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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的銀行理財半年報:披露渠道不統一 定期報告“個性化”

上半年銀行理財規模被公募基金超越,成為近期市場焦點。

作為大資管時代的重要一員,銀行理財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經建立了成系統的框架,以方便投資者更好地了解產品及相關信息。


(資料圖片)

但隨著半年報信息披露持續推進,銀行理財正呈現出與公募基金“不一樣”的一面:缺乏統一的信息披露渠道,其定期報告有的單獨披露,有的合并披露……

披露渠道未統一

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銀行理財產品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其中,定期報告能夠展示過去一段時間理財產品的運作情況,故尤為重要。

“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沒有統一的端口,需要從各家理財公司網站尋覓。”一位投資者向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獲得一家理財公司某款產品的定期報告并不難,但想獲得其他理財公司類似產品的定期報告,難度會變得很大。

記者調研發現,目前已經成立的31家銀行理財公司均設有完整的信息披露體系,多半擁有單獨網站,并能提供完整的相關產品信息及信息披露。

“大部分銀行理財公司均設有網站,可以查詢產品信息,但仍有一部分銀行理財公司沒有單獨網站,需要去母行理財頁面查詢,甚至個別母行都沒有單獨域名的網站。”該投資者表示,信息披露渠道不同,增加了獲得有效信息的難度。

從理財產品募集說明書看,理財產品普遍約定信息披露內容均在官方網站或銷售服務機構網上銷售平臺披露,其中大型銀行普遍選擇在母行網站披露信息。

目前可以銷售銀行理財產品的渠道包括理財公司所在的母行,以及其他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中國理財網是各種理財產品的公開查詢平臺,能提供相關理財產品的信息,但產品半年報展示頁面并不完整,需要投資者在銀行理財產品頁面去尋找。

“工作日”還是“交易日”?

仔細研究銀行理財與基金的信息披露規則,投資者會發現兩者之間存在很多細微的差異,導致兩者信息披露上的明顯不同。

在定期報告的披露上,銀行理財整體參考了公募基金相關制度。例如銀行理財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理財產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理財產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續期不超過90日的,商業銀行可以不編制理財產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

從這一要求看,銀行理財信息披露要求與公募基金并無太大差異。

“但事實上,銀行理財與公募基金仍有區別。”一位銀行理財研究人士向記者表示,基金一般在每年7月下旬先公布二季報,然后在8月末之前披露半年報,而銀行理財的披露時間則有所不同。

以信息披露合規性較高的光大理財為例,其二季報一般在7月21日披露,與一般的公募基金基本同步,但是其半年報披露時間明顯滯后。從往年看,光大理財的半年報一般會在9月中上旬披露,而一般的公募基金在8月末已披露完畢。

“這實際上緣于披露規則的細微差異。”一位銀行理財研究者向記者表示,光大理財之所以會與基金同步披露二季報,是因為銀行理財要求在季度結束后的15日內進行季報披露,而公募基金也須在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之內編制完成季報。

“其中隱含了一個規則:銀行理財定期報告的披露日期一般是工作日,而非自然日。”該理財研究人士表示。

正是由于日期計算標準問題,導致銀行理財產品半年報往往滯后于公募基金。

“銀行理財要求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披露半年報,如果按照自然日計算會與公募基金同步,而按照工作日計算,只需要在9月中旬披露就可以了。”上述銀行理財研究人士表示。

定期報告“個性化”

與公募基金不同的是,銀行理財披露二季報和半年報時,經常出現合并發布的情況。

記者發現在二季報披露過程中,有一部分銀行理財選擇將半年報與二季報同步刊發。例如,一國有大行旗下理財產品在募集說明書中表示:“逢半年末,半年報告與當季季度報告合并;逢年末,年度報告與半年度報告合并。”

同時,也有銀行理財產品信披異常“個性化”,只發布了半年報,并沒有二季報。

“銀行理財產品半年報和二季報披露內容并無太大差異,這點與公募基金完全不同。”一位銀行理財合規人士向記者表示。

相比而言,基金二季報普遍簡明扼要,而半年報會將一些內容披露得更詳實和豐富。

每半年披露一次的理財業務報告,是投資者關注銀行理財信息披露的焦點。

上述銀行合規人士表示,按照相關制度要求,銀行理財每半年披露其從事理財業務活動的有關信息,至少包括當期發行和到期的理財產品類型、數量和金額、期末存續理財產品數量和金額,須列明各類理財產品的占比及其變化情況,以及理財產品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產種類、規模和占比等信息。

從理財業務報告中基本可以看出一家銀行理財公司過去半年報產品申購贖回以及存續產品的狀況,同時還將披露穿透后的資產配置等。

記者從各家銀行理財公司網站查詢發現,一般而言,銀行理財公司往往將此報告在公司公告中予以披露,但仍有一些理財機構并未將此報告置于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上述銀行理財合規人士表示,由于對于業務理解存在差異,很多細節很難確定,未來可以參照更多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做一些制度設計,以完善信披制度。

此前,中銀協秘書長劉峰表示,中銀協正研究制定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指引,旨在完善并統一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機制和標準,減少理財產品發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提高金融產品和市場的透明度,使消費者更好地做出知情決策,更好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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