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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布一批保護商業秘密典型案例 涉及計算機軟件等行業

4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保護商業秘密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涉及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包括秘密下載軟件源代碼、披露家用電器發明專利技術、非法使用具有重要商業資源信息、竊取新能源技術參數、盜取智能終端電路原理圖及通訊技術設計方案等。據統計,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保護商業秘密案件566件,其中,刑事案件71件,民商事案件495件。

此次典型案例有4個民事、2個刑事案件,涉及信息傳輸、計算機軟件、制造業、進出口貿易、新能源等行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其中,“美的公司訴劉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中,法院根據技術特征比對確認被告侵害美的公司技術秘密,認定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申請發明專利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處賠償原告損失80萬元。“番高公司訴格霖公司、彭某泉、馮某儀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中,關鍵客戶信息作為重要商業資源,法院認為是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典型案例:

仟游公司等訴徐某、肖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依法適用舉證分配規則保護技術秘密

(一)基本案情

仟游公司、鵬游公司系帝王霸業游戲軟件源代碼權利人。該公司員工徐某、肖某在任職期間,參與了前述游戲源代碼的開發。二人離職后以新成立的策略公司,與南湃公司共同開發名為“三國”“三國逐鹿”的頁游游戲并上網運營。仟游公司指控徐某、肖某竊取了其帝王霸業游戲源代碼,并用于制作被訴侵權游戲。故以其構成侵權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前述員工及被訴公司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550萬元。

案件審理中,仟游公司、鵬游公司申請保全被訴游戲軟件源代碼作為本案證據,擬與主張保護的源代碼進行實質相似的比對。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拒不執行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書。南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所謂的“被訴游戲源代碼”文件,經驗證后被認定為并非其實際開發運營的被訴游戲源代碼。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仟游公司、鵬游公司作為權利人,已窮盡收集證據的途徑,但客觀上無法收集到證明待證事實的直接證據。鑒于本案被訴游戲是在被訴侵權人離職后短期內上線運營的同類游戲,且被訴的兩家公司不具備開發軟件的客觀條件。被訴游戲軟件源代碼僅由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持有,客觀上有提供相關證據的能力。依法院指令如實提供被訴游戲源代碼,是其法定義務。被訴侵權人不如實提供該證據,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即認定權利人主張的侵權事實成立。廣東高院判處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徐某、肖某停止侵害仟游公司、鵬游公司“帝王霸業”游戲軟件服務器源代碼商業秘密,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0萬元。

(三)典型意義

在竊取、使用網絡游戲軟件源代碼的商業秘密訴訟中,由于被訴游戲源代碼由被訴侵害人暗自掌控,被訴侵害行為發生后,商業秘密權利人難以取得關鍵證據。本案在訴訟進程中合理分配證明責任,促使雙方當事人交替履行證明責任,最終將訴訟不利后果歸責于未履行證明責任的一方,改判被訴侵權方承擔侵權責任,體現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裁判理念,有力地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利,規范了游戲市場競爭秩序。

美的公司訴劉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認定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申請發明專利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基本案情

劉某斌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間擔任美的公司的技術人員,參與該公司R410A模塊式數碼多聯機(ZA11-D184)項目的研發,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劉某斌與美的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解除勞動關系后入職志高公司,擔任研發中心能工程師。2014年9月,志高公司申請了名稱為“一種風冷空調機系統及其控制方法”的發明專利,主要發明人為劉某斌。美的公司向法院起訴,認為劉某斌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擅自向志高公司披露該項技術秘密并允許其申請專利,導致該項技術秘密處于公知狀態,給美的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請求判令劉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80.72萬元以及鑒定費113333元。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美的公司主張保護的涉案技術的秘密點3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技術秘密。與被訴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8進行比對,兩者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都是如何實現對制冷系統壓力的精確控制,兩者的控制原理相同,控制邏輯的設置也基本相同,屬于實質相同的技術。劉某斌違反與美的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擅自在專利申請中披露、使用該公司的技術秘密,構成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斌向美的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80萬元,并無不當,廣東高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申請發明專利,法院根據原告的主張確定技術秘密的秘密點,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合理認定秘密點是否符合技術秘密的法定要件,再將秘密點技術特征與被訴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從而認定本案構成侵害技術秘密的不正當競爭。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技術秘密非公知的認定與侵權比對往往是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本案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規則對類案處理具有重要意義。

番高公司訴格霖公司、彭某泉、馮某儀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依法認定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并予以保護

(一)基本案情

番高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進出口充氣橡膠制品、體育器材的企業,彭某泉、馮某儀夫妻倆均是該公司原員工,任職期間均簽署保密協議。2020年6月11日,離職后的彭某泉成立格霖公司。2020年10月29日,馮某儀在番高公司敏捷數據安全系統中,將兩份各有一千余名客戶詳細信息的“密文”表格文件重命名后解密并帶走。馮某儀于次日從番高公司辭職,第三天入職其丈夫設立的公司。2021年6月17日,南沙區綜合執法局從格霖公司電腦拷貝、提取資料并委托鑒定,并對彭某泉、馮某儀進行詢問。經鑒定顯示,電腦中272個郵箱、2148封郵件與前述兩份表格信息匹配。馮某儀稱該電腦為其在番高公司工作時使用,未清理即交格霖公司使用。彭某泉承認向表格中三家公司銷售沖浪板等產品,交易額約3萬美元。番高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番高公司請求保護的兩份表格包含客戶名稱、聯系方式、歷史交易等信息,不易為所屬領域知悉獲得;番高公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訂單、郵件證明表格信息具有商業價值;番高公司通過數據安全系統制作管理表格,并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客戶信息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馮某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番高公司商業秘密,離職后繼續以番高公司任職時的郵箱與客戶聯系,并將包含客戶信息的電腦供格霖公司、彭某泉使用,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彭某泉在番高公司任職時有機會接觸涉案客戶信息,將馮某儀未作保密刪除的電腦在格霖公司使用并與客戶交易,構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格霖公司經營范圍與番高公司重合,且應知曉彭某泉、馮某儀的任職保密情況仍使用涉案客戶信息,構成明知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遂判決格霖公司、彭某泉、馮某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為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權利人客戶信息的典型案例。涉案客戶信息涉及數十個國家、上千名客戶的信息,是權利人長期經營過程中付出智力勞動和經營成本積累的重要商業資源。本案從非公知、價值、保密三個維度論述了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并通過全面調取勘驗證據對三被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做出否定評價,構成要件完備、舉證清晰、認定嚴密,對于規范進出口貿易行為,維護公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維諦公司訴李某亮、貝爾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解決軟件源代碼技術秘密保護“侵權比對難”

(一)基本案情

維諦公司系提供供配電方案的國際知名企業,EPM軟件和EXS軟件是維諦公司專門為其特定UPS產品所獨立開發的軟件系統,并將兩款軟件系統的開發計劃、方案等過程文件及源代碼等開發成果作為公司的核心機密進行管理。李某亮在維諦公司任職期間,以他人名義成立貝爾公司,并教唆、引誘維諦公司其他員工通過U盤啟動等方式將上述軟件的相關源代碼秘密下載并帶出維諦公司,通過微信、郵件等方式披露給李某亮,并使用于貝爾公司的軟件產品。維諦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亮、貝爾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100萬元。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維諦公司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對涉案軟件源代碼通過硬件物理隔離及軟件技術手段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充分陳述該技術信息與公知領域相關信息的區別所在,同時通過大量證據合理表明其商業秘密被侵犯。李某亮、貝爾公司雖抗辯主張涉案技術信息不具有非公知,但并未就此提交證據。因此,應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舉證責任的特別規定,認定涉案技術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非公知,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經比對,被訴代碼中有17個源文件的代碼與維諦公司源代碼構成實質相同;有7個源文件代碼中所顯示的身份標識信息與維諦公司源代碼的信息完全相同,亦可認定構成實質相同。李某亮、貝爾公司的行為屬于以違反法律規定及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方式獲取技術秘密,并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或經部分修改后使用,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李某亮、貝爾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全額支持維諦公司的賠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基礎電力設備產品軟件源代碼的技術秘密保護。 區別于采用司法鑒定認定非公知及進行侵權比對的一般審理模式,本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舉證責任的特別規定,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涉案源代碼具有非公知;同時,由法院使用對比軟件將軟件源代碼進行直接比對,結合被訴代碼中的身份信息片段認定侵權成立。本案有效解決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非公知認定難”以及“侵權比對難”的兩大技術事實查明難題,是高效保護技術秘密的典型案例。

劉某炎侵犯商業秘密案

——認定“獲取型”侵犯商業秘密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炎原系遠景公司現地現物技術團隊負責人、機械工程師。2019年2月,劉某炎到惠來縣明陽公司涉案風電機組安裝現場,攜帶佳能照相機等工具,偽裝進入正在安裝的風電機組內部,對機組的內部結構、相關設備及技術參數等信息進行測量和拍照,共計拍攝617張照片及錄制15個視頻。經鑒定,涉案機組的五項技術點在案發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與劉某炎所拍攝照片中記載的技術信息相同。該技術點的自主研發成本為403余萬元,許可費用為5767余萬元,非法侵入造成檢測費損失30余萬元,生產誤工費損失4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劉某炎任職的公司與明陽公司實力接,競爭激烈,案發時涉案的風電機組系亞洲最大海上單機容量的抗臺風風電機組,創新程度及商業價值均較高。劉某炎對竊取行為所造成嚴重損害具有清晰認識,事先經過精心謀劃,并選擇在風電機組整機調試的關鍵階段實施犯罪,既反映涉案商業秘密有較高的專業、實用和價值,也說明劉某炎犯罪意圖明顯、社會危害較大。結合劉某炎的犯罪手段、后果以及涉案設備的直接損失及許可費用等因素,惠來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某炎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一百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劉某炎不服,提出上訴。揭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為典型的“獲取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類型案件。本案在審理中做到依法嚴懲知識產權刑事犯罪,重點解決了“獲取型”侵犯商業秘密罪與非罪、“非公知”認定問題及其特征、犯罪形態、損失數額計算等問題,具有新穎,在同類案件審理中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姜某輝等侵犯商業秘密案

——認定多項公開技術重新組合而成的電路圖構成商業秘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輝、吳某、張某敏等六人均曾任職于華為公司,分別從事技術研發以及研發管理,均與華為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吳某、張某敏首先提出利用華為公司ifere項目以及物質技術條件完成其K1智能兒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攏姜某輝等加入其“創業團隊”。六被告人將其在華為公司研發的ifere電路原理圖竊取并修改后使用在上海藝時公司K1智能兒童手表上,并將在華為公司的職務成果《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V0.2.docx》和《一種金屬環槽天線V0.2.docx》兩項天線技術方案擅自為上海藝時公司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導致三項技術信息均被公開。二審期間,經深圳市司法會計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給華為公司造成損失合計223.2萬元。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ifere電路原理圖以及兩項天線技術均系華為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財力研發而成,具有實用價值,華為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中,ifere電路原理圖的各個部件雖是現有、公開技術,但各個部件之間的組合關系具有特定,不為公眾所知悉;被告人使用兩項天線技術申請的專利因不具有創造被宣告無效,亦不影響該技術信息符合非公知要求。因此,上述技術信息均構成商業秘密。姜某輝等六人均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給華為公司造成損失合計2231662.43元。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分別判處吳某、張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十萬元;對姜某輝、王某裕、郁某、李某某亦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宣判后,被告人姜某輝等人不服,提出上訴。深圳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囊括了獲取、披露、使用等多種類型,案情復雜。六被告人使用多種手段繞開華為公司的嚴格保密措施,但終究難逃法律制裁。本案明確了多項公開技術組合的技術方案亦可具有非公知,被訴侵權人直接、完全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或者對技術秘密進行部分修改、改進后使用,均屬于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的行為。此外,本案對專利創造與商業秘密非公知的聯系與區別、部分使用技術秘密的損失計算等難點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 保護商業秘密 典型案例 計算機軟件 商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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