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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局死亡,涉事民警被指控玩忽職守

聲明:以下內容系該案死者周浩的父親周厚金所述

再有1.5個月,我的兒子周浩(1990年9月出生)死在湖南攸縣安公安局就整整1年。我兒子是四川人,為什么死在湖南的公安局里,沒有人給我司法文書來告知我。

2022年10月2日19時,我接到了湖南省株洲市修縣公安局的人私人來電,他告訴我說,我的兒子周浩下午1點從攸縣公安局辦公大樓10樓1005室墜樓,落在了5樓平臺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我后來得知,墜樓前,周浩在室內停留了35分鐘左右,同在室內的是公安局警察周賽、李華,1005室不是辦案點。

2022年10月3日,我趕到攸縣公安局,好幾個警察知訴我,說周浩跳樓是畏罪自殺。

我不認可,原因如下:

1、攸縣公安局介紹案情時說,1005室不是辦案地點,室內沒有監控,且周浩是趁兩警察不備,突然掙脫銬在沙發上的手銬,踩著沙發扶手,從窗口跳下去的。

我帶著律師去看了現場,我們發現:這個1005室的窗口是滑輪窗,空隙很窄,一個成年人很難迅速爬上窗臺并向外跳出去,而且,窗臺上沒有攀爬痕跡。另外,公安局的人解釋說“這個窗戶平時不能全開,事發當天為了通風才全打開的”,案發時,相臨的其他室窗戶只能半開。

2、對于“掙脫手銬”我認為不可能,因為我和律師都看到周浩尸體腕部沒有掙脫手銬過程中留下的痕跡,是的看得清清楚楚,沒有痕跡。

3、事發后,現場勘驗是攸縣公安局派人做的,尸體著地的地方沒有血跡,即便墜落處能看到用水沖刷的痕跡,也看不到摔下來流出的血。

4、事發后,現場勘驗是攸縣公安局派人做的,攸縣公安局大樓1005室里,只有周浩的一枚鞋印。而在場的兩個警察說他們拉周浩沒拉住,現場怎么可能沒有警察的鞋印?

5、事發后,現場勘驗是攸縣公安局派人做的,1005室內有好幾個擦拭過血跡的紙團,紙團上的血是誰的?又是誰持紙擦的?攸縣公安至今未做鑒定。

6、在場兩警察手背、胳膊上有新鮮抓痕,周浩手指處有異物,可是這些抓痕、異物沒再取樣做鑒定。

7、周浩墜樓時是左側先著地,因為左側體表、肋骨等損傷嚴重。可是,尸體上肉眼可見右眼有淤青呈熊貓眼狀態,右面部卻完好無損。

8、周浩頭頂部正中間,有一個7.2cm的直線型傷口,傷深及顱骨,病例記載,這處傷有少量出血。這處傷不可能是墜亡形成。司法鑒定專家告訴我,這處傷是在瀕死狀態下形成的,所以出血量少。

9、看完現場后,我聘請的律師受到攸縣公安局壓力,退出代理,不再管我。

10、公安系統的內部人私下告訴,周浩被帶到攸縣之前,已經交待了好幾個他知道毒犯,并且經初步核實,周浩的交代已經達到了立功條件。周浩沒有自殺動機。

11、事發后,攸縣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歐國華通過律師向我提出賠錢私了,賠錢數額按車禍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支付,我就想知道兒子究竟是怎么死的,所以拒絕這樣不明不白的賠付。

自從我不同意私了,就再也沒有人過問過案件。我和律師之所以能看到現場勘查的內容,是因為在事發后長達半年的時間里,攸縣公安局不認為這個命案,不立案,作為意外事件處理。

我沒辦法,只能信訪、控告,終于在大半年過去,因為來自上級的壓力,株州市檢察院立案了。但讓人無法接受的是,重要的溝通、材料的提交、相關鑒定的委托都由攸縣檢察院做。我提交的材料、意見、對鑒定的要求無人理會。

株州市檢察在立案兩三個月后,才知道我交過材料。我要求委托律師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與偵查機關溝通,偵查機關派檢察官說:案件是玩忽職守,屬于職務犯罪案件,沒有被害人。周浩在案件中是什么身份,偵查機關也不知道。

8月中旬,案件已經移送到株洲市蘆淞區審查起訴,這次檢察官助理明確轉達檢察官的話,確確實實告訴我:周浩不是案件被害人。

我就發了視頻,希望能與檢察官溝通,也是就案件進行控告。我相信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定性,但是,基于以上尸體傷情等客觀證據,我判斷,兒子周浩的死,是因為供出了毒販而遭人蓄意謀殺。

請求大家幫忙,我只想要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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