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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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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錢給你”),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后,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獨立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將此屋買給丙,則租給你”在這里,賣屋的條件和出租的內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時,才有權出租房子。對于以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的事實作為合同條件的,應認為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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