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創新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
4月16日,上交所發布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1年4月修訂)》的通知。通知明確,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創新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禁止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
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1年4月修訂)》的通知
上證發〔2021〕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明確科創板定位把握標準,支持和鼓勵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引導和規范發行人申報和保薦機構推薦工作,促進科創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1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3月27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上證發〔2020〕2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1年4月修訂)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確科創板定位把握標準,支持和鼓勵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引導和規范發行人申報和保薦機構推薦工作,促進科創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和推薦,應當基于《指引》和本規定中的科創屬性要求,把握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
發行人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應當對照《指引》和本規定中的科創屬性要求,對其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進行自我評估。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應當對發行人是否符合與科創板定位相關的科創屬性要求,進行核查把關,作出專業判斷。
第三條 科創板優先支持符合國家科技創新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等先進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突出、行業地位突出或者市場認可度高等的科技創新企業發行上市。
第四條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屬于下列行業領域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一)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主要包括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電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網絡、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軟件、互聯網、物聯網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裝備領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工程裝備及相關服務等;
(三)新材料領域,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金屬材料、先進石化化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復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服務等;
(四)新能源領域,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高效光電光熱、高效儲能及相關服務等;
(五)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包括高效節能產品及設備、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先進環保產品、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汽車整車、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及相關服務等;
(六)生物醫藥領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學藥、高端醫療設備與器械及相關服務等;
(七)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創新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禁止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
第五條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4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其中,軟件企業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發人員占當年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5項以上,軟件企業除外;
(四)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者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采用《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發行人除外。
第六條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雖未達到本規定第五條指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
(一)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于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
(二)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并將相關技術運用于主營業務;
(三)獨立或者牽頭承擔與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
(四)依靠核心技術形成的主要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動的關鍵設備、關鍵產品、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等,并實現了進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相關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
第七條發行人申報時,應當按照本規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提交關于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專項說明。專項說明應當突出重點,直接明了,有針對性評估是否符合科創屬性要求。
第八條保薦機構應當圍繞科創板定位,對發行人自我評估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盡職調查,重點對發行人科創屬性認定的依據是否真實、客觀、合理,以及申請文件中的相關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并按照本規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專項意見,說明具體的核查內容、核查過程等,同時在上市保薦書中說明核查結論及依據。
保薦機構核查時,應當結合發行人的技術先進性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不應簡單根據相關數量指標得出發行人符合科創板定位的結論。
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的,保薦機構應當充分論證、審慎推薦。
第九條本所發行上市審核中,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著重從以下方面關注發行人的自我評估是否客觀,保薦機構的核查把關是否充分并作出綜合判斷:
(一)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支持方向;
(二)發行人的行業領域是否屬于《指引》和本規定所列行業領域;
(三)發行人的科創屬性是否符合《指引》和本規定所列相關指標要求;
(四)如發行人的科創屬性未達到相關指標要求,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科技創新能力突出情形;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本所可以就發行人的科創屬性向科創板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履行正式咨詢程序,參照咨詢意見作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審核判斷,并按規定程序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就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的科創板支持方向、行業領域、科創屬性指標或者相關情形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發行人擬披露的與科創板定位相關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披露后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或者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披露。
第十三條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可在申報前,就本規定相關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向本所進行咨詢。
第十四條本所對保薦機構推薦企業到科創板上市的行為實施自律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保薦機構可以按規定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上證發〔2020〕21號)同時廢止。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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