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加盟司機出交通事故,韻達被強制執行239萬
中華網財經6月3日訊,天眼查顯示,近日,韻達快遞關聯公司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新增三條被執行人信息,案號分別為(2021)蘇0115執3520號、(2021)蘇0115執3521號、(2021)蘇0115執3522號,被執行總金額約239萬元。
裁判文書(2021)蘇01民終2320號顯示,2020年1月16日3時40分許,王某俊駕駛車身標記“韻達”的蘇A×××**號輕型廂式貨車,沿G25長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2066公里800米附近時,因打瞌睡撞上停在應急車道內徐某西駕駛的京P×××**號小型轎車,造成徐某西及車上乘客周某麗搶救無效死亡、車上乘客徐某盛受傷和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隊認定王某俊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西、周某麗、徐某盛不負事故責任。王某俊不服事故責任認定,申請復核。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維持王某俊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復核結論。王某俊是馳鼎順物流公司駕駛員,事故發生于履行職務期間;蘇A×××**號輕型廂式貨車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額100萬元的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周某麗與徐某西于2002年1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兒子徐某璞、徐某盛;周某才、王某蕊是周某麗父母。徐某盛受傷后在兒童醫療治療用去醫療費135611.36元(其中馳鼎順物流公司和保險公司各支付醫療費10000元,尚欠兒童醫院醫療費115611.36元)。2020年2月10日,徐某盛經搶救無效死亡。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因徐某盛死亡損失死亡賠償金1203640元、喪葬費432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和親屬辦理喪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3000元(一審法院酌定)。交通事故發生后,馳鼎順物流公司支付賠償款36666.7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380000元。王某俊因本案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另查明,馳鼎順物流公司持有江蘇省郵政管理局核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2019年5月9日,馳鼎順物流公司與韻達貨運公司訂立《韻達速遞特許經營(加盟)合同》,韻達貨運公司以普通使用許可方式許可馳鼎順物流公司在合同約定有效期限內和特許經營范圍內使用韻達貨運公司的快遞類服務商標為其客戶提供快件收寄和投遞等快遞服務;韻達貨運公司向馳鼎順物流公司有償提供穩定的快遞物料供應服務,提供與快遞業務操作有關的各項制度和文件,提供統一的店面裝璜標準、人員著裝標準以及設備采購標準;在合同有效期限內,馳鼎順物流公司未經韻達貨運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自有品牌從事快遞服務,也不得同時代理其他快遞公司的快件收寄攬收和投遞派送業務,應當按照韻達貨運公司制訂的收費標準對外開展快遞業務,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費標準,在快遞服務過程中應當使用由韻達貨運公司指定供應商提供的快遞運單、封套、掃描槍、電子秤等與快遞有關的設備和物料。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履行了賠償義務,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核,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損失1435546.36元(其中醫療費135611.36元、死亡賠償金1203640元、喪葬費432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和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3000元),扣除已付賠償款416666.70元后,馳鼎順物流公司還需再賠償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損失1018879.66元(其中優先支付兒童醫院醫療費115611.36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南京馳鼎順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損失1018879.66元(其中優先支付南京市兒童醫院醫療費115611.36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韻達貨運公司承擔全額補充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韻達貨運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比例為30%太低,因馳鼎順物流公司沒有賠付能力,韻達貨運公司應對全部賠償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首先,在特許經營關系中,由授權方承擔全部補充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責任,有利于督促其提高對加盟條件的設置并加強對加盟公司資格的審查,最終有利于特許經營模式的良性發展。其次,依據案涉《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第八條第十七項的約定,在馳鼎順物流公司無法完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由韻達貨運公司承擔全部補充賠償責任并不違背特許加盟合同的本意。韻達貨運公司對馳鼎順物流公司的對外侵權行為承擔全部補充賠償責任,既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又能夠平衡授權方與加盟方的責任承擔問題。
韻達貨運公司辯稱,本案系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韻達貨運公司與馳鼎順物流公司之間為特許加盟法律關系,合同關系與侵權關系不同,受害人損失應由直接侵權人或侵權人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應累及特許人的管理責任。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以過錯為前提,韻達貨運公司作為品牌加盟方的平臺,在本起事故中沒有侵權行為及過錯,不存在無限累加的管理責任,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主張韻達貨運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判決:
一、撤銷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20)蘇0115民初2817號民事判決;
二、南京馳鼎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損失869442.86元(其中優先支付南京市兒童醫院醫療費115611.36元);
三、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對南京馳鼎順物流有限公司負有的第二項履行義務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四、駁回周某才、王某蕊、徐某璞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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