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融通盡調報告信息不實 多款資管產品逾期
近期,記者獨家獲悉,北京圓融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融通資管公司”)發行的多款產品均存在逾期。其中圓融通斯太爾1號私募基金(以下簡稱“圓融通斯太爾1號”)和圓融通陽光1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圓融通陽光1號”)已經逾期。據悉,由圓融通資管公司作為融資主體的其他幾個信托計劃也出現了延期兌付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多方證據顯示,圓融通資管公司在發行圓融通陽光1號過程中,信息披露瑕疵頗多。
盡調報告信息不實
圓融通資管公司作為圓融通陽光1號的管理人,于2016年6月28日發起設立,產品期限兩年,每年年末付息,但在 2017年12月31日應付年度利息日,融資方北京中加陽光能源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加陽光公司”)逾期未支付利息。
該產品的55位個人投資者代表孫一(化名)對記者表示,產品正式到期日是2018年6月22日,按理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這兩個時間要付息,第一次2016年12月31日已經付息,2017年12月31日應付利息1341.76萬元,但實際拖到2018年1月15日支付了300萬元利息之后,3月又付了400萬元利息,2017年的利息仍欠641.76萬元沒有支付。
記者通過核實產品盡調報告中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報告和項目中實際兩處房屋抵押物的抵押權證情況,發現盡調報告中關于項目抵押物的抵押信息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
盡調報告中關于其中一處抵押物抵押價值這樣寫道,“估值對象存在抵押物估價他項權利,設定日期為2014年12月1日,權利人為劉濤,權利價值為3500萬元,即估值對象抵押價值等于市場價值扣除法定優先受償款后約為9500萬元“。
但通過從房地局查詢到的昌平區房產抵押物(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吉晟別墅39號樓)他項權利信息顯示,盡調報告中提到的劉濤,早在昌平區房產抵押物做抵押權二抵登記前就已經解押了,真正的一抵應該是叫曹慶州的自然人,抵押了5500萬元。而圓融通陽光1號的投資人是二抵,根據法定優先受償權,實際能給到投資人的抵押物價值只有6000萬元,而非盡調報告中寫到的9500萬元。
抵押物的實際可抵押價值為何會出錯?僅僅是盡調不充分還是管理人故意對投資者隱瞞事實?某做地產業務的資管公司副總裁告訴記者,一般項目管理人在盡調期間,就應該對抵押物的他項權利情況做詳細的了解。“房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時候,在房地局就能查到抵押物目前的抵押情況,管理人不太可能不清楚,更別說完全搞錯了,這個項目中管理人故意對投資者隱瞞了抵押物的實際抵押情況的嫌疑比較大。”
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懷濤律師認為,盡調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有可能是因為管理人未盡到審慎調查的義務,也可能是沒有如實披露。但如果是盡調后沒有如實披露,導致投資者不了解真實情況的,該行為確有存在欺騙投資者的嫌疑。
除了抵押物抵押價值不符之外,投資者對抵押物登記抵押權的時間也頗有異議。孫一告訴記者,圓融通陽光1號資產管理計劃分4期發行,發行一二期時,他在2016年5月12日就與圓融通資管公司簽了合同,而昌平區的抵押物抵押權是在2016年8月19日才補辦的。
“并且圓融通資管公司后續在沒有做廣渠門房產(北京市廣渠門外大街9號院3號樓)抵押權證登記的情況下,又籌集了三四期資金,約4620萬元,并由受托人山西信托將三期資金2210萬元在2016年9月14日放出,四期資金2410萬元在2016年10月28日放出。”孫一說道。
王懷濤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簽訂抵押權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有其他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先登記的,在債務受償時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將落后于在先登記的抵押權人,存在不能完全受償甚至完全不能受償的風險,很大程度上喪失了抵押的意義。“圓融通資管公司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即發行產品的行為,毫無疑問未盡到管理人勤勉盡責的義務,存在失職。”
據悉,直至產品出現實質性逾期,作為管理人的圓融通資管公司也沒有對廣渠門房屋抵押物補辦抵押權登記,導致投資人現在無法對該處抵押物進行處置。而融資方中加陽光公司法人鄭清,以“廣渠門房產所有人已更換,現在在做一抵工作,但房產證在一抵手中,一抵不提供房本,協商很困難”為由,遲遲沒有對廣渠門房產補充抵押。
在抵押物沒有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情況下,管理人圓融通資管公司就對投資人發行產品,委托山西信托進行了放款操作。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廣渠門房屋抵押物的抵押權是放在圓融通資管公司法人及總經理王旭峰名下,產品出現逾期未兌付問題之后,投資者無權直接對抵押物進行處置,而作為產品的管理人同時是抵押物的抵押權人,王旭峰并沒有應投資者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處置,以此盡可能地挽回投資者的損失。
王懷濤認為,一般來說,抵押權人要與抵押合同保持一致,該項目這樣安排也將管理人的權利轉移到了個人身上,個人會離職、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也意味著將投資者的權利置于極大不確定狀態之中,屬于風控合規的重大瑕疵,也是管理人失職、不重視風控管理的表現。
截至發稿,王旭峰本人并沒有回復記者的采訪函。
關聯方合謀?
值得注意的是,圓融通陽光1號的融資方中加陽光公司,擔保方是博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華資管公司”)、抵押方公司為北京市玉龍吉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三方公司的法人均為鄭清。
而圓融通資管公司與圓融通陽光1號產品融資方中加陽光公司的關系也顯得頗為密切。其官網顯示,中加陽光公司和北京市新興房地產開發總局(以下簡稱“新興房產開發總局”)這兩家公司是圓融通資管公司的戰略合作伙伴,雙方利用各自優勢和特點,合作共贏。而中加陽光公司是新興房產開發總局的全資子公司,新興房產開發總局是北京市國資委直屬企業。中加陽光公司注冊資金3億元,是一家國有控股的投資公司,主要對外投資有煤礦、高速公路、鐵路項目。
記者發現,圓融通資管公司法人王旭峰與鄭清控制下的其他公司也有合作。天眼查顯示,王旭峰與博華資管公司一起合作投資了宜昌市西陵區圓融通農業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伙),此外,王旭峰控股的深圳前海中源通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和博華資管公司還共同投資了上海應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巧合的是,上海應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就是圓融通陽光1號產品的總包銷方,這次產品中1億元的融資款就是這家公司籌集的。
需要注意的是,圓融通陽光1號產品的融資成本是比較高的。根據合同,中加陽光需要給到投資者的預期收益率就達到10%~11%,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費,山西信托再收取0.2%的通道費,國信證券收取0.1%的托管費,同時給到第三方總包銷方上海應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4.5%~5%的包銷費,也就是說最后實際落在融資方中加陽光公司的融資成本至少在15%~17%之間。而記者從多位理財師了解到的包銷費的提成,行業普遍在3.5%~4%之間。“上海應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這個費用拿得是比較高的。”一位第三方代銷公司的資深理財師告訴記者。
而根據一起法院判決書顯示,其實中加陽光公司早在2016年3月,就已經因為與華夏銀行北京中軸路支行的一起金融借款糾紛,被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查封、凍結名下所有房產和銀行賬戶。
該判決生效后,華夏銀行北京中軸路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在強制執行后,中加陽光公司并未履行還款義務,拖欠所有執行款47892067元未履行。
根據裁判文書網2017年12月14日公布的中加陽光公司執行裁定書顯示,2016年12月15日,中加陽光公司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名下房產和銀行賬戶進行了查封凍結,但經查中加陽光公司現仍在經營過程中,中加陽光公司以沒有主動履行能力,不存在拒不履行為由要求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但遭到法院終審駁回,并判其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而圓融通資管公司在2016年5月卻未能“發現”如此重大的違約風險,還給中加陽光公司順利發行了規模1億元的圓融通陽光1號資產管理計劃。
此外,根據圓融通資管公司、中加陽光公司和山西信托之間的互相回函文件,可以了解到,圓融通陽光1號資金主要投資于由山西信托發起設立的山西信托-信建3號單一資金信托,該信托定向用于向中加陽光公司補充經營性流動資金提供資金貸款,山西信托將11980萬元信托資金于2016年7月12日、8月12日、9月14日、10月31日分四次發放給中加陽光。
2018年1月16日,因中加陽光公司管理的道路交通流量減少導致收入減少,及公司部分應收賬款未能及時回款等方面的原因,未能及時足額支付相關款項。
2月2日,圓融通資管公司請求對中加陽光公司啟動司法程序的函,以中加陽光及有關保證方為被告,向山西信托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月10日,由于中加陽光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利息已構成貸款違約,山西信托根據與委托人圓融通資管公司簽訂的《信托合同》,將對中加陽光的全部債券原狀返還給委托人,之后由中加陽光公司直接向委托人圓融通資管公司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山西信托董辦相關人士回應記者,山西信托-信建3號單一資金信托是公司被動管理類項目,目前該項目已經按照合同原狀返還了,公司不承擔產品違約的風險。
“圓融通資管公司采取積極行動可以是積極談判、提起訴訟或仲裁、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未積極作為保護投資者權利的屬于不作為。具體到本次事件中,我們認為圓融通資管公司因存在沒有及時辦理抵押登記的風險敞口,應當第一時間提起訴訟、及時處置抵押物,做出更有效的反應,否則有不作為的嫌疑。”王懷濤分析道。
截至記者發稿,雖然管理人與融資方多次承諾還款,并明確了還款時間與金額,但最終都以食言告吹。管理人圓融通資管公司并沒有對融資方中加公司提起法律訴訟,也沒有及時處置抵押物追回投資者損失。
多款產品逾期
除了圓融通陽光1號違約,圓融通資管公司的多款產品都出現逾期情況。一位購買了圓融通斯太爾1號產品的投資者向記者確認,目前該款產品已經違約4個月了,目前沒有收到任何利息和本金。
圓融通斯太爾1號在2016年10月底發行,產品期限一年半,規模2億元,按年付息,所募集資金用于補充山東英達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達鋼構“)的流動資金,而英達鋼構是上市公司斯太爾(000760.SZ)的第一大股東。英達鋼構控股股東馮文杰以其持有的英達鋼構14.92%的股權進行質押,斯太爾實際控制人馮文杰對本次融資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然而,目前斯太爾的處境可謂是“風雨飄搖”中,其最新披露的財報顯示,2017年全年歸母凈利潤虧損1.69億元,2018年一季度凈利潤虧損3100萬元,同時公司面臨股東賣殼退出、董監高集體辭職、3年業績對賭未能完成等困境。而英達鋼構早在2016年凈利潤就虧損8601萬元,目前所持斯太爾股份基本上也已全部處于質押狀態,公司身陷多起法律糾紛,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公司名單。
“以誠立世,穩健、進取、開放、創新”,這是圓融通資管公司在其官網首頁赫然顯示的公司口號。而如今,其參與發行或管理的多款資管產品頻頻出現違約,是恰逢“時運多舛”不幸踩雷,還是盡調不充分,抑或是欺詐發行呢?本報記者將做進一步的核實調查。(記者 萬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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