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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數字檢察戰略賦能法律監督提質增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質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法律監督的力度、廣度及深度有了更新要求,如何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融入社會治理現代化,是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重大課題。而數字化革命的到來,為數字檢察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是新時代科技革命浪潮下法律監督模式變革的契機。

數字檢察的發展,重點在于通過運用數字化手段提升法律監督能力。首先,數字檢察有利于推動監督理念轉變。在新時代背景下,數字檢察的根本是賦能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促進檢察辦案更加公正、檢察管理更加科學、檢察服務更加精準,推進檢察工作現代化。數據整合是數字檢察的基礎,數據主要包括檢察機關內部數據及與其他機關之間的外部數據兩部分,要樹立數據共享共用理念,做實數據治理、聚合、管理、應用。其次,數字檢察有利于推動法律監督技術轉型升級。利用云計算技術對收集的海量數據進行篩選、比對、分析,可減少檢察官的大量重復勞動,消除因主觀性所帶來的判斷失誤。一是常態化開展執法司法巡查及流程監督。通過算法技術加大執法司法監督力度,實現事前、事中、事后“一攬子”處理。二是加快跨部門大數據平臺建設。實現執法司法活動的全流程、智能化管控,打通數據障礙,實現全流程網上辦案,全流程網上監督。三是搭建專業化法律監督大數據平臺。暢通數據收集渠道,構建監督模型,實現線索智能收集,案件精準辦理。法律監督大數據平臺建設的關鍵在于數據的導入及建模展開。通過歸集管理海量數據,運用監督模型碰撞篩選異常數據,并運用調查核實、審查等方法查明關聯事實。再次,數字檢察有利于推動法律監督模式轉型升級。隨著數字檢察戰略的深入推進,推動法律監督由點到面、由個案到類案、由一域到全域的源頭治理、系統治理。作為類案識別的關鍵因素,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是運用大數據確定類案監督的關鍵因素。

推進數字檢察戰略,既需要事關全局的頂層設計,亦離不開考慮周詳的實施路徑,檢察機關應立足數字檢察的核心要義,立足形成“業務主導、數據整合、技術支撐、重在應用”的工作機制目標,通盤考量其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的特征,做實做細各項工作。

數字檢察戰略的持續深入推進,離不開數字檢察平臺的建設及優化。應在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下,拓展和合理使用外部數據。首先,要暢通政法機關之間數據的流通及共享渠道,依托大數據平臺打破數據傳輸障礙,實現互聯互通、互享互惠,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監督盲區。從個案辦理中提煉、歸納、匯總類案普遍性規律,構建監督模型,實現從個案辦理向類案監督的轉變。其次,要暢通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數據流通及共享渠道。數字檢察建設有賴于數據的集成及線索收集,需要法院裁判數據、公安機關執法數據,及市場監管、環保、稅務等行政機關的業務數據。政務數據是檢察機關更好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保障,亦是數字檢察建設外部數據的主要來源。再次,要暢通檢察機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數據流通及共享渠道。通過對企事業單位海量數據的類型化、行業化、區域化處理,可以有效提升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利用大數據檢索持續提高辦案的精準度,檢察機關通過智能化手段對異常數據及可疑信息進行對比篩查,可以提高線索的成案率。

數字檢察戰略的持續深入推進,離不開專業化隊伍建設。首先,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數字化思維,提升數字運用能力。基于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及檢察長負責制的工作模式,檢察長必須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意識,對數字檢察具有較高水平的認知。其次,檢察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樹立數字思維、數據理念。著力培養更多既精通業務知識,又講政治、懂數字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再次,要突出辦案指引及應用普及。面向辦案實踐,及時總結、歸納各地已經成熟的數字檢察典型案例,通過制定辦案指引的方式引導檢察人員運用數字化思維辦理案件。適時將較為成熟的監督模型及數字化應用場景在全國檢察機關推廣。

數字檢察戰略的持續深入推進,離不開對調查核實的持續優化。利用大數據有助于辦案人員發現個案問題,在數據碰撞中篩選出類案線索,但對于線索的調查核實則依賴檢察權的剛性行使。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調查核實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審查、調查、偵查,數字檢察為這三種方式的融合貫通提供了可能。首先,審查權主要是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案件事實、涉案證據及法律適用等進行分析、判斷的權力。審查方式除了查詢、調閱等程序性事項外,還包括檢察機關內部的分析研判、審查評估、聽取意見等。數字化方式有助于克服審查方式的碎片化,使得法律監督不局限于個案或卷宗所反映的事實,覆蓋執法司法全過程。其次,調查核實權主要包括查詢、復制、詢問等非強制性措施,雖然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調查核實權皆有規定,但其體系性仍不健全,影響了調查核實的行使質效。數字檢察有助于克服調查核實形式化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再次,偵查權是檢察機關在刑事檢察中對案件線索及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的權力,主要包括“直接偵查權”“機動偵查權”“補充偵查權”三種形式。通過運用數字檢察,可以真正實現偵查權“線索收集”“數據篩查”“調查核實”“跟蹤反饋”的鏈條式發展。

(作者單位: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

[版面編輯:張寧] [責任編輯:謝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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