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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成打工仔,互聯網巨頭挾流量以令金融!央媽:不行,要規范

金融和科技既要融合,也要隔離。

2021年年末,央行、銀保監會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新規”),明確金融機構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標中使用金融類字樣。

新規出臺,金融產品的網絡引流和代銷等行為納入監管。這一措施直擊互聯網平臺與銀行合作的“七寸”。

2013年余額寶橫空出世,再到各類消費金融產品、互聯網存款、助貸業務等各類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科技近年的發展可謂如火如荼。在2017年前后,分潤合作模式之下的助貸、聯合貸業務已成為主流。互聯網巨頭挾流量自重,有了和金融機構討價還價的籌碼。

本就居于弱勢地位的中小金融,不得不緊抱互聯網巨頭“大腿”。部分中小銀行已極為依賴互聯網平臺,將之視為攬儲的重要渠道手段。部分銀行與互聯網平臺聯手押注消費金融賽道,以期零售金融轉型。比如,某銀行通過互聯網平臺吸收存款總額甚至占到其各項存款的70%。

金融成為互聯網平臺的流量變現出口,不少互聯網平臺“挾流量以令機構”,中小金融機構從營銷到風控喪失了主導權,但對這些平臺又束手無策,又愛又恨。

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日趨嚴厲,從網絡小貸監管新規到互聯網存、貸款監管辦法,再到反壟斷,力度不斷加碼。態度已然明朗。金融的,歸金融;科技的,歸科技。互聯網平臺可以賺信息服務的錢,但別想著賺金融業務的錢了。

據金融營銷辦法的整體原則,互聯網平臺可以從事網絡營銷,但不得網絡銷售。一字之別,天差地別。互聯網平臺與金融機構“分離”,金融產品名稱不得使用互聯網平臺相關字樣。整改落地,去年11月螞蟻花唄就啟動品牌隔離,花唄已升級變更為“XX銀行信用購”。

2020年7月出臺的《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旨在規范互聯網平臺與銀行機構的資金運作。2021年9月發布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信息和數據運作。這次頒布的新規,則是劍指品宣與分潤模式。這三大規章形成穩定的“制度三角”,支撐監管對互聯網金融業務開展全方位的“畫圈”式管理。

互聯網平臺將從“流量+運營+全流程風控”,向“提供廣告+流量服務”過渡;銀行從“形式化風控+資金提供”,向“自主運營+實質風控+資金提供+貸后管理”的自營體系過渡,除獲客外的業務流程全部回歸銀行。各盡所長,各司其職。

互聯網巨頭“挾流量以令機構”的日子,已難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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