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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藥網絡銷售鏈調查:用暗語溝通逃避監管,私密發貨隱蔽交易-世界視點

“本款產品又名乖乖水、聽話失憶水、神仙水,學名叫γ-羥基丁酸(GHB),帶迷幻催情效果,事后失憶。聽話水的功效在于無色無味,帶去酒吧、KTV偷偷往飲品里滴幾滴,很快就能讓對方失去意識。”


(資料圖)

天津市河東區的王先生最近在瀏覽網頁時,多次見到此類“神仙水”廣告。在廣告宣傳里,它被描繪成特效藥劑,只需一滴就能使對方陷入昏迷,任由施藥者擺布,并且事后受害人對此并不知情,這段時間的記憶全部喪失。

據了解,“神仙水”又名聽話水、迷奸水、乖乖水,是一種無色無味的液體,固態狀態下是一種白色粉末,屬于第三代毒品,是我國管制的一類和二類精神藥品。

《法治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隨著近年來打擊力度持續增大,生產、銷售“神仙水”做得越來越隱蔽,但網絡平臺中售賣此類迷藥的情況依然存在,具體名稱略有不同,不法商家宣稱此類物品有催情效果,無色無味。從商家曬出的交易記錄來看,有相當數量的購買者,這些購買者除了使用迷藥猥褻、性侵受害人外,還可能拍下視頻、圖片售賣。

網售迷藥種類繁多

私密發貨隱蔽交易

在電商平臺上,記者以“神仙水”“迷幻劑”“聽話水”等關鍵詞進行搜索,結果未予顯示,但當更換關鍵詞,比如“回春液”等時,便瞬間跳出來一大堆商品。“偷偷用,不易發現”“偷偷地用,易融無色無味”等詞語,出現在商品介紹圖中。

而在一則介紹“離間水”(即迷奸水)危害的視頻中,原本是正常的科普視頻,然而視頻封面卻是一個網址,記者打開網址后看到,頁面顯示“催聽迷商城,信譽商家,長按下面數字復制添加客服社交賬號,全程安全保密發貨”。

記者添加客服社交賬號后,對方先是發來一個文件,其中是各種迷奸水、聽話水型號,首頁的發貨須知顯示,“發貨的時候都會把原包裝全部拆掉(包括包裝盒,標簽,說明書),然后改用普通香水盒發貨,盒子上面會有香水味,快遞面單標:香水。收到貨不懂使用的,直接聯系我,或者致電客服,請知悉!”

每種商品都對應一個編號,下方有商品簡介與用法,同時還有發貨注意事項。如編號A1:三唑侖片(迷暈型)。價錢:500元一瓶。簡介:三唑侖具有強力催眠、鎮靜之藥效,且藥效快速令人深度沉睡。可溶于任何液體,無色無味。5分鐘內起效,藥效持續4至6小時。用量:藥片形態1次服用3至5片,液體狀態一次服用1至2ml(根據個人體質狀態而定)。

注意事項中還提到,三唑侖屬于固體藥片,現在只能制成液體后發貨,制成液體后不會影響藥效,可另外添加催情因子粉(免費送),能接受的就下單,共有19種,全場任選兩款850元、任選三款1200元、任選四款1500元、任選五款1900元。商家宣稱,每一種藥物都沒有副作用,并且當事人事后對所發生事情全然不知。

當記者提出要購買其中兩款時,對方表示需要提供收貨地址和手機號,可以全國發貨,送貨上門。

“我們這里是貨運司機私下夾帶送貨的,有些地方是發不了的。”對方說,司機負責把貨送到離買家收貨地最近的市里或鎮上。記者選取的編號A2:聽話水(乖乖水)和編號A11:正品獵艷都無法發快遞,貨到之前司機會提前聯系收件人。

隨后對方發來一個二維碼,要求記者付款之后截圖,對方憑借截圖備貨發送。

根據中國科協科普中國官方平臺介紹,一般情況下,麻醉藥起效的兩個必備條件是,要有足夠高的麻醉劑濃度和足夠長的麻醉時間,“一聞就倒”的迷藥是不存在的,但是“一喝就倒”的迷藥卻是真真實實存在的。以新型迷藥GHB為例,其主要成分是γ-羥基丁酸,是一種對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抑制作用的強效鎮靜劑。

2022年9月,廈門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接廈門海關緝私局線索通報,有人從境外通過國際快遞以“護發素”名義瞞報偽報通關,疑似走私毒品。接報后,廈門警方立即開展調查,發現購買人蔡某賢,多次使用假地址、假名字從境外網站購買所謂的“護發素”,有走私毒品犯罪重大嫌疑。同年9月21日,警方在廈門將蔡某賢抓獲,并在其住處查獲兩瓶偽裝成“護發素”的含有γ-羥基丁酸成分的“迷奸水”。經查,犯罪嫌疑人蔡某賢多次購買該類毒品,并倒賣給他人賺取差價,涉嫌走私、販賣毒品。

迷藥犯罪成產業鏈

手段卑鄙危害性大

一起強奸案中,貴州省普安縣5名男子在KTV包廂內將迷藥摻入啤酒中,誘騙4名女性友人喝下,并趁她們神志不清時,多次實施性侵。盡管一名受害人中途清醒,奮力反抗并咬傷其中一名男子,但因藥效作用最終未能逃脫。最終,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陳某浩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兩個月到八年不等的刑罰。

在該案審理期間,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也開庭審理了一起同類案件,剛滿18周歲的張某在一個星期內連續作案兩起,致使包括兩名未成年人在內的3人遭到性侵,其中一人系喝下張某摻入迷藥的酒水后被強奸。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兩起案件中,受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均是熟人,均系基于信任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經被告人誘導喝下含有迷藥的酒水而失去意識,繼而受到侵害。

記者通過查閱相關判決書發現,與一般性侵案件不同,此類迷奸案中受害人因迷藥作用,在遭到侵害時大多毫無意識或不具備反抗能力,而且很多人在遭到性侵后曾出現昏迷不醒或嘔吐不止等癥狀,被送醫搶救、治療。判決書認為,利用迷藥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侵害性自主權的行為“手段卑鄙,社會危害性大”。

據了解,這些藥物都對人體有副作用,尤其是含有甲基苯丙胺的迷藥,一旦服食過量會危及生命。受害人在遭到侵害時若能及時察覺被誘騙服食迷藥,前期可采用催吐方式自救,而迷藥一旦被人體吸收,幾乎沒有自救可能,并且大多數違法犯罪分子根本不懂藥理,為順利實施犯罪通常會加大劑量,很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與這些迷藥一同展示的,還有“效果反饋圖”。商家稱,“經客戶同意上傳,視頻圖片絕對真實,全網找不到相同的”。不僅如此,還有人專門收集或者上傳迷奸視頻供他人觀看,以及打包出售圖片、視頻等。

針對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下迷藥”等違法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稱,對于向販毒、吸毒人員販賣麻醉、精神藥品的,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進行追訴。對于非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用途販賣麻醉、精神藥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販賣的,均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給被害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奸、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

“特別是充分考慮犯罪行為的時空等具體情形,對于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奸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以強奸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上述負責人說。

此外,一些公開報道顯示,有人付款后對方并未發貨,或者付款后對方發來的根本不是所宣傳的迷藥。

在西北政法大學楓橋經驗與社會治理研究院執行院長褚宸舸教授看來,擅自在網上售賣所謂的“迷奸水”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售賣假“神仙水”來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可能構成詐騙罪。

平臺履行主體責任

強化信息研判處置

迷藥這類第三代毒品,為何還能在網上輕易購買到?

記者調查發現,面對平臺監管,許多不法商家選擇使用同義詞替換的方式躲避監管,“神仙水”別稱層出不窮,網絡平臺對同義詞替換、模糊搜索等現象無法有效監管。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藥物濫用防治協會會員湯建彬告訴記者,“神仙水”名稱雖多,但其核心成分仍是GHB,服用含有此成分的物質所產生的效果便是它的賣點。平臺監管時要注意有沒有生產標識和生產許可,對于在宣傳功效上突出“神奇功效”或“放松舒緩”等用詞保持警惕,及時聯系商家核查。

“可以從已經被查處的案件出發,網絡平臺和公安部門信息動態交換,公安機關對在案件中發現的新名稱應及時同步給網絡平臺,加強提示和監管。網絡平臺可以設置關鍵詞提醒機制,對類似的名稱進行限制傳播,并且要限定準入規則,嚴格審核發布者的身份信息,審核平臺交易信息,杜絕非法信息發布。”湯建彬說。

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禁毒理論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文君看來,針對這一問題,除了政府禁毒職能部門分工合作,做好互聯網禁毒工作外,互聯網和寄遞企業也要切實履行好自身的行業主體責任。

“相關互聯網企業要對網站、即時聊天群組的公共信息加強巡查,自查自糾、主動清理涉毒有害信息。嚴格落實信息發布審核、用戶日志記錄和信息內容留存等措施,一旦發現利用其服務發布、傳輸的信息屬于涉毒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李文君說。

上海政法學院禁毒志愿者協會指導教師崔仕繡認為,針對同義詞替換和模糊搜索現象,網絡平臺可以采用技術手段進行監管。例如,通過關鍵字過濾和機器學習技術分析廣告內容,合理運用算法判斷是否存在同義詞替換和模糊搜索現象,并及時予以刪除。同時,還可以建立用戶舉報機制,及時處理違規行為。此外,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對于同義詞替換、模糊搜索現象,網絡平臺應當發揮其自身的數據優勢,向公安部門及時提供涉毒線索,加強警企協作。

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禁毒教研室主任張黎看來,網購平臺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地點,在平臺上出現的圖片、文字可能有多種理解方式,如果讓網購平臺的經營者、監管者去識別這些可能涉毒的商品,無異于讓他們去識別平臺上的假冒偽劣商品,難度極大,并非網購平臺當下的技術所能達到。但網購平臺可以要求商家明示所售商品不含有任何違禁成分,平臺還可以在登錄界面、付款提示等環節設置提醒信息,要求買家核實所購商品不屬于違禁品。

記者還發現,暗語溝通、社交平臺交易已成買賣雙方之間的默契,讓監管更加困難。那么,社交平臺能否采取和網購平臺一樣的關鍵詞提醒機制?

湯建彬認為,買賣雙方通過社交平臺選貨交易,一定伴隨著敏感詞,比如產品的功效、買賣過程中的行業暗語又或是貨物的交接等。社交App的發布人、管理人應當通過技術性手段對涉毒行為進行監管、控制,并做好信息的檢索搜集,聯合公安機關對“社交平臺、電子支付、物流”聯合查控,配合取證、固定線索和證人,進行后續追蹤偵破。同時,還可以采取和網購平臺一樣的關鍵詞提醒機制,對可疑和類似非法交易的對話內容進行識別后彈窗,增強購買者的機警意識。

褚宸舸認為,社交平臺對買賣雙方的交易除采取關鍵詞提醒機制外,還應注重對“人”和“物”兩個要素的監管。對人的監督應落實好社交平臺用戶注冊實名制,加強對銷售方的資質審核和管理;對物的監管應加大對上架商品的查驗力度,例如利用“雙隨機”手段進行查驗,若有違規商品則應下架。

在崔仕繡看來,傳統的“重刑治毒”策略在懲治網絡毒品犯罪中面臨諸多障礙,主要原因在于涉網毒品犯罪可能與網絡盜竊、詐騙等行為相勾連,因而打擊社交平臺上的毒品交易時,需要審慎判斷各行為之間的關聯。社交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有能力和義務確保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不被用于毒品交易及其關聯活動。此外,社交平臺還需建立日常監管機制,并通過信息網絡技術進行算法升級,提升平臺方的風險識別能力,避免因追求經濟利益而為網絡毒品犯罪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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