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直播間出現虛假宣傳,平臺經營者需承擔賠償責任
藍鯨TMT頻道3月2日訊,據央視新聞報道,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將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第11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解釋第12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網絡直播間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劉敏介紹,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實務中通常稱作品牌自播。這種情況下,只是展示和銷售商品的方式發生了變化,責任承擔與普通經營者并沒有本質區別。司法解釋明確,如果因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據央視新聞報道,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其中,第11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 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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