是否該承擔責任,劉俊海說:“網約車的盈利模式多種多樣,但萬變不離其宗,依然是經營者的一種商業模式,乘客是它的消費者,除了履行合同法層面的義務之外,還必須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
“駕駛人的信息有沒有篩查過、是否具有遵紀守法的能力、是否具有運營車輛的能力?車況是否滿足出行安全需要?平臺對車速過快的車主有無盡到提醒義務?為了確保乘客的安全,這些都是經營者需要關注或審查的。”劉俊海表示,若消費者由于使用經營者提供的服務而導致死亡的,經營者必須支付傷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涉及第三方平臺出現侵權或者違約責任,很多人都想‘抓’住平臺,但目前的立法還沒走到這步。”從事民法研究的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洪亮15日接受羊城晚報采訪時說,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以及司法解釋僅在第三方平臺未提供銷售者姓名等真實信息或明知應知侵害行為等情況下,才承擔一定的先行償付或有限的連帶責任,并未形成一般性的共同侵權責任或連帶責任,目前的立法現狀整體上有利于第三方平臺。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指出,網約車服務平臺,作為共享經濟背景下第三方網絡交易服務平臺的一類,其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一直存在爭議。盡管如此,他指出,2016年七部委聯合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但同時又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滴滴順風車提供網絡平臺,將司機與乘客組織起來,使客運行為得以發生。因此,滴滴順風車也要承擔過錯責任,這主要是對順風車輛營運安全的審查、順風車司機準駕資格的審查和監督等方面。有學者認為此種責任是一種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造成交通事故時,由司機直接對乘客承擔責任,而非由滴滴順風車直接對乘客承擔責任。滴滴順風車公司只有在存在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這也是七部委意見將拼車、順風車的情形交由地方政府另作規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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