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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兩大招實施 主要影響這些人群

當CRS(共同申報準則)遇上新個稅法中的反避稅條款,那些在國外開金融賬戶轉移資產或避稅的富人們可能面臨著補繳稅款的局面。

經過一年多準備工作后,CRS自本月起正式在我國實施,這也是中國首次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這也意味著,我國稅收居民在其它參與CRS的幾十個國家的金融賬戶信息將被交換給中國稅務部門。

更為重要的是,如果說CRS交換來的信息主要用來核查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那么剛剛通過的新個稅法中新增的反避稅條款,則對稅務部門決定是否對納稅人補繳稅款提供了法律依據。

環環相扣的政策下,在海外擁有金融資產的納稅人可能面臨補繳稅款的局面,有意思的是,根據新個稅法,補繳的稅款可能也要加收利息!

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有了新標準,這種方式避稅行不通

CRS的全稱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即為全球范圍內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統一報告標準”。

其本質是反避稅,所有簽署CRS的國家和地區都要在本國金融機構實行這一統一標準,并與其他簽署國家和地區交換掌握的對方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以此掌握本國納稅人資產狀況,判斷他們是否偷稅漏稅、行受賄或洗錢。其主要涉及金融賬戶,不包含房產等非金融資產。

CRS交換的信息包括一下三大方面:

海外機構賬戶: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保險公司在內的幾乎所有海外金融機構。

資產信息:存款賬戶、托管賬戶、具有現金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券收益。

賬戶內容:賬戶及賬戶余額、姓名及出生日期、稅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計入該賬戶總額。

中國國際稅務研究院研究員劉爽表示,中國實施CRS后,信息交換給誰,誰來征稅的標準是以稅收居民身份來判定的,主要看其是否是中國稅收居民,而不是根據國籍來判定。

根據最新個稅法的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新個稅法對于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使用了183天劃分的國際通行慣例,這也就意味著,中國公民簡單使用第二國護照的方式規避CRS申報將行不通。

普華永道中國私人客戶服務中區主管合伙人王蕾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居民身份的判定與CRS也息息相關,中國公民通過簡單買本他國護照來規避CRS申報的時代將徹底結束。當中國的新稅法昭告天下,海外的金融機構自然不會接受一位中國公民提供的島國護照+島國稅務居民證明+30天的離境記錄,繼續閉著眼睛把該公民的CRS的信息報去島國,除非該中國公民可以提供該年183天的離境記錄。因此,對于通過使用他國護照避免CRS申報的高凈值個人,應盡早認識到這一即將發生的變化,及時應對。

CRS將主要影響這些人群

如上所述,CRS將影響的人群主要是那些在海外有金融資產的居民個人,包括在海外有殼公司投資理財、在海外購買了大額保險、在海外設立家族信托等人。

但從先易后難的排查角度看,CRS交換初期重點檢查的納稅人是高資產人群。多位受訪的金融律師認為,100萬美元以上的高資產人士是這次全球資產透明化進程的主要攻克對象。雖然CRS并沒有把低資產人士排除在外,但交換賬戶信息會產生海量數據,即便有些低資產人士不愿意資產被“透明化”,但從實踐角度來說影響并不大。

不同國家對于不同類別賬戶的盡職調查要求和程序也不同,有些國家今年已經開始互換信息。根據我國去年5月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中國版CRS最先查的是賬戶余額擁有100萬美金以上的高凈值大咖,2017年12月31日前就要完成所有賬戶的盡職調查,100萬美金以下的可以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避稅天堂”不再天堂

據經合組織(OECD)發布的消息,中國已經依據《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第29條之規定,將《公約》效力正式擴大于香港和澳門兩地。《公約》將在2018年9月1日正式在香港和澳門兩地生效實施。

這意味著,中國內地高凈值人群在香港及澳門的金融賬戶將會通過CRS的自動交換機制傳遞給中國內地的稅務機關;香港和澳門的稅務局很快將與更多國家的稅務局自動交換金融賬戶信息;中國內地與香港和澳門兩地在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CRS下的第一次賬戶信息自動交換。

作為中國內地居民最大的金融賬戶開戶地之一,香港加入CRS后,此前不少內地居民在香港購買大額保險等轉移資產等信息,也將被內地稅務部門所掌握。

目前,全球已有100多個國家承諾實施CRS標準,65個國家已經簽署了多邊自動交換協議,據高鳴咨詢統計,如下61個國家和地區的中國稅務居民金融賬戶信息將交換回中國,包括: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伯利茲,百慕大,巴西,英屬維爾京群島,保加利亞,加拿大,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希臘,格陵蘭,根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馬恩島,意大利,日本,澤西島,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特塞拉特島,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烏拉圭。

中國富豪比較熱衷開設機構的離岸避稅國家,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都在信息交換之列。

此外,隨著不斷有新的國家和地區加入,從其他國家和地區交換回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金融賬戶信息會越來越多。中國居民設立海外賬戶較多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新加坡雖然未加入CRS,但美國2010年開始了FATCA法案,已經開始全球征稅,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與美國就協定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

真正的大招:反避稅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CRS交換來的信息主要用來核查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并不是交換回來信息就直接征稅。但剛剛通過的新個稅法,則對高凈值人群境外金融資產強化稅款征管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也就是說,CRS只是個敲門磚,真正的“大招”是新個稅法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稅條款。

新個稅法的第八條就涉及反避稅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據了解,長期以來,我國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在企業,已有反避稅措施也主要針對企業法人進行設計。此次新個稅法首次引入反避稅條款,也意味著將相關個人避稅行為也納入反避稅體系。

王蕾稱,個人反避稅條款的引入將防止個人通過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的關聯方交易、離岸架構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納稅義務。建議存在以上涉稅安排的高凈值人士積極關注這一條款的實施細則,充分審閱現有涉稅安排的合規性,及早發現潛在稅務風險,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新稅法下個人的整體稅務的有效與合規。

“舉個簡單的例子,中國個人A在海外通過BVI(避稅天堂維爾京群島)空殼公司進行投資,BVI公司的利潤只要不分配到個人股東層面,在現行稅法下,個人A無需繳稅;而反避稅條款下,中國稅務機關可以以受控關聯公司的名義將沒有商業實質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潤視同個人直接取得而課稅。”王蕾說。

關鍵詞: 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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