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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如何避開“只游不學”的坑

“三大研學營地,讓孩子與科學家同行”“成都熊貓義工野外科考”“跟著課本去絲綢之路”……暑假開啟后,研學旅行的宣傳鋪天蓋地,以豐富的活動內容和優美的風景牢牢抓住了家長和孩子的眼球。但是,時有發生的游而不學、價格虛高、發生意外等問題,也困擾著家長們。那么,參加研學旅行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注意呢?


【資料圖】

“貨不對板”存在虛假宣傳風險

美麗的風景、高檔的酒店、專業的導師、向往的大學……這樣豐富多彩的研學旅行宣傳吸引了很多家長和孩子的關注,哪怕價格不菲,家長也會心甘情愿掏錢。但有的研學旅行實際情況與宣傳內容嚴重不符,行程縮水、住宿降級、導師水平參差不齊,甚至只是平常的旅行團穿上了研學的“外衣”,“只游不學”使得孩子的體驗感不盡如人意,家長也大呼上當。

研學機構的上述行為或在一定程度上涉嫌虛假宣傳,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研學旅行本質上也是旅游形式,我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因此,研學機構對提供的服務進行夸大甚至無中生有的宣傳描述,或使用誘導式宣傳,省略、含糊關鍵信息使得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均涉嫌虛假宣傳,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研學機構如果對其服務進行了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或在宣傳中使用歧視性語言,或者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宣傳中,欺騙、誤導相關公眾,侵害其他經營者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也涉嫌不正當競爭。

此外,為吸引更多家長報名,研學機構通過多種手段進行宣傳營銷,也屬于廣告行為。我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對于研學旅行的廣告宣傳來說,其表現形式可以適當夸張,但是介紹的服務及路線不能存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消費者在挑選研學旅行時要多方考慮,不要沖動買單,一定要理智選擇研學項目;如果遇到了虛假宣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蹭名牌”“搭便車”或構成商標侵權

人們日常消費的時候,往往認為大品牌產品更有保障,哪怕多花一點錢也要買個心安。同樣,絕大多數家長在挑選研學機構時也是這樣的心理。但是家長在挑選研學機構時也可能存在辨別能力不足,被不良機構的宣傳和包裝所蒙蔽、洗腦的風險。例如,一些研學機構在店面門頭、店招及店內裝潢等處突出使用了知名機構標識,或在對外宣傳時使用知名機構標識進行推廣宣傳,導致家長們誤認是知名機構而報名,更有甚者利用現代人喜歡在互聯網上搜索信息的習慣,將知名品牌設置為網絡推廣關鍵詞,在消費者對該知名品牌進行搜索時,將其吸引至自己運營的網站,讓消費者誤認其為知名機構的旗下品牌或關聯公司,這些“蹭名牌”“搭便車”的行為都可能涉嫌商標侵權,甚至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如果研學機構在經營和宣傳的過程中,在門店或展廳的顯著位置或者交易文書等地使用他人知名商標、標識,或者通過同音不同字、字形相似、簡繁體轉換等方式“蹭名牌”誤導消費者,則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因此,作為研學機構,應當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及時將品牌或使用的標識注冊為商標,將品牌納入商標法保護的范疇,同時,注意是否有其他機構在“蹭名牌”“搭便車”,以便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品牌形象。對于家長來說,在為孩子挑選研學機構時,一定要多查、多看、多問,選擇正規途徑報名,不要為假冒品牌買單。

機構在合同中推卸責任當屬無效

叢林探險、草原馳騁、沙漠露營、灘涂趕海……種種豐富甚至獵奇的研學活動能夠鍛煉孩子的體能,開拓他們的眼界,廣受家長的歡迎,但難以避免的是,也增加了發生意外的風險。特別是現在市場上研學機構良莠不齊,部分機構監管不力、組織不當、人員經驗不足,也增加了發生危險的概率。一旦發生了意外,孩子的人身安全應當誰擔責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017年,一小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影視城研學旅行活動,該活動由某旅行社組織并接待。在活動過程中,學生被秋千架砸傷。隨后,孩子的父親將學校和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經法院認定,該小學生在等候區處于無人管理狀態,繼而發生損害,且旅行社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告知、警示等義務,存在過錯,應對孩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到達影視城后,應游覽要求,學校的老師與學生分開活動,學生交由旅游服務者管理,學校不參與。因此,學生在此期間發生損害,學校不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決,旅行社賠償經濟損失9.6萬余元。

此外,部分研學機構在合同上“大做文章”,偷換概念或逃避責任,有些家長對于合同內容了解不清楚,出于信任就盲目簽署,甚至有些合同是由學校統一簽署或者以“告知書”“知情書”等形式通過學生轉交給家長,一旦出事故,就將責任推卸到保險公司、學生個人甚至家長身上,逃避賠償責任。

近日,一博主曝光女兒學校研學活動簽署的自愿協議上列有各種霸王條款,如“甲方(學生)妥善保管好個人隨身物品及貴重財物,對其安全負責。如果因甲方個人原因而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及公共財產造成損害,甲方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甲方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的不當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等,直接將責任轉嫁到學生身上。實際上,從法律關系上來講,無論是研學合同還是告知書,其本質為學生(或家長)與研學機構(或學校)簽訂的合同,可以受到民法典的規制。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因此,如果研學機構違背公平原則,單方面制定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權益等不平等格式條款,則該條款自始無效。

作為研學機構,應當謹慎草擬合同,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合同相對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各種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不能利用相對強勢的地位設定不公平的條款或者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學生和家長來說,簽訂研學合同應當謹慎,認真閱讀合同內容,如果不慎簽署了霸王條款,應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提示】

研學旅行屬于新興領域,行業標準缺失、準入門檻過低導致研學旅行亂象叢生。經營者、消費者及相關監管部門必須協同發力,共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對于經營者而言,應當加強法律意識,誠信經營,不能過分夸大宣傳提供的服務;合理安排研學旅行路線和項目,選擇正規餐飲和住宿,提高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意識,準備應對意外事件的緊急預案。制定合同時,應遵循公平原則,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被侵權的知名研學機構,應當積極進行知識產權打假,維護企業商譽及品牌形象。

對于消費者來說,應通過正規渠道報名研學旅行;在報名時要與銷售人員多溝通,核實合同細節,特別留意合同中安全保障、責任劃分、糾紛解決部分;在簽訂合同前可要求研學機構提供相關證書、資質和信用,瀏覽成功案例和真實評價。一旦在研學過程中發現虛假宣傳、貨不對板等問題時,要第一時間留存證據,借助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監管機構來說,應加強市場監管,暢通投訴渠道,建立研學產品服務監督評估機制,推進研學機構信用監管,提高機構準入門檻,同時針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遏制研學亂象的發生。

文/鄭天曉(北京石景山法院行政庭(知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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